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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市场化项目进水水质超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污水处理市场化项目进水水质超标怎么办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1-01-07

“我们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经常超标,严重影响正常运营不说,如果出水不达标,我们还要支付环保罚款。”笔者在参与市场化项目运作时,往往遇到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向我们倾诉进水超标带来的苦恼。

工作人员告诉我们,遇到进水严重超标时,他们会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打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并请上述部门明确处理办法。但是,报告送上去了,等来的往往是没有任何反馈。此时他们感到左右为难,不处理就直接排放肯定会被处罚,但即使处理了也不能保证出水一定达标。

笔者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也就此问题沟通过,环保部门的答复是:“我们是环境执法者,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绝不允许污水超标排放。”建设主管部门的答复是:“虽然特许协议中明确了进、出水水质标准,但是进水指标的改善以及进水超标问题的处理办法牵涉到很多部门,单靠建设部门很难解决。”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呢?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中,如何合理地处理进水水质超标的问题?长远看,怎样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进水水质超标:开夏利跑奔驰速度

进水水质超标是指污水处理厂进水中BOD

5、COD、氨氮和总磷等指标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导致进水水质超标的原因主要是上游部分企业利用夜间偷排、暗管直排等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污水。此外,在工业园区等地,如果新建了特殊类型的工业企业,比如制药企业、印染企业等,由于这些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比如纳管标准等)低于污水厂设计进水标准。因此,即使这些企业达标排放也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

通常来说,污水处理厂在设计中会考虑一定的抗冲击负荷能力。但是,如果进水指标长时间严重超标就难以通过工艺调整进行处理,如果硬要采用这种方式将对设备产生严重影响,用业内的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开着夏利跑出奔驰的速度。而且进水严重超标还可能导致重要设备腐蚀、生化系统遭到破坏。这种严重超标的情况对企业的危害是重大的,但其确切的经济影响又很难直接完整地评估出来。

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

目前看,在市场化项目运作中,多数对进水水质超标这一问题有了一定的处理机制。比如,针对进水水质超标不同的严重程度,约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当进水水质略微超出设计标准时(比如10%的范围内),运营公司有义务做到出水达标;当进水水质严重超出设计标准时,运营公司应尽力处理以使出水达标,但此时如果仍不能出水达标,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特许协议中明确运营公司可以免责。

仔细阅读上述解决办法,不难发现,其实该办法只部分解决了进水水质超标的问题。首先,上述解决办法中未明确如何补偿。进水水质超标时,运营公司为使出水达标排放,必然要多付出运营成本。可是这部分成本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给予补偿。主要是由于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缺少对市场化项目中基本商业规则的客观认识。

其次,环境执法部门未给予运营公司进水水质超标时的免责。如前所述,虽然环境执法部门理解进水严重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不能归责于运营公司,但是坚决不同意将免责条款写入项目协议。现实中,地方环保部门针对进水水质严重超标的情况采取了灵活的处理办法,但是如果遇到上级环保部门抽查,那么这个问题就又出现了。对于运营公司来说,这就是悬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什么时候会掉落下来给自己重重一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理解,为什么严谨、理性的投资人,尤其是那些把协议看得非常重要的外资企业,对于这种解决办法会感到不满意,因为这里面暗藏着风险。

探寻妥善解决之道

目前的做法可以算是一种权宜之计,要想真正解决进水水质超标问题,长远看还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上游排污监管。总有少数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偷排污水,所以,环境执法部门加强上游排污监管需要长期执行,并且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采取重点排查、定时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管。运营公司应协助环境执法部门排查超排企业。 二是规划、环评中做好上游企业污水排放标准与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的衔接。做好区域的排水规划,明确排放标准,尤其加强对特殊类型企业的环评等审批工作,从源头解决问题。对于个别企业排污而导致区域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的情况,相关部门可在审批之初就明确由其承担相应部分的污水厂提标改造的费用支出。此外,污水处理厂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超标的可能,进水指标的设计要留有余地。

三是建立并强化补偿机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中,无论政府还是企业,作为参与主体都要遵守基本的商业规则。对于进水水质超标引起的运营成本增加给予投资人补偿,政府方应有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即使有些规范的项目在协议内明确了补偿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也少有运营公司因此而获得补偿。这主要是由于申请补偿时,政府审批流程过于繁琐和冗长。因此,事前在协议中有必要明确约定处理方案,发生时按照约定执行,使补偿行为有据可依、阳光操作,避免对补偿的猜疑和恶意诋毁。

除了上述措施外,建设主管部门与环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不是个别项目的问题,而是商业规则和法律法规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也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项目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公用事业市场化项目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政府是该类项目运作的主导力量,也是公用事业的最终责任人。因此,面对这些现实的问题,政府应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原因,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既要遵守污水排放的环境保护原则,也要协调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既要协调解决目前的现实问题,也要筹划长远的解决机制。只有这样,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马本庆 史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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