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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 (4500字)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 有限公司

商场租赁合作经营合同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宗旨,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内开展经营合作一事,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经营范围

经营场地:甲方同意将成都伊藤洋华堂的部分经营场地租用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选择下列类型的店铺(类型区分详见附件四)在甲方商场经营(在所选项□划勾): i类型:一般店铺(非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内、简单给排水)□ ii类型:特殊店铺(制作、加工类,用电3kw以上,给排水、抽排、用气)□ iii类型:ff店铺(统一风格、面积小于35㎡)□

经营场地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以及附件三《经营场地平面图》中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乙方根据需要租用(使用)甲方其它场地或设施的情况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 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经营营销、管理支持,提供商场物业服务。

乙方自行办理在上述经营场地内营业所需的工商登记执照,以及合法经营所必须办理的其它证照,并将所有证照向甲方提供复制件一份,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证照进行审查,认为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有权要求在开业前完善。不能完善的,甲方有权不准开业经营,且合同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起租日开始计算,超出一个月不具备合法开业条件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场地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用于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确定的品牌及项目。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能按上述用途使用上述场地,若乙方需要增加经营项目或转换经营品牌,应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

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所载明的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品牌或商标,是甲方接受乙方合作的条件,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当乙方因被解除特许经营权、加盟经营权或者依法被撤消商标权等任何原因丧失上述品牌或商标,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经营场地的交付

1、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场地]的租赁期限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经营期限为准,自本合同约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以下简称“起租日”)起算。

2、根据乙方经营要求,乙方对经营场地的用电设备、给排水、天然气、空调、排风系统以及消防系统等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详见附件四中:[根据乙方要求甲方统一施工部分])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与详细设计;由甲方委托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乙方没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将依据甲方商场的规范标准(详见附件四中:[ 甲方完成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完成交付条件。

乙方对上述基础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甲方完成基础设施施工建设,满足交付条件后,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书,乙方收到进场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进场。

3、乙方进场后,需以自己的费用对[经营场地]按照预先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图纸(或方案,详见附件五)进行装修和设备的安装。乙方可以在双方商定的位置设置 商标招牌和标志(位置、面积和形状详见附件

五),并自行、自费取得招牌和标志等广告设置的有关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许可发布等)。 乙方应于收到进场通知书后次日起 日内(免租期)完成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的安装工程并通过消防安全的检查及开业法定条件审查等活动,满足开业条件。

乙方未能在免租期完成装修或者任何原因不能如期开业,租赁期限仍然自起租日开始计算,超过七日,自租赁期限第八日起,仍然未能开业的,按照延误时间按每日租金双倍承担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开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月租金的3倍承担违约金。第三条 利益分配、财务结算及费用负担

1、乙方每月定额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本月固定租金。

若本合同续租延期,自双方首次签订合同第 年起,乙方应当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约定的递增比例向甲方增加缴交的合作经营固定收益(固定租金)。续租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每月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交付合作经营浮动收益(浮动租金)的计算比例在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浮动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

3、乙方向甲方支付商场营运管理及服务的费用(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根据乙方商品、服务类型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约定)。

4、乙方承担商场物业公共费用(公用部分电费、水费、空调费等),各项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并按乙方租赁面积分摊的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为每月日前支付上月费用。

5、乙方自行承担经营场地内经营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光纤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部分所产生的水、电、气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乙方每月按实际用量向甲方交纳乙方自用设备所产生的水、电、气费。

甲方可为乙方营业场所安装水表、电表、气表,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安装水表、电表、气表,则每月电、水、气费由双方商定,定额收取。

乙方每月交费电、水、气价为当月甲方向国家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缴费时适用的电、水、气价。通讯、光纤等费用根据乙方实际使用结算。

每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上月电、水、气、通讯、光纤等费用。甲方于实际收款后向乙方出具收费凭证。

6、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各项费用其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 ① 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结返销售款给乙方时一并扣付; ② 乙方向甲方缴交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每月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

7、乙方销售款的收取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① 乙方自行安排收银人员,自行收取销售款;

② 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甲方按时返还销售款。

8、如双方商定乙方销售款的收取以甲方统一收银方式进行,则销售款的返还按下列方式进行:

帐目核对:甲乙双方每日核对前一日销售款项,如有差异,双方共同查找原因。甲

方于每月 日和每月日发行两次付款通知书,作为甲方付款

依据。

支付时间:甲方每月两次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返还销售款,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和每月 日,若遇节假日,支付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日。

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中载明的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

和账号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因故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号,应

以签订合同的相同印鉴签发通知,告知甲方,并重新签订本合同附件《合

作双方明细书》。如因乙方逾期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或者造

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应于每次结算前 日,按甲方要求提交请款手续。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齐全的请款手续,甲方将处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以此要求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

