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委托书

契税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01 08:32:19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契税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2.3.4.5.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代为缴纳契税;

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号: )全权代理我办理

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契税委托书

委托方购买位于 房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1.2.3.4.5.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代为缴纳契税;

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推荐第2篇:契税委托书

契税委托书

委托方:纳税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受托方:(卖方单位):

受托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 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一、代理范围:

(一)办理上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手续。

(二)委托方在受托方处签订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三)受托方必须保证该《诚信保证书》是委托方亲自签署。

二、委托期限:办理完契税缴纳手续为止。

三、委托方受托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托方无转委托权。

委托方(签字手印) 受托方(公章) 年 月 日篇二:代办契税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

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篇三:契税补贴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契税补贴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授权委托书(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买方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10号楼4层430套房屋,房屋或土地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 号的房屋土地交易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涉税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篇五: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男,身份证号:*** 委托人:***,女,身份证号:*** 受托人:***,女,身份证号:**** 我们是夫妻,我们准备共同购买房地产一套,该房地产位于 。因我们事物繁忙,故委托母亲***代理我们办理关于上述房地产的以下委托事项:

一、上述房地产购买合同签订、房款支付;代办合同公证相关事宜,代理公证。

二、代办上述房地产房产证,并代为领取产房产证,代交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和代为领取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票据,代办退税(契税)、领取退税(契税)款。

三、代为调取、查阅、复印上述房地产档案。

四、代交土地出让金,代办房地产的土地证,领取土地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并代交相关税、费。

五、代办上述房地产的合同、票据等丢失补办手续,办理合同、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六、代办上述房地产出租及收取房租事宜。

七、代为缴纳与上述房地产有关的物业、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管理费用。

八、代办与上述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宜(代理

授权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起诉、反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请调解,代为和解,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案款等)。

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受托人所签的有关法律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均承认。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推荐第3篇:契税委托书(推荐)

契税委托书

委托方:纳税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受托方:(卖方单位):

受托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 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一、代理范围:

(一)办理上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手续。

(二)委托方在受托方处签订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三)受托方必须保证该《诚信保证书》是委托方亲自签署。

二、委托期限:办理完契税缴纳手续为止。

三、委托方受托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托方无转委托权。

委托方(签字手印)受托方(公章)年月日

推荐第4篇:契税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

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篇二:契税委托书

契税委托书

委托方:纳税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受托方:(卖方单位):

受托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 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一、代理范围:

(一)办理上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手续。

(二)委托方在受托方处签订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三)受托方必须保证该《诚信保证书》是委托方亲自签署。

二、委托期限:办理完契税缴纳手续为止。

三、委托方受托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托方无转委托权。

委托方(签字手印) 受托方(公章) 年 月 日篇三:契税补贴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契税补贴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授权委托书(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买方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10号楼4层430套房屋,房屋或土地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 号的房屋土地交易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涉税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

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个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

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委托书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推荐第5篇:契税缴纳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

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篇二:契税委托书

契税委托书

委托方:纳税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受托方:(卖方单位):

受托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 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一、代理范围:

(一)办理上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手续。

(二)委托方在受托方处签订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三)受托方必须保证该《诚信保证书》是委托方亲自签署。

二、委托期限:办理完契税缴纳手续为止。

三、委托方受托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托方无转委托权。

委托方(签字手印) 受托方(公章) 年 月 日篇三:契税补贴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契税补贴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授权委托书(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买方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10号楼4层430套房屋,房屋或土地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 号的房屋土地交易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涉税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篇五: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男,身份证号:*** 委托人:***,女,身份证号:*** 受托人:***,女,身份证号:**** 我们是夫妻,我们准备共同购买房地产一套,该房地产位于 。因我们事物繁忙,故委托母亲***代理我们办理关于上述房地产的以下委托事项:

一、上述房地产购买合同签订、房款支付;代办合同公证相关事宜,代理公证。

二、代办上述房地产房产证,并代为领取产房产证,代交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和代为领取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票据,代办退税(契税)、领取退税(契税)款。

