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办理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和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在社区或办事处免费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然后到女方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办理一孩生育证。女方健康检查证明由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出具。办理生育证原则上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亲属等知情人代为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③男到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的,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夫妇中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居住在我市的,可以在本市居民户籍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须出具7项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生殖健康培训服务证明、四毒检测证明。另外还需出具外省市户籍一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