每次结算时,甲方将乙方本期实际销售额,扣除本期甲方应收取的合作经营收益及其它各项费用后的净额,返还给乙方。甲方在返还乙方的销售额时,可以依据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扣除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如当月不足抵扣,可顺延下一个月补扣,如果仍然不足补扣,乙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补交。

9、如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私自赊销或收取销售款。

10、甲乙双方各自按国家税收法规独立纳税,各自负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费。乙方的销售额由乙方自行向顾客出具发票,乙方不得拒绝为顾客出具发票。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

2、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在乙方拒绝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时,冲抵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各项费用以及违约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交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冲抵扣减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于 日内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补足履约保证金或者书面同意在营业款中抵扣,营业款不足或者未予补足的,甲方有权按未补足金额的三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

4、经营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甲方在相关终止解除事宜处理完毕后两个月后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履约保证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装修

1、甲方有偿提供[经营场地]所在商场范围内的公共装修,包括室外装修和室内的天花、灯具、消防系统、电梯、供电供水系统以及地面公共走道、墙面、柱面、观赏大厅的装修,一次性向乙方收取部分公共设施配套费。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该笔费用,费用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此项费用按面积计算,在每次签订合同时缴纳)

2、若因甲方违约,以致合作期限未届满,(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终止合同外)甲方则扣除乙方已实际执行的合作期应分摊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乙方返还合同未履行期间的费用;若因乙方违约,或自动不经营,以致合作期限不足本合同约定期限,甲方则不退还乙方公共设施配套费。

3、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改建和设置经营所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在合同期限的进行重新改装改建(造),乙方应事先书面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方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必须符合房屋的安全要求,不得损害房屋结构;

⑵ 装修施工以及装配的设备设施的负载必须在甲方商场电力、供排水、天然气、垃圾处理等总体负荷及分配给乙方使用的承载范围之内;⑶ 装修施工、大型设备材料的搬运、噪音设备的使用必须依据甲方指定的时间与方式下进行,不得妨碍其他商户的经营,影响顾客消费;特殊情况下根据甲方要求避开电力、供水高峰期;

⑷ 文明施工,及时处理障碍物、垃圾。施工人员不得与顾客或者其他商户发生冲突,不得妨碍顾客消费活动,不得妨碍其他商户的经营,对甲方管理人员的制止与要求必须遵守;

⑸ 装修施工以及设备运转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⑹ 除乙方商品或服务所必须的商标、标志以及与该商品与服务密切相关的装修风格、装饰物等,乙方的装修应当保持与甲方商场整体风格的协调,对于过于简陋、低劣的装修甲方有权要求改进,对装修装饰长期不予维护发生破败,可能影响商场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改善或者重新装修;

⑺ 不得设置可能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其他商户的地面与空间的广告位、装饰物、商品架构等物件或设施,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⑻ 装修装饰不得包含与乙方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文化内容,不得有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低俗、色情或者其他有违社会风尚的文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乙方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或者根据甲方意见改进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应当视为符合上述条件,但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的除外。

乙方装修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在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开始装修。

4、装修保证金为装修中可能给甲方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担保。装修保证金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确定,在每次装修或者改装前缴纳。装修改装工程完成后满二个月,没有发生因装修改装的赔付事宜,甲方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退还剩余的装修保证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装修保证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

5、乙方应按照[经营场地]的物业功能合理使用,对于租赁经营场地的物业正常使用的维护维修按照谁安装装修谁维护的原则区分维护维修界面。

因为乙方的装修或设备运转的过度不当使用,造成公用设施的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包括不限于维修恢复以及给甲方或者其他商户造成的损失。

6、对于甲方安装装修的物业部分因正常使用出现故障,乙方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修,也可以向甲方报修。甲方接到报修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修复。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故障,甲方修复后,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物管公司未及时处理维修事宜,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物管公司交涉或者配合索赔事宜。

第六条 场地管理、保安服务

1、正常情况下,甲方必须提供良好的[经营场地],完整的供电照明和中央空调系统,并由甲方负责保养和维修。

2、乙方营业的[经营场地]范围内天花板上的内藏照明灯具或广告灯箱以及乙方自用设备的更换、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没有及时更换、维修的,甲方有权限定时间更换及维修。甲方代为更换、维修的,乙方负责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及人工费)。

3、在[经营场地]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严禁存放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危险品,一旦发现承担违约金五万元,若有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存放私人物品、与经营活动无关物品、证件。