三、代为调取、查阅、复印上述房地产档案。

四、代交土地出让金,代办房地产的土地证,领取土地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并代交相关税、费。

五、代办上述房地产的合同、票据等丢失补办手续,办理合同、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六、代办上述房地产出租及收取房租事宜。

七、代为缴纳与上述房地产有关的物业、暖气费、水电费等一切管理费用。

八、代办与上述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事宜(代理

授权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起诉、反诉、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请调解,代为和解,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案款等)。

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受托人所签的有关法律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均承认。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推荐第6篇:房屋契税缴纳委托书

房屋的契税缴纳是比较重要的事,需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才能证明,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房屋契税缴纳委托书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房屋契税缴纳委托书一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 小区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

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房屋契税缴纳委托书二

现委托(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海淀区上地东里六区10号楼4层430套房屋,房屋或土地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字第 号的房屋土地交易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涉税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章:

联系电话:

受托日期: 年月 日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房屋契税缴纳委托书三

委托人:性别: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性别: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是关系,以的名义欲向北海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即坐落于广西北海市广东路以西、新世纪大道以南的金域华府 幢单元号房),由于我不在北海工作忙走不开,以下事项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

一、填写《诚信保证书》。

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并代交纳契税。

三、所购买该房地产为个人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国范围内家庭唯一住房。

四、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签署的相关文书,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五、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办完上述委托事项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契税补贴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来办理契税补贴的相关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推荐第8篇:代缴契税委托书

代缴契税委托书模板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代缴契税委托书

(适用电话申报)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同时废止了1950年颁布的《契税条例》。

第一条 契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契税。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二条 契税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六)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七)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八)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九)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三条 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第九条 契税税率及应征税额

天津市确定契税税率为3%。 应征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减税、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市政府批准的房改价格,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交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上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

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自1999年8月1日以后暂按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标准为,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的住宅(不含别墅)。

(八)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收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无偿划转的部分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

(九)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十)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对上述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

(十二)对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三)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征收契税。

(十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十五)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十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五条 契税的退税

对下列行为财政征收机关将不给予办理退税手续:

(一)开发公司已办理新建登记,购房人申请退税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二)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财政征收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推荐第10篇:契税

相关契税新闻

契税热点政策十问答

一、现在契税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规定3%税率征收契税。

二、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三、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四、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六、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

答: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δ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七、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

答: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八、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契税。

九、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δ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十、将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答: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δ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征收契税。

第11篇:契税索引

契税2011-1

契税索引

(1997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注: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由征收机关审核后,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及当事人出具“契税不征通知书”。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属于遗嘱赠与行为,应按赠与缴纳契税。

夫妻共有财产,不征收契税;

过户给子女,按所占份额,按“房屋赠与”类型征收契税。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

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1997细则)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8]145号)

契税税率为4%。

(1999市地税契税政策问答)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

(财科[2001]10号)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税[2001]156号)

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税[2004]134号)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注释:毛地挂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包括竟拍成交价和其后拆迁、安置等各项后续费用支出之和。

(国办发[2006]26号)普通住房的标准:

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

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

成交价格在当地建委发布的区域指导价格1.2倍以内。(2008年以后,各地为了救楼市,纷纷放宽了标准,主要还是价格标准放宽)

同时允许各地在120平米基础上,上下浮动20%,多数地区实行的面积标准多是144平米。

(国税函[2007]606号)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财税[2008]24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08]175号)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09南京市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南京市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与政府购房补贴。其中: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

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苏地税发[2009]97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财税[2010]94号)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我省由3%减半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10南京市政策)

2010年初面对当时形势采取的有保有压政策: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下,容积1.0以上)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在本市仅一套住房,今年内出售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因拆迁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0.5%的购房补贴。

第12篇:补交契税

面积误差超出(小于)3%补(退)契税须提供资料 (去金水东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南500米郑东新区房管局直属分局契税窗口办理)

一、补交契税

1、初始登记证明

2、原契税凭证(客户联)

3、身份证

4、补房款发票

备注: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退契税(办房产证后)

1、房产证

2、契税完税凭证(客户联)

