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江西省高职院校职称评审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资格条件

浏览次数:4905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10-14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授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职业技术现状和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新的技术研究领域的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社会实践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四、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四、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四)。

五、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六、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一)。

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2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2篇以上,文科类3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一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第一主持人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浏览次数:6121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10-14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良好。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四、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3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在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5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2篇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排名前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资格条件

浏览次数:3352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10-14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讲师须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独立开设专业或基础课程,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教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独立讲授一门及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教学质量评估合格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教育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累计应有半年相关专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任期内社会实践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五、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二、科研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四、参与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1篇并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论文至少有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浏览次数:2754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10-14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优秀人才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优秀人才、行业内省(部)级优秀人才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行业内市(厅)级优秀人才。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达10万、理工科单项达40万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2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2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

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

一、

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省级

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但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

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该条第一款“年均授课为200课时以上者”的要求。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六、市指设区市。

七、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专业或本人任教课程相关。

八、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团队成员可作为参考业绩。

九、双师素质:指取得本人从事的工作以外的资格。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2042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02-03

赣人社发〔201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组建。

受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学科)设置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管理。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超员配置,其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

主任委员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成员一般只能在一个评审委员会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7日,其办事机构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方案及报批表,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选定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2日,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应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按抽取顺序秘密通知执行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复。

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批复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申报评审材料退回给报送单位。批复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报人员。

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或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doc 附件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doc 附件六: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doc 附件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doc 附件八:业绩材料目录.doc 附件九: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信息表.xls 附件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方案报批表.doc 附件十一:关于反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函.doc 附件十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doc 附件十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十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doc

浅析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改革新探索

职称评审需要资料

职称评审需要资料

中高级职称评审资料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青岛职称评审所需资料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

江西省高职院校职称评审资料
《江西省高职院校职称评审资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