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11年版)》(中银发【2011】111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系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系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高等学校系指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合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
《助学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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