3、身份证

备注: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面积误差超出3%补维修基金须提供资料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联合大厦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楼60、61号窗口办理)

1、分户图

2、二联票(业主联和产权交易联)

3、合同

面积误差小于3%退维修基金须提供资料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维修基金业主联

第13篇:承诺书契税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 明 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 月 日篇2: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书

诚信保证书

本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购买了普通住房一套(成交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本人对以下资料做出诚信保证:

1、家庭实有_______人,其中:

购房人(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未成年子女(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2、本人现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该住房指:

房号: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公司: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昆明·恒大金碧天下

座落地址:安宁市连然镇普河村委会

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如保证不实,属虚假纳税申报,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月日篇3:首套房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为白沙润园幢号房的业主。该户共有人,为身份证号:。本人承诺购买白沙润园的该套住房为本人家庭唯一住房(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属于免契税对象),本次由贵公司代税局的契税金额(实际应缴金额、适用税率)以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通知书、税票为准。如经税务局查实该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对象(或免契税对象),但在接房现场已按家庭唯一住房标准缴纳契税(或免契税)的,本人承诺在接到税务局审核结果之日起7天内到白沙润园财务区办理契税补缴手续(税务局审核结果由贵公司代为通知我本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篇4: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租赁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现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障房申报承诺

(一)已熟读并了解《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金涵小区二期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公开分配工作的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同意依据通知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依照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所填写表格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提供材料与核查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自愿退出核准的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得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自愿接受相应惩处。

二、保障性住房轮候承诺

(一)同意接受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轮侯期间及时反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变化情况。

(二)同意若出现:(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4)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5)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已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五年内不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三)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前,将租住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等优惠政策住房退出,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三、保障性住房使用承诺

(一)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进行豪华装修,保证装修造价不超过5万元,对于因谎报信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经批准退出的,装修补偿最高不超高3万元,装修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

(二)购买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在6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住 ,承租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入住登

记手续并入住,逾期办理交房手续也未及时入住,也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入住,自愿退出该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不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空置,不违反规定私下转让,不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用途;如有闲置、私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自愿退房并接受相应处理,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再购买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取得其他住房或确需退房的,同意政府按原价加装修折旧回购,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需上市转让购买的,同意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向社会出售,同意政府优先回购。

(六)在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若有与原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将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自觉接受收入资产核查、公示。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相应处理并在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按核定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租金,若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自愿退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八)入住该保障性住房后,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并如实说明情况。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行为的,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并同意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篇5:最新契税缴纳手续

最新契税消息: 1.0 以家庭为单位的首套房90平方以下契税按1%,非首套房契税按2%,90平方以上契税按1.5%,非首套房契税按3% 2.0 需要准备的证件:

2.1 身份证(购房合同上所有买房人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2.2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3 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4 直接去地税局交税,只刷卡不收现金; 3.0 首套房契税优惠须提交房管局查档证明; 4.0 去房管局查档要准备的东西: 4.1 以家庭为单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2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3 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4 诚信承诺书两份(房管局现场提供) 4.5 房产局查档费

4.6 户口如果是外省的或者是惠州市的,那么就去惠州江北那个房产局查档搞定 4.7 如果是本省内的非惠州市的户口,那么还要回到户口所在地去查档,须要两份查档证明,查档证明上要写上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

第14篇:契税缴纳

契税交纳点总共有三个点,装合同的袋子外面有一张客户须知写的很清楚,我已经传到群里了,同时去交费的时候需要带上身份证(结过婚得要拿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如果配偶户口在外地,且同时出现在该合同共有人中,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开出的房产证明(说明在外地名下是否有房产)、购房合同、商品房信息备案表、全额发票(按揭的还需要抵押合同),带齐这些证件到郑东新区的房管局交易办证大厅一楼办理交纳契税(强烈建议大家不要到政通路上的契税征收大厅办理,因为在那里填完表依然要到房管局去开房产证明,不如直接去房管局一起办理省时省事,但建设路上的那个我就不清楚了,我没去那里)。