4、乙方不得随意改装[经营场地]内的电源线,插座及照明设备以及甲方配备的其他设施,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事先书面申请并经甲方许可的除外),一旦发现承担违约金二万元,并立即恢复原状,若有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5、乙方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费用,不得占用商场公共区域或者商场配套公共区域的场地、通道、楼道,一经发现经制止要求改善不予纠正的,承担违约金一万元,超过一天,每日承担违约金三万元,因商品、人员进出发生的通行除外。

6、商品的布局及摆设须与甲方总体布局和规划一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隔断销售场地,不得搞独立体系,一经发现并立即撤除或由甲方强行撤除,给甲方或者其他商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方须接受甲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并无条件为甲方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方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条例,遵守甲方有关开店时间、闭店时间、进场纪律、离场纪律和轮换班的规定。

第七条 商品营销、促销广告活动

1、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场营业促销的咨询服务,乙方配合甲方整体营销活动及整体促销措施,相关促销合作的约定详见双方《商场营业促销咨询服务合同》。

2、乙方独立经营的营销活动及促销措施,必须报经甲方营销部门审批,在不影响甲方总体形象、管理动作及财务结算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3、乙方在商场制作广告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甲方有关,广告必须通过甲方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广告费用自行负担。

4、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私自制造和挂贴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确需要,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在规划的范围内统一布置安排后,方可布置销售场地广告及展示物品。

乙方使用dm单、pop及媒体物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承担费用,由甲方统一安排与制作。

5、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内部及外墙广告位,有偿使用。乙方无权将甲方租借给其使用的广告位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八条 营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及报酬

1、营业人员由乙方派遣,人数不得低于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人数。乙方须自行承担派出营业员的工资,乙方营业员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乙方自行制定并支付。乙方须按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用工标准及有关规定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乙方按有关规定为派出营业人员办理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

2、乙方自行招聘营业员,并对营业员进行与自己经营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专业培训。营业人员在甲方商场礼仪、服务等培训与纪律法制教育统一由甲方在上岗前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取得甲方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培训费用(详见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由乙方负担。

3、营业人员的工作服由乙方自行订制大方美观的规范制服,营业员不得穿着便装上岗,也可以约定由伊藤洋华堂商场的要求统一订制,费用由乙方支付。

4、在双方合作经营的场地内,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规定的服务规范,督促营业人员遵守甲方服务规范,做到态度亲切、诚恳;服务规范、周到。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予以批评指正,并限令改正。

5、乙方营业人员的解聘权,原则上归乙方;如果营业人员违反甲方制订的员工管理规定达到解聘程度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对该员工进行解聘或调离甲方营业场所,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坚决执行。解聘时,乙方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6、甲、乙双方在用工中都必须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7、乙方员工管理的相关事项,除本合同已经约定的外,由双方订立《供应商员工管理及劳动保护协议书》,详细约定,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商品采购、商品质量和零售价格

1、商品采购以乙方自己的名义进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购进商品,甲方不承担货源风险。

2、为保证伊藤洋华堂商场的形象及商业信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品在购、销、存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如检查中发现商品确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有问题商品,并尽快将有问题商品撤出经营场地。

3、乙方保证在经营场地内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按国家有关法规向甲方提供商品的质检证书及完备手续;进口商品须有国家商检、卫生检验、海关检验证明及合法手续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上架。按国家规定对有关商品实行“三包”,并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或消费者的损失,同时须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4、除经甲方认可的特殊商品外,其余所有商品一律采用人民币标价。乙方必须明码实价,除时令商品换季或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时可以在商品标明“折价比例”、“特价商品”外,严禁议价零售或私自收取货款(依约自行收银的除外),否则每一次按卖出货品原标价罚款二倍。

5、商品零售价格原则上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制定。其确定价格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搞价格欺诈、暴利等行为,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市同类商场同种商品的同期价格水平。

6、甲方有权随时对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所标的商品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订价原则,乙方必须立即进行调整。

第十条 消费者及员工投诉

1、乙方在[经营场地]经营时发生的与顾客及内部员工的消费投诉或争议,应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乙方与甲方商场内的其他经营者的争议,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2、由于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牵涉甲方参与乙方与他人争议的解决,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甲方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代赔偿预备金,金额以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所约定的金额为准。当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置有关争议或者因任何理由不能及时处理有关争议,或者因为消费者坚持要求甲方商场承担责任参与处理,可能危及甲方商场信誉或者经济利益时,甲方有权以代赔偿预备金先行赔付有关费用。

甲方支付代赔偿预备金后,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不予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月销售款中扣除。

经营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甲方在相关终止解除事宜处理完毕后两个月后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代赔偿预备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代赔偿预备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的违约处理外,一方有违约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须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所列各项费用,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4、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购进商品,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乙方对商品不明码标价,擅自讲价,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6、乙方不得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违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

