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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卫生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主题:学校食堂卫生知识讲座 时间:2012年2月7日

主讲人:仇步勤(后勤总务主任) 参加人员:全体食堂职工 讲话稿: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食品卫生法试行了十年以后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6月4日发布实施,目的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发布实施。目的是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4.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96年8月27日发布实施,目的是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集体用餐:(给集体用餐下一个定义):指集中供应给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

学生普通餐: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学生需要量的膳食。即平时食堂做的饭菜.学生营养餐: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为目的,根据营养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学生课间餐:为补充学生课间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2000年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要求

(一).卫生监督与管理

工作原则: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1、卫生监督与行政管理机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要求,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的考核指标纳入教育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3)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学校内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4)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生如何用餐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尤其是将学生食堂承包给私人或企业的学校,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2、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机构

《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健康安全责任制。建立建全由分管校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有专人分管学生的用餐工作。

3、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 (1)学校食堂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并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2)新建、改建、扩建食堂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必须要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3)学校应建立建全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制度,企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保证,是其所生产经营食品达到卫生标准的基本前提,科学的、合理的食品卫生制度得到经常性地严格地执行,才能使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工作程序、有适当的奖惩措施,才能与卫生行政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

(4)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食品。

(5)学校向校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必须索取“三证”。

(6)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

4、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5、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

6、禁止采购的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

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有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

(1)、食品本身含有有害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死亡的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 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定型包装食品:按一定数量、一定标志并有固定包装时构成的一些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三、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以统称为“食物中毒”。

正常情况下,一般的食物并不具有毒性。食物产生了毒性并引起食物中毒往往是由于下列原因:

1.某些致病性微生物污染食品并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活菌或产生大量毒素。(有些细菌是可以产生毒素的)。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在一定的条件下含有有毒成分如河豚鱼、毒蘑菇。

4.食品贮存过程中,由于贮存不当而产生了毒素,如马钤薯发芽产生龙葵素。

5.某些外形与食物相似,本身含有有毒成分,被误作食物而误食,也可引起中毒。

(二)食物中毒的特点

1.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都食用过同样的食物,发病范围局限在食用该种有毒食物的人群,未食用者不中毒,一旦停止食用这种食物,发病很快停止;

2.潜伏期短、来势凶猛,来势急剧,短时间内(几小时)可能有大量的病人同时发病;

3.所有病人有类似临床症状,即发病症状相同; 4.人与人之间不直接传染。

食品从生产加工直到销售食用整个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和因素可以使食品具有毒性,所以我们要了解食品整个加工过程和在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防止食物受到污染。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报告:一旦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了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1.食物中毒事故的划分:按严重程度划分

(1)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而学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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