在房管局办事大厅一楼先带着所有证件到

24、25窗口审核是否是首套购房,如果是的话就填一张家庭唯一住房保证书,然后到

14、15窗口的信息备案处盖章审核,然后带着表格和证件到

22、23窗口办理现金缴费单。如果

24、25窗口审核你不是首套的话就不用填保证书了,直接到

22、23窗口办理现金缴费单就可以了,同时他们会给你打出一张缴费清单,最好自己核对一下内容。

大厅办事窗口是不收现金的,需要到郑州银行缴纳,在大厅的一个角落就设立了郑州银行,很方便,拿着现金缴费单和那张表格到银行填写一下就可以直接交了,因为我没有郑州银行的卡,发票又是昨晚才打出来,我没有准备那么多现金,还好在大厅里我找到一台交行的自助取款机,解决了这个问题,所以建议大家去之前先算好该交的费用(首套以90平米为分界是总房款的1%或2%,非首套是总房款的4%),带足现金过去,房管局周边银行不多。 交完费后拿着银行的回执联和缴费表格到大厅21窗口办最后的手续,然后他们就会把契税完税证给你打出来了,至此就大功告成了。

维修基金有好多点可以缴纳,房管局大厅也有,我问了一下缴纳时间,第一个是合同备案日起30日内是针对开发商代办的情况规定的,如果是个人缴纳的话,在开发商交房之前缴纳就可以了。

第15篇:契税优惠政策

昨天,从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优惠政策实施首日,截至下午5点,到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购买首套房的市民整日的申请人数为10余人。另外,4月以来,房产交易中心整体接待件数继续呈现下滑趋势。

昨日,市民匡文辉赶了优惠政策的“头班车”,在带齐了购房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他在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地产转让涉税办理点填写了首次购房查询证明申请书,随后在6楼的档案室内经过一番查询,最终得到了一张无查询结果通知书以证明其为首套房购买者,这张通知书让他在购房的过程中享受到0.5%的购房契税优惠。他算了一笔账,购买一套87.3平方米的住房,原本需要支付60万元,可在享受购房契税优惠后可省掉3000元,这让匡文辉很高兴。在优惠政策公告栏前,不时有人拿着本子在抄抄写写,李大爷就是其中一个。他说:“我只是来看看这个政策,回去好跟家里人说说,买房子估计还要再看看。”市民吴小姐则说:“国家对于房价还是一种收紧的态度。今天出了这个优惠政策,说不定明天更优惠呢。”吴小姐说。

对此,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从4月中旬以来,中央、地方楼市调控政策密集出台,尤其二套房首付50%、贷款利率执行1.1倍及“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有了明显的抑制作用。面对如此大力度的调控政策,新项目推出速度明显放缓,市场出现了浓重的观望气氛。估计这也是首日提出申请人数较少的原因。记者 孟俊

第16篇:契税复习题

一、单选题

1、夫妻一方将婚前房产变更到另一方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①征 ②不征 答案:②

2、甲村民将其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本村乙村民是否征收契税?

①征 ②不征 答案:①

3、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是否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①补缴 ②不用补缴 答案:①

4、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是什么?

①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②土地评估价格。

答案:②

5、确定契税计税依据,首先应该采用的是什么?

1 ①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②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③中介机构评估价格。

答案:②

6、甲单位拥有土地,已单位提供资金,共建房屋怎样征收契税?

①对乙单位获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②对已单位分得的房产征收契税;③对甲单位分得的房产征收契税;④对已单位分得的房产及部分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

答案:①

7、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其中一个人继承房产,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该继承者承受了其他继承者部分房屋权属,那么对继承房产者是否征收契税?

①对继承房产者全额征收契税;②对继承房产者承受其他继承者的部分房屋权属征收契税;③对继承房产者不征收契税。

答案:③

8、夫妻因离婚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

①不征收契税;②对分得的部分房产征收契税;③对承受房产者全额征收契税。④对支付的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

答案:①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2 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依据为

①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②土地评估价格。

答案:①

10、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

①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②土地评估价格。

答案:①

11、对纳税人原属免税范围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补征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原计算减征、免征税款的计税价格;②改变用途之日的评估价格。

答案:①

12、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其计税依据为

①合同规定的总价款;②分期付款的金额。

13、张三以房屋所有权交换李四的土地使用权,怎样征收契税?

