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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类、技术类保密协议(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上述甲、乙方也可单独被称为“一方”或合并称为“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称为“披露方”;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称为“接收方”;披露方和接收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甲乙双方欲就拟进行的商务交易进行相关磋商,并且需要向对方提供己方保密信息;为保证双方业务磋商、发展和交易过程中取得/和或了解的对方专有的信息和资料得到严格保密,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均承诺愿意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应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承担由于泄密对方信息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双方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1 保密信息:

1.1.1 广义上讲,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双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位置、商业伙伴资源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1.1.2 具体包括:将由双方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商业秘密、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计划的事宜、商业伙伴资源。 1.1.3 其他因谈判、签署或履行甲方和乙方及其他各方之间有关保密信息的协议约定而被双方获得的有关合作协议或有关合同的条款或事项的一切信息。 1.2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一方也包括该方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控制”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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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董事(或其它管理负责人)的股份或其它证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投票权。

1.3 第三者:是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任何组织或经济实体,但不包括本协议期间从甲方或乙方辞职的人员。 1.4 双方的雇员均应遵守本协议,无论该雇员是否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辞职与否。 1.5 保密信息载体:指所有载有、显示、披露保密信息的文件、表格、磁盘、电子文件及其他资料、物品。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2.1 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披露方和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2.2 在履行合作协议及有关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方式擅自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及对方商业资源。或将其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或对方商业资源。无论是直接或是间接的都被视为违约行为。

2.3 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2.4 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2.5 双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避免被未经过授权的人获得、使用、复制、披露或破坏;

2.6 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披露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接收方都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披露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及电子文档。接收方应于销毁完成后立即出具书面保证书给披露方,表明其已完成销毁事项。

2.7 一方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载体,应取得另一方的授权,并仅限于使用于委托的工作或合作协议及有关文件所述的用途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载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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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特殊情况披露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能够表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只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但在披露之前必须经书面正式通知另一方需披露的内容及具体理由:

4.1 4.2 该等披露是根据有管辖的法律或政府、司法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所作;

在任何一方协议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前,协议第三方已合法拥有了该等保密信息(应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5.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5.2 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收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5.3 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收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收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六条 保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如果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须立即采取下列行动,并同时促使关联公司和代表立即采取下述行动:

6.1 根据披露方的决定,向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6.2 从电子存储设备中删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他任何信息结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项规定,另一方有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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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仅限于实际损失、期待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得到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方还有权终止提供任何与侵权方的合作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任何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保密期限

协议签署后三年以内,接收方需对接收到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关联机构;不得使用接收到的“保密信息”为接收方、任何第三方或其关联机构牟取利益。但是,本协议期满并不意味免除本协议所述的接收方关于“保密信息”的保护和使用的义务。本协议效力独立于双方就本次合作事宜签订的其他协议,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其他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以上为双方关于“保密信息”的披露、保管和使用的全部协议,本协议同时取代双方之前或同期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因此,除非双方通过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新的协议,本协议不得进行修改。双方无需就此成立任何办事处,合资公司或其他伙伴关系。在协议明确的权利,权力和补偿措施中,如一方未加使用,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在签署双方间产生效力,未经其他所有签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对任意一方的继任者同样产生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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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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