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8、双方约定乙方销售款统一由甲方收款员收取的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

任何形式或借口私自赊销或收取销售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9、顾客按消费金额索要发票时,乙方以任何理由拒绝向顾客出具发票,甲方有权

按顾客消费金额扣减履约保证金。

10、乙方擅自停业或被政府责令停业的,按日租金的三倍承担违约金。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相关纳税义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所需承担的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各自独立办理及

履行。

第十三条 续租 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在至租赁期五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愿意继续出

租的,续租手续需在至租赁期满三个月前重新办理。

至租赁期满五个月前,乙方未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意向的,甲方可以自行寻

找其他承租人。

至租赁期满三个月前,甲方向乙方书面通报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条件,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愿意承租的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报后24小时内答复甲方愿

意承租意向,未答复或逾期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以带领将来(可能的)承租人进入乙方租用场地内观

看。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任何一方不再同意延续合同的,本

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应按终止条款执行。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搬出(仍在营业或停业)并且双方签署了新的租赁合同,乙方

应按本合同终止时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该期间租金,直到乙方完全搬离或者双方新的合同成立之日止。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双方经协商一致。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中关于缴纳各项费用的约定,未按时交纳合作经营收益

及其它应交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经营期限内,乙方停止营业或被政府责令停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乙方两次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经甲方指出仍不纠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本合同约定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7、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难以继续经营,乙方必

须提前__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放弃履约保证金及装修费的所有权。

因为上述第

1、

3、

4、

5、6项而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解除。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处理:

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除应按本合同规定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双方应

在解除日或终止日起三天内办理交接手续。出租场地的固定装修(包括乙方装修部分)、

拆除可能损坏房屋结构的附作物及属于甲方所有的货架、物品乙方不得拆走和故意损

坏;其余乙方的商品及自行添置的可拆除设备、货架等自行拆走,库存商品自行处理;

对于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由乙方安排调离或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以拆除、搬离后的实际现状在保持租赁物干净、整洁的将租赁物移交给甲方。

乙方拆卸设施、设备时不得发生对建筑物和原装修造成人为损坏的情形 ,否则乙方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遇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拒不交付出租

场地,继续营业或者超过五天仍未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关闭乙方营业场地。

乙方未停止营业期间,每日应当按照合同解除时日租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停止营业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场地,双方按照本条1项的约定撤离原则对场

地内的乙方留存物品登记造册,由乙方签名确认搬至仓库代为保管,期间一切损失由乙 方承担,如乙方拒绝在场确认的,即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丧失赔偿请求权),甲方

在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签名作证的条件下对乙方留存物品登记造册,搬至仓库代为保

管。乙方提取甲方保管的物品时须交纳保管费。如超过45天乙方仍不予提取,甲方有

权自行处置。

3、双方一致理解,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任何原因解除后,非经签订书面合同,本

合同不得自行延续。即使因经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双方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在

继续合作经营,甲方仍以“租金”或者其他名义收取乙方场地使用费,也不得推定合同

延续,且任何一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这种合作,而无需因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

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与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

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除非附件有明确规定,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2、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和商场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甲方商场管理规范,除与本合同

相抵触的内容外,是本合同之有效附件,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各项管理规定的修改无需

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遵守。

3、甲、乙双方须填写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作

为合同的附件。

4、根据双方经营合作的特殊要求以及乙方商品或服务特点,双方依据本合同签订有

关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执行.双方任何对本合同修订

或者补充须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4日内在甲方所在地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

1、双方的住址、电话、传真以及履行合同的银行帐号等内容应当载于本合同附件

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信件、传真、邮件等),

按上述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2、作为除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外的指(派)定人员,乙方所有可能派往甲

方处理业务的人员均应载入该附件联系人栏目中,非乙方在该附件中指定的业务联系

人,不得派往甲方履行合同。

3、本合同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该附件项目,但更改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末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2、本合同以中文做成,双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条目,仅为醒目和条文提示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文字意

义和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

政公章后,方能生效。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向对方提交有效的委托书。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冲突的有关文件,即告作废。

3、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

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中任何条款应予以

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4、本合同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款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有效,即使在本合同

终止、协议解除或者人民法院对双方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 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不履行有关对消费者的义务,甲方仍有权依照本合同追究乙方违约

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签约说明:本合同由甲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制作。甲方在此提示乙方认真审察本合同各条款之约定,并向其解释和说明有关条款。乙方接受甲方的提示和说明,对本合同选项条款在与甲方充分协商后进行了慎重的选择,并对本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表示理解。除双方另有补充协议的外,乙方完全接受本合同各条的约定。

甲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月 日

:签订日期: 年(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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