①张三按照承受的房屋价格缴纳契税;②李四按照承受的房屋价格缴纳契税;③张三和李四分别按照承受的房屋价格缴纳契税;④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

3 济利益的一方按照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缴纳税款。

答案:④

14、城镇房屋拆迁,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怎样征收契税?

①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②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③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全额征收契税。

答案:②

15、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怎样征收契税?

①应该按照政府减免出让金的金额免征契税;②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答案:②

16、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①1999年8月1日;②2002年8月21日;③2005年6月1日。 答案:①

17、“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①1999年8月1日;②2002年8月21日;③ 2008年11月1日;④2010年10月1日。

4 答案:③

18、张三的名下有一套普通住宅,近期如果张三再为其未成年女儿购买一套普通住宅,那么对张三的女儿征收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① 1% ;② 1.5% ;③ 3% 答案:③

19、纳税人买房时同时购买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但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那么对该纳税人征收契税时,应该执行的税率为

① 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② 1.5% ;③ 3%。 答案:③

20、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①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②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③纳税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的时间。

答案:③

二、多选题

1、张某去世后,下列哪些人员承受其生前房产不征收契税?

①儿子;②配偶;③外孙;④遗嘱继承人;⑤债权人 答案:①、②、③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5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② 出租70年土地使用权;③ 房屋买卖;④ 房屋赠与;⑤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答案:③、④、⑤

3、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哪些方式? ①出售;②划拨;③赠与;④交换;⑤出租 答案:①、③、④

4、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哪些内容?

①土地出让金;②土地补偿费;③拆迁、安置补偿费;④市政建设配套费;⑤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答案:①、②、③、④、⑤

5、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①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②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③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未成年子女;④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

答案:①、②、④

6、城镇房屋拆迁,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怎样征收契税?

①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②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张三的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下列哪些人重新承受土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①张三本人;②张三的子女;③张三的妻子④张三的父母。

答案:①、③

8、

三、判断题

1、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案:对

2、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契税。答案:错

3、退房可以退税的标准是以是否拿到房产证为准。答案:错

4、债务人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抵偿债务的行为必须征收契税。

答案:对

5、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答案:错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所有权,承

7 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答案: 错

7、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答案: 错

8、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征收契税。答案:对

9、作价出资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答案:对

10、授权经营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答案: 错

11、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缴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答案:对

12、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 答案: 错

13、单独购买层高低于2.2米地下室不征收契税? 答案:对

14、出售房屋使用权不征契税。答案:对

15、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征收契税。答案:对

8

16、父母将家庭共有房产权属证变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征收契税。

答案: 错

17、张三继承其外祖父母的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答案:对

18、学校代征道路要征收契税。答案:对

19、“唯一住房”是指在户籍所在地的唯一住房。答案: 错

三、计算题

1、高新区某企业通过有偿划拨取得一块土地,地价为30万元,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变为出让用地,现在该地地价为50万元,但土地管理部门与该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金为20万元(50万-30万),那么对该企业取得这块土地怎样征收契税?

答案:计税依据20万元*3%=0.6万元

2、2008年5月某企业获准使用工业用地100亩,使用期限为50年(2058年到期),每亩地成交价格40万元,那么该企业2008年应该缴纳的契税是多少?2012年5月经批准将该企业使用的100亩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2078年到期),由于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该企业每亩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9万元,那么该企业2012年应补缴的契税又是多少?

