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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

(能效电厂试点)循环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的循环资金项目(下称能效电厂项目)管理,加快能效电厂示范和推广,促进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效电厂项目贷款转贷回收后的本金即构成循环资金,使用亚行贷款循环资金开展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实施符合循环资金项目适用范围的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使用循环资金。

第四条

循环资金适用范围包括:锅炉窑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等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及能源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

循环资金贷款利率参照国内6个月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项目借用循环资金的本息由项目单位负责偿还,项目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架构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联合组成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协调小组(下称

1 协调小组),负责循环资金的协调、指导、监督,包括指导项目的总体运作、审核项目、安排资金、监督检查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至少一位联系人,负责能效电厂项目的决策、沟通、协调等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小组会议,讨论项目有关重大事项。会议由广东省亚行贷款能效电厂项目执行中心(下称项目执行中心,加挂于省节能中心)组织,如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项目执行中心及粤财信托须列席会议。

第八条

项目执行中心在协调小组的统筹领导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项目的市场拓展及推广;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测量和检测项目节能情况;对项目进行总体监控、管理,定期向协调小组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等。

第九条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下称粤财信托)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项目的财务评估以及资金流的管理等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能力;管理资金发放、信托账户、项目贷款的抵押或担保、贷款回收;建立还贷监督机制,及时评估各项目申报单位的还贷能力,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告有关债务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抄送项目执行中心。

第三章

项目的报批及管理

2 第十条

原则上项目执行中心联合粤财信托每季度初发布项目征集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范围、资金额度、申请条件、实施流程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必要的审批文件。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采用的节能技术、预计节能效益、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估算总投资、预计投资回收期;

(二)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构成方案、申请亚行循环资金贷款金额及用途。申请循环资金贷款金额不高于投资总额的70%;

(三)贷款偿还责任及偿还方案,包括明确的抵押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在收到项目申请资料后,项目执行中心会同粤财信托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子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及财务评估。

第十三条 由项目执行中心定期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拟纳入贷款支持的子项目的技术与财务可行性进行论证。项目执行中心将专家论证合格的项目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备案,并纳入循环资金备选项目库,抄送粤财信托。

第十四条 纳入循环资金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粤财信托

3 向省财政厅上报贷款建议,确认贷款金额、资金用途、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省财政厅对贷款建议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项目执行中心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承诺书,粤财信托与项目申报单位签署贷款合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承诺书、贷款合同以及《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循环资金财务管理手册》(下称《财务管理手册》)的规定,向粤财信托提取贷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中心,项目执行中心提交协调小组重新审议,确定调整事项,必要时取消贷款额度或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为项目贷款的债务代表人以及所借资金的受益人;负责编制项目贷款提款申请和用款计划;负责项目日常会计核算;按项目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向粤财信托提供项目财务资料、年度单位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按季度向项目执行中心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配合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工作,完成既定节能减排目标。

第四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财务管理手册》的有关要求,凭有关资料申请提款报账。项目贷款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承诺书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

4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实施期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设置专户提取贷款资金,并根据《财务管理手册》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项目单位依照贷款合同规定时间偿还的贷款必须划入粤财信托指定的信托账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贷款合同中承诺的偿债责任,按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对债务偿还不及时的项目单位,粤财信托有权根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确保债权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还本付息按照贷款合同及《财务管理手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竣工结算、审计检查等具体办法按照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及相关补充解释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采购活动指各项目单位为完成各自项目所要进行的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遵循项目承诺书、贷款合同的条款以及《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采购管理手册》(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手册》)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项目《采购管理手册》进行。项目单位根据所属的企业类型按照《采购管理手册》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执行中

5 心审核。

第六章

项目的节能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采用第三方测评模式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测量、监测和评价。由项目执行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测评机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评估办法、《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节能量测评手册》以及项目承诺书中关于节能量测评的有关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必要时)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节能实施效果测评。第三方节能测评机构须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测评机构的选择

(一)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二)第三方测评机构应通过项目执行中心招标后确定。

(三)当第三方测评机构的工作不符合有关要求时,项目执行中心可要求重新测试并提交报告,必要时取消其项目测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节能效果评估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项目承诺书的要求及时通知项目执行中心,由项目执行中心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做好基准能耗统计与记录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并酌情安排人员监督;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执行中心,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节能量测

6 评。

(二)第三方测评机构在测评后,向项目执行中心提交项目节能测评报告,作为该项目的节能效果评价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具体评估内容

(一)项目实施前测评:确定基准年能耗估算方法,并按此方法进行基准能耗的统计、测量与记录。

(二)节能量测评:按照项目承诺书中约定的测量方法确定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果;评价项目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三)节能减排效果的后续跟踪: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检测方案的要求对项目节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七章

项目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循环资金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暂行手册》(粤经信电力函〔2012〕4090号)的规定计提、分配、返还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的子项目单位将纳入项目负面清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协调小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具有创新性、方便和多样化的贷款抵押担保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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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质量管理 促进节能减排

工会发挥作用,促进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

广东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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