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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单位:教务部 发布时间:2007-01-11 17:27:50

为了进一步理顺学院、各系(中心、部)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 教学计划管理

教学计划的制订与调整。

教务部职责:提出制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教学模式、基本规格和要求及一些具体规定等;审核各系上报的专业教学计划及其调整意见,并由主管院长审批;提出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格式和要求;审核各系上报的课程教学大纲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系间互开课程进行协调;编印全院各专业教学计划。

各系职责:根据”原则意见”具体拟订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确有必要调整时,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报教务部审核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拟订课程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任务的落实。

教务部职责: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各系提供学期开课目录;根据审批后的学期开课目录下达教学任务表;审核各系上报的任课教师名单,并由主管院长审批;协调各系之间的教学任务安排;确定全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协调各专业的实践环节,编排教学进程表。

各系(中心、部)职责:对教务部提供的学期开课目录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表落实任课教师,经系主任(中心主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初审,再报主管院长审批;合理安排各班实践环节的时间和地点,报教务部备案并作为编制教学进程的依据。

第二部分 教学质量管理

教务部职责:以宏观管理和指导为主,组织力量对事关教学质量的全院性重

大问题进行调查和研讨;提出全院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进行重点教学环节如教学计划、教案、教学进度等的抽查,汇总分析各系教学质量调查的有关数据;收集教学信息,掌握全院教学动态:对全院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各系(中心、部)职责:负责本系的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学院教学检查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教学检查内容,实施各项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报送教务部备案;对教学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向教务部及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配合教务部完成有关教学质量的原始数据的采集及分析。

第三部分 学籍管理

一、学生注册、报到工作的管理

教务部职责:安排学生报到注册日程;编制新生班级号、学号及各班名册;指导各系做好学生学籍卡的建立、维护和归档工作;汇总全院报到、注册情况。各系职责:办理学生的注册报到,汇总报到情况并及时报教务部;对未按时报到、注册的学生应弄清原因作出处理,并及时抄报教务部;根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和档案按班号编班,建立学籍卡,收集新生的基本信息报教务部;按学院统一格式打印新生分班名单和成绩登记表,供有关部门和教师使用。

二、学生选课管理

教务部职责:确定学生选课的时间安排表;选课过程的总体协调及选课的调整。

各系(中心、部)职责:拟订开课目录,经教务部汇总报主管院长审批,组织学生进行选课;核实每个学生是否选足教学计划中各类课程要求修读的学分数,选课结束后将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报教务部。

三、学生成绩管理

教务部职责:制定、修订有关条例;提供学生学籍成绩汇总表、分班学生不及格课程情况表及该学期的成绩数据的统一格式,指导各系搞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提供学生历年学习成绩汇总表;负责办理出国成绩单、

已毕业学生所需的成绩证明及其他必须由学院出具的成绩证明。

各系(中心、部)职责:根据教师报送的学生成绩单将成绩录入计算机并同时做好学籍卡成绩记载;每学期结束前将经核实的各班级学生成绩汇总表、该学期分班学生不及格课程情况表及该学期的成绩数据交教务部,并将各课程补考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填写、寄送本系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各学期的成绩单;办理学生毕业前联系工作单位所需的成绩证明。

四、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试读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教务部职责:学籍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对各系上报的休学、复学、退学、试读等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各系(中心、部)职责:在学院规定的时间(期末、开学补考结束),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每位学生的不及格学分情况,并在期末放假前和开学补考结束后及时将需作学籍处理的学生名单及详细资料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供给教务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查学生的退学、试读、转专业、转学申请,报教务部初审后上报学院批准;对休学、停学、复学学生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及时将处理情况报送教务部、学工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转学、退学学生的学籍。

五、毕业管理

教务部职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毕业情况的审核;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各系职责: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应对学生的学分进行统计,对各类学分不符合教学计划修读要求的学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其本人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最后一学期开学初补考后,根据教学计划要求统计学生学分的修读情况,初步拟定结业、毕业的学生名单,并送交教务部;在最后学期的第十五周,根据学院有关毕业的规定审查毕业生名单,并将名单送教务部,经教务部审核后,结合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报院毕业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学生学习方面的违纪处理

教务部职责:制定有关学生在测验、考试、上课及其它学习环节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监督有关条例的执行;协调违纪处理的有关工作;审核各系上

报的留校察看处分以上(含留校察看)的处分意见,并由主管院长审批。

各系职责: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在停课前考试、期中考试或测验及其它学习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各系提出处理意见;在期末停课考试时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各系根据监考教师认定的错误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由各系讨论决定,报教务部、学工部备案;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七、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

教务部职责:制定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的条例;学生证和校徽的订制、保管、发放;补办证件的审核、登记等。

各系职责:负责领、发学生证和校徽;受理、审查学生补办证件的申请,并到教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八、各类证书的管理

教务部职责:各类证书的订购、保管、打印及核发。

各系职责:证书的领、发。

第四部分 考试组织及课表管理

一、考试组织管理

教务部职责:期末停课考试期间考试日程安排;期末考试课程的试卷管理;期末考试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的试卷管理;提供试卷打包的标签,组织试卷印刷、装订与打包工作;协调期末考试监考教师的安排以及其他组织工作;各课程的补考、重修考试的组织安排;全国或全省性统考的组织安排。

各系(中心、部)职责:停课前考试、期中考试、考查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校内考试课程的学生考卷、所有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学生考卷的装订、打包和保管。

二、校历与教学进程表的编制

教务部职责:负责学院校历的安排;编印学期教学进程表。

各系(中心、部)职责: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等有关情况,初步排定教学进程并与开课计划表同时返回教务部。

三、课表编排

教务部职责:根据教学任务书以及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编印全院必修和选修课表;办理教师调课手续。

各系(中心、部)职责:及时将各门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报教务部;及时将课表和调课情况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

教室调度

教务部职责:全校教室的调度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各系(中心、部)职责:及时将教室调度情况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

四、日常教学秩序

教务部职责:制订有关各项教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对各教学场所的教学活动进行巡视、抽查,保证全院教学秩序的稳定。

各系(中心、部)职责:经常检查各教学场所的教学秩序;及时处理影响教学秩序的突发情况,并与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联系,加以妥善解决。

第五部分 教材管理

教务部职责:拟定教材建设规划;审核各系上报的教材选用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采购;审批自编教材、习题集(册)、实验指导书等编印申请;定期组织评选优秀自编教材。

各系(中心、部)职责:根据教学计划及其调整情况,按时申报教材选用计划,报经教务部审核后,及时与教材采购部门联系有关教材订购与发放等工作;按规定办理部分教材的文印手续。

第六部分 实践教学管理

教务部职责:制定全院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实践教学大纲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审核各系上报的各类实践教学大纲;会同实训与设备管

理处组织对全院各类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估,协调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汇总、分析实践教学有关信息;对全院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各系(中心、部)职责:拟订各系各类实践教学大纲、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按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负责本系承担的各类实践教学的实施、管理与质量监控,如由于设备条件等原因确需对原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作出调整,须报学院审批;配合学院完成有关实践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部分 校园网教学网管理

教务部职责:负责校园网教学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成绩等教学信息的质量进行检查评比;编制有关统计报表;负责大型教学管理软件的选型和运行;及时发布全院教学管理信息。

各系(中心、部)职责:各系教学管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学生成绩等各类教学信息的录入、审核及上报;组建本系的教学子网。

第八部分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学管理中其它有关内容,如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研教改等见相应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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