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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继承法

这节课我们继续讲授继承法相关知识。

时事导入:侯耀文遗产案

2007年初夏,59岁的相声大师侯耀文,在自己的玫瑰园别墅吃完一碗炸酱面后,突发心源性心脏病去世。20多年前,侯耀文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幼小的女儿侯瓒因此对父亲怀有深深怨恨,以至于20多年都没有与父亲来往。此后,侯耀文再次结婚、离婚,二女儿妞妞也跟了妈妈。然而两年过去了,侯耀文的身后并不平静。2009年2月,侯瓒将同父异母、12岁的妹妹妞妞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分父亲遗留下的财产。随后,侯瓒撤下对妹妹的诉状,联合妹妹一起起诉伯父侯耀华以及牛成志、郭晓小夫妻四人,非法侵占和盗取父亲的遗产。 因为遗产,一家人居然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这多少有些令人唏嘘。在历经一年多的诉讼之后,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3年未入土为安的侯耀文骨灰,终才择日下葬于天寿陵园。

家庭生活中,不仅需要道德进行维系,同样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日常法律节目我们常常看到因为遗产(包括房产、财产等)发生的纠纷。这节课,我们一起学习继承法基本常识,一起探讨四个问题: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

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适当举例)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案例: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 1

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

解析: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三)遗产及其范围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具体而言,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赠是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特殊形式,通常附有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案例:甲父、甲、甲子的法定继承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

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法院将如何分配这30万元遗产?

这个案例涉及到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法律对法定继承人怎么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如何?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定继承,学习完后,我们再来看看法院到底该如何判决?

(一)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范围

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继承人范围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顺序

在中国,有两个法定继承顺序:

第1顺序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性别、年龄、婚生与非婚生的限制(见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继子女同继父母间的继承权,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只以互有扶养关系的为限。

对父亲死后才出生的子女,即遗腹子,世界各国的继承法都特别规定保留其应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存活,就取得这份遗产;如果是死婴,则为他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分配。

丧失配偶的儿媳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同岳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也依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定。

第2顺序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不仅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就是半血缘关系的同父异母的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也都互有继承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中国以法定继承为主,死者遗产依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开始,先由第1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1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1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见继承)时,第2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如果没有第2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时,遗产就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案例解析:在简单介绍完法定继承的基本知识后,我们回到案例,现在我们一起思考,法院该如何判决?

这个案例明显涉及到法定继承顺序,甲父、甲、甲子,他们之间互有法定继承关系,因而死亡顺序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因而,我在这里先跟大家作一个司法解释,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

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而在本次事故当中,应判定死亡顺序是:甲父——甲——甲子——甲妻 首先,甲父死亡,他的12万元,平均分配给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甲6万,甲母6万。接着甲死,他的遗产为15万元(与其妻共有18万元中的一半即9万元,加上从甲父继承的6万元),平均分配给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甲子、甲妻、甲母各5万元;接着是甲子死亡,他的5万元钱由甲妻继承;最后甲妻死亡,她此时的财产数额为19万元,(从甲处继承5万元;从甲子处继承5万元;与甲共有的18万元中的一半即9万元),这19万由甲的岳父继承,故甲的岳父可继承19万元财产。甲母继承的财产为11万元(从甲父处继承6万元,从甲处继承5万元)。

在法定继承中,有一种重要的继承制度叫做代位继承,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的对比,一起学习代位继承的基本知识。

(三)代位继承

案例:

案例1: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2: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那么以上哪个案例属于代位继承?法院的判决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案例的对比,涉及到代为继承。代为继承指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死亡的继承人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他继承遗产。

解析:

案例一:为代位继承。张三先于其父死亡,因而其子可以实施代位继承。遗产分配为:遗产平均分为四份,张三获得15万,其子依照代位继承的原则,可继承张三的15万元财产。

案例二:因张三在父亲死后,财产分割之前去世,不属于代位继承。遗产分配为:遗产平均分配为四份,张三获得15万元,后张三去世,因而其财产平均分配给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子、其妻、其母各得5万元。

我们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

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三、遗嘱继承

(一)概念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②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三)公民立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遗赠

自然人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讲完遗产继承的方式后,我们简单和大家讲解遗产处理的相关知识。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和根据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扶养协议办理。

(二)继承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本应有继承权的人由于法定原因而被取消继承权。

(三)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必须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

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缺乏劳动能力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同时,还应清偿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应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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