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发布日期:2008-5-13 16:52:06
一、提取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管理部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二、提取凭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同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1)购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
(1)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原件、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交易发票原件、复印件。
3、购买房改房:
(1)经县房改办审核的“望江县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2)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4、自建、翻建住房: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建房的,须提供工程进度证明;
(3)乡村建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村镇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耕地占用税发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5、大修住房:
(1)房屋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县房屋安全鉴证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明确鉴定为大修;
6、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1)县房改办签发的全额集资建房批复;
(2)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原件、单位全额集资人员证明,已付集资房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7、职工拆迁安置住房: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安置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8、偿还购房贷款:
(1)抵押(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专用还款存折(存折需有还款记录,不得有取现记录)、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计划或对账单。
9、职工出境定居:
(1)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2)护照、签证原件、复印件。
10、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文件原件、复印件。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证明。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1)《望江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租证明原件、印件。
13、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材料;(2)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确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14、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的社居委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和《望江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
(2)法定继承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法定继承人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3)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提供全体遗产继承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三、提取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凭证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经调查、审核、审批符合提取条件可以提取的,职工凭加盖有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专用收据到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