9 第一步:该企业2008年应该缴纳的契税是:

40万元/亩 * 100亩* 3% = 120万元

第二步:该企业2012年应补缴的契税是:

29万元/亩 * 100亩* 3% = 87万元

第17篇:广州契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

(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契税纳税人所在区(市)地税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参照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4〕312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减免,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以及从化、增城市的契税纳税人由所在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契税纳税人由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契税减免申请,其中,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契税办按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契税办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经办地税部门应在办结之日起15天内同时报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备案。

契税的减免税操作流程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穗地税发[2009]198号)的规定施行。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征收点业务办理范围、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各征收点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契税征收点 1.业务办理范围:办理位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的一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和一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越秀区的二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征用补偿房屋缴纳契税和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市内六区土地缴纳契税;办理位于市内六区的土地房屋减免契税、不征收契税确认、退契税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等涉税事项;办理位于番禺、花都区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

2.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咨询电话:375856

31、37585094。

(二)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区契税征收地点

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二手房赠与、征用补偿房屋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以及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涉税事项。

2.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海珠区契税征收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34373107); 荔湾区契税征收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81503276-203); 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85643012); 黄埔区契税征收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82377952); 白云区契税征收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86055671)。

(三)番禺、花都区契税征收地点

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契税缴纳、减免、不征税确认、退税和历史遗留房地产证涉税事项;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

2.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花都区契税征收点(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9号、36833724); 番禺区契税征收点(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39300382)。

(四)南沙区、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契税征收点

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契税缴纳、减免、不征税确认、退税和历史遗留房地产证涉税事项。

2.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南沙区契税征收点(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三楼、39914010);

开发区契税征收点(萝岗区萝岗公路街53号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税务分局内、32284854); 增城市契税征收点(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二楼、82629830);

从化市契税征收点(从化市街口街凤仪西路一巷10幢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内、87969305)。

第18篇:契税教案

契税教案

一、教学目的

1、了解契税的定义

2、了解契税的纳税人

3、掌握契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二、教学重点

1、掌握契税的征税范围

2、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教学难点

对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是本节课的教学难点。

四、教学内容

1、开始新课

案例导入——税种的故事来引入契税的概念,让学生对契税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2、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3、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4、契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5、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6、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教学总结

第19篇:契税办理

契 税 缴 纳

一、缴 费 标 准

90㎡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执行1%;

90㎡-144㎡以下普通住房的,执行1.5%;

144㎡以上普通住房的,执行3%。

二、办 理 契 税 所 需 材 料

1、买方年满18周岁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房证明。

2、买方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房证明、单身证明。

3、买方已结婚的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显示不出夫妻关系的需准备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开具无房证明。(注意:购房者有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三、其 他 注 意

1、买房是山东省内户口的到户籍所在地开无房证明。如果是省外户口的到开发区开无房证明或出具诚信保证书。

2、法定结婚年龄:女22周岁以上,男23周岁以上需开具单身证明。

3、所有复印件上些:原件语复印件相符,买方签名按手印。

4、户口本复印索引页、户主页、户主单页、个人单页。

5、开具诚信保证书参考格式:

诚信保证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

本人保证在山东省内是首次购买住房,若查出在此前有其他住房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处罚。

签名 :(手印)年月日

第20篇:契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分立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5、企业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房屋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减免

1、监狱承受土地免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2号)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3、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税。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可比照《条例》第6条第2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住房免税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

4、军队建房免税。军队承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76号)

5、社会力量办学免税。对经县以上政府教育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6、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免耕地占用税、契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应缴纳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

7、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2]69号)

8、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2]69号)

9、其他金融机构处置空置商品房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再转让销售时,免征契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5号)

10、保险公司分业经营免税。对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以及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上述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以及因改制签

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

11、信托公司转制免税。对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整体转制为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转制过程中分别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51号)

12、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免税。对国有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底前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5号)

13、金融资产公司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本息,免征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3)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14、资产过户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15、安置出售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承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买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16、安置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17、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27号)

1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含所属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其在清理财产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书据,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19、东方资产公司处置资产税收优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及所属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0、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税。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21、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免税。对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集团上市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对该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6号)

22、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不征收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

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

23、国有资产划转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文件,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24、建银重组不征。重组分立过程中,建银投资承受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堵截、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

25、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045号)

26、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不征收契税。对华粮物流公司上收世行项目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改出让的,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157号)

27、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8、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作房源免征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9、灾后恢复重建居民住房不征收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30、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契税。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

3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税率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3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33、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4、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5、企业合并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6、企业分立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7、企业出售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8、企业注销、破产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39、债权转股权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40、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收契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41、支持电信体制改革。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契税委托书
《契税委托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