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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芜湖市最新契税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4: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政局住建委联合发文 芜湖购房契税政策有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01月20日前到设在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的财政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房屋请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征收机关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事宜。逾期将按财税[2010]94号文执行。

二、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设在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的财政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房屋请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发票(合同价款全额)(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契税征收机关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事宜。逾期将按财税[2010]94号文执行。

对逾期不办理的上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将不再享受财税字

[1999]210号文的契税优惠政策,契税征收机关将按照财税[2010]94号文执行新的契税征收政策。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建委

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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