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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下乡0405(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货物和劳务税部分税收政策讲解

货物和劳务税主要政策依据是: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较多。现结合日常工作中纳税人经常咨询和关注的问题向各位简要介绍如下:

一、固定资产抵扣问题。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政策规定企业购入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该政策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多数纳税人咨询的关注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二是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在税收上如何处理?应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一)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1、政策依据: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

1 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需注意的政策规定。增值税转型并非意味着企业购入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纳税人应了解可抵扣固定资产范围(主要是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出现错误申报。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条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除此之外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什么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针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抵扣范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

2 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具体项目可查询《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3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有货虚开,虚抵方面,为有效防范虚开,规避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省局的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保管、开具、抵扣。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货虚开”管理的意见》要求,“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金额在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的业务应通过银行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并将能够证明款项支付的银行结算凭证作为附件附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内”,“对销售方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的业务通过现金方式(含个人银行卡)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相应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现金结算比例明显偏高,有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课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及钢材生产企业单笔金额一千元以上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产品发票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需要企业具体掌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抵扣要求,否则不允许抵扣。鲁国税发(2010)73号《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意见》规定:

(一)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

4 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三)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四)对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

四、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范围除蔬菜(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其余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非自产的不享受免税优惠,且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五、出口方面相关政策及注意的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收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目前我们正常适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5 一是免税。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此办法主要包括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税,财税[2002]7号),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是免、抵、退税。免指对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抵是指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还包括对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达不到退税率的,即存在征退率之差的货物须按照征退税率之差做进项税转出部分),退指对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此办法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划为商贸出口企业,按“免、退”办法办理退税,不能享受“免、抵、退”税)。

三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注意问题

一是申报日期问题。每月15日前进行出口申报,节假日顺延; (报关单申报期为90天,到期日的计算以延期后的申报期为准。申报严格按照出口日期,出口日期几月在几月申报。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应将18位报关单启用日期改为2011年9月1日

二是申报资料问题。申报资料最少要一式三份,有退税的企业应报四份。要使用统一的封面,封面右上角上要打上税务机关统一的编号。报送的出口报关单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要逐份粘住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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