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10‟32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为提高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绩效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区(县)自评和市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组织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处理效果、资金投入与使用、后续运维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市水务、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计划下达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相关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项目监理、质监、审价审计、水质检测等单位出具的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为区(县)自评和市级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组织领导、计划上报以及宣传报道等情况。
(二)工程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制度、管理情况、实施进度、资料记录和归档以及验收工作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资金配套、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处理效果: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出水水质等情况。
(五)长效管理:主要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养护单位和养护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成立市绩效考评小组,组织对区(县)进行绩效考评;加强对区(县)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根据对区(县)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县)自评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及自评报告。
第八条 绩效考评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即对上一年度各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应在上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区(县)绩效自评工作。自评合格的,应及时将自评材料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考评。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于收到区(县)上报自评材料和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对区(县)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 市级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成立市绩效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资料核查。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核查分析。
2、水质抽查。由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对处理系统进行水质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抽查的处理系统数量、水质考核指标参见附件二)。
3、现场勘查。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访谈、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
4、量化考评。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内容逐项量化评分,确定考评结果等级,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区(县)水务、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一)。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拨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相关区(县)应于出具结果后的两个月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重新组织考评。
重新考评合格的,视为年度绩效考评合格,按规定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仍为不合格的,即视为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办法和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考评内容 考评指考评说明
标
分
区县自评
考评
以各区(县
一、项
1、组织目领导 组织(5分) 差,分别得2分、1分、0分
乡)发文为依据。
2、年度计划上报 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方案上报时效和质量,按好、一般、差,分别得2分、1分、
得分
分项满
市级
备注
)、根据组织网络和协调机制的健全程度,按好、一般、
镇(
以工作0分 日记、原始资料等材料的抽查为依据。 以相关档根据工程建设方面信息报
3、宣传道情况,按好、差,分别得报道
1分、0分
料为依据
案资
以相关
1、项目
文法人制执行情况
依据。
二
以、
相工
关程
2、招投管标制执理行情况 (20
据分
。
)
以相关
3、工程根据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按监理制好、较好、一般、差,分别执行情得3分、2分、1分、0分
况
依据。 为
执行项目法人制的,得2分;
否则得0分
为
件根据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
文情况,按好、较好、一般、
差,分别得3分、2分、1分、
为0分
依
件
文件
以相关资料
4、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按
、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得3分、2分、1分、0分
录为依据。 以每个月上
5、工程实施进度情况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快、
报较快、一般、差,分别得3分、2分、1分、0分
度为依据。
6、日常工作资料记录根据日常工作资料记录和档案资料归档情况,按好、较好、一般、差,分别得
3记
进
以相关和归档情况 分、2分、1分、0分 资料、记录为依据。 以竣工验收根据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和
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
7、项目况,按好、较好、一般、差,验收
分别得3分、2分、1分、0
结分
论为依据。
告和考评内容 考评指考评说明
标
分 分项满
得分
备
市级
区县自评
考评
注
以各级财政根据区(县)年度配套资金
1、资金到位程度,按全部落实、落落实情实60%以上、不足60%,分况
别得10分、5分、0分
件三
为、
依资
据金
。
管
以理
检(
查20
报分
告)
等
2、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
相拨付情况,按好、一般、差,分别得10分、5分、0分
材料为依据。
拨
款文
关
以现场情按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工
况程资料考评农村生活污水
和
1、工程四施工质、量情况 工差,分别得15分、10分、5程分、0分
质量和处理效果(45分
2、出水根据出水水质检测情况,按达标、不达标,分别得30分、0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参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验收考核暂行规定)。
30
处理工程中污水管网、处理
相池、窨井、绿化等工程质量情况,按好、较好、一般、
资料为依据。 以水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和
关) 水质情况
市抽测监测数据为准。 以相关文
五、长效管
依理
据(
。
10
以分
2、运行)
养护工度,按好、较好、一般、差,作落实分别得4分、3分、1分,0情况
分
资件
1、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件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
护机制的,得2分;否则得0
料分
为
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相施的运行养护工作落实程
关文
料为依据。 以相关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3、运行施运行养护资金落实情况,养护资按全部落实、基本落实、不金落实落实,分别得4分、2分,0情况
分
为依据。
合计
100
文件
资料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附件二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出水水质暂行规定
第一条 感观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感观清澈透明,无异味。 第二条 水质标准
出水水质评价采用四项指标:化学需氧量 (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氨氮( NH3-N )和总磷( TP )。
评价标准(单位:mg/L):
标准值
项目
水源保护区 (一级)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
60
其他地区 (二级)
100
≤ 20 30
≤ 8 25
总磷 ≤ 1 3
第三条 分析方法 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第四条 检测单位
区(县)验收由各区(县)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市级考核由市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抽检。
第五条 检测要求
区(县)验收应在工程投入试运行三个月内,对处理系统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的检测两次;市级考核根据考核区(县)处理系统的数量,按总数的5%-10%抽测一次。
第六条 达标要求
出水感官指标须达到本规定第一条要求,同时,四项水质指标项次综合达标率在80%以上(含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