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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司考通过经验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9: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常见问题

1.用什么样的司考辅导资料?

关于这个问题,各大司考论坛上经常有人会提到,每个过来人的看法也都不尽相同。确实,这个问题是比较重要的,也是一个首先要必须解决的问题,故我把它作为第一个说。现在,市面上关于司法考试的参考书可谓琳琅满目,五花八门,往往让初涉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我选书一般有三个标准,现在说出来供大家参考:

第一,看口碑。那些经过历届司考市场的检验和洗礼,并经过一届届过来人推崇备至的口碑良好的参考书,应该说是可信的,因为它们经过实践的检验。不过,这一条对那些每年新出的书是不公平的,而新书中也不乏精品之作。

第二,看作者及其写作风格。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能光看作者名气及其在法学界的地位,而要看这位作者是否有亲临司法考试第一线的经历,是否用心去写。一流的学者可能会写出一流的专著,但未必能写出一流的辅导书,有的名家写辅导书时点评多方、鞭及各国、灌己思想,与司考标准南辕北辙,这是很要不得的。另外文风要尽量通俗易懂,读起来晦涩拗口的辅导书绝对不是好书。

第三,看其编排体例和对具体知识点的讲解。一般情况下看这本书的目录基本就能把握作者对某个部门法知识的架构和理解,你也可以选择某个具体的知识点,比较一下不同的书是怎么讲解的,哪个讲的更透彻更全面更让你喜欢。

最后,也可以参考下出版社,大家知道,现在的司考书几乎没有不错的,有的错误率甚至让人惨不忍睹。因此选择一些大出版社的书还是比较可靠的,象法律出版社和中国人大出版社等,那里一般有专业的老编辑负责任的去几校,错误率一般很少。我曾在一家出版社做过责编,对此深有体会。

在这里,就我所用过的四套辅导书谈谈自己的看法,不算是推荐。

(1)司法部指定的那三大本教材。这套书有人视若葵花宝典,有人贬的一文不值,还有的通过了还从不知道它长的什么样的。应该说,这套书优点是权威,遇争议时答案基本上是按该书给的;因它是对大纲的详细诠释,故知识点比较全面。

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详略不分。有时重要考点需多角度论述的却被简单带过,有时八辈子也考不着的它却大书特书,使一些重点淹没在大量的信息中。这一点在第一卷的三国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相信用过这本书的朋友都会有同感,要是没有分辨能力的话就会做很多无用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主张真题一开始就要看,从而明确司考考点和重点,以有的放矢少做无用功,关于真题问题后面还要说到。二是太枯燥。那么厚的大块头,也很少有案例相随添趣,要读熟确实很需要恒心。

(2)万国专题讲座系列。这套书流传比较广,我本人从考研时就用过这套书中的民刑分册,后来又把全套逐字逐句的读了多遍,对它可以说是相当熟悉。其优点是直击考点,几乎一句废话没有,你真题爱考什么就讲什么,不考或很少考的一字不讲,其功利(我觉的功利是中

性词)程度无出其右。另外,其对知识点的精析和散乱在各处的相关总结也非常好,比如讲民诉中举证期限这个点,讲座用1234等阿拉伯数字列出它的确定、变更、延长、效力及其扩张以及在简易程序中的特殊性,把这个点一网打尽,其条理之清晰、总结之完善让人非常容易掌握。

但它的优点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缺点,既然选择了讲座的形式,就必然割断了知识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很多为介绍某些制度而必须的铺垫性、基础性的文字就被省略了。比如,民诉上来就讲基本制度、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什么?它与其它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与刑诉、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这些书中都没有交待,而这些又是高屋建瓴把握民诉法所必须的。因此我认为,这套书很实用,尤其适合那些时间有限、只求及格通过的朋友。但如仅仅看它,你只掌握该部门法的骨骼,并没有形成丰满的知识网络,故即使你把全套倒背如流,也绝不可能考出很高的分数。关于这一点,我以及我身边的不少同学朋友的亲身经历足可以证明。另外,让人遗憾的是,这套书每年修订后都仍避免不了些许错误,以致后来都要弄个勘误表贴出来。

(3)中法网的课堂笔记系列。我是在六月份才买这套书的,也就匆匆看了一遍,并没有深入仔细的看,故在此不妄加评价。但行政法那册写的实在太滥,都是知识点在没有条理的堆彻,一个诉铁道部的案子从头举到尾,我捏着鼻子才勉强看完一遍。

(4)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那套启明星系列的红皮书。共六本,07年才面市的。我是在图书馆借的,详细看了郑其斌写的民诉和林鸿潮写的行政法,感觉写得非常好,个人认为这两部分要比万国的讲座好。

以前记那个民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况,老记不住,郑其斌老师在书中把每种情形接合侵权的四要件列了个表格,把倒置的要件打勾。我把这个表格在民诉笔记本上抄下,并自遍了几句顺口溜,一下子就记住了,且一劳永逸,我在今后的做题中屡试不爽,从没再错过。行政法的林鸿潮在书中举例贴切,用词通俗到位,体例安排独树一帜,他把解决行政争议的复议和诉讼放在一起比着讲解,我觉的很有创意。刑法册我随便翻了翻,感觉一般,民法和商经没有借到。

其实,大纲就那些知识点,无论是哪本书,只要老师不是很差且用心去写的话,应该都差不多。不管选择哪套书,一定要把它看烂看透看熟,不说倒背如流,也要把书中主要考点随口拈来讲给别人听。熟悉一套书这是你的根本和基础,这样你心里就有底不会慌,这是你过关的资本!你要想考高分,你可以以轻松的心情再看其他的书,特别看讲的不一样的地方,而且速度会很快。这样你弄熟了一套书,再看了很多其他的书,想不考高分都难。

有不少人一套书都没有看好,看见周围的人买了好多的资料,就慌了,仿佛不看自己就吃亏了,也就没主见的跟着盲目买,结果书没少买,这看一点,那看一点。也不想想,你都从来没有曾经深入过,看那么多都是浅尝辄止,怎么可能运用自如的考高分呢?

在这里,再次提醒,先别贪多,认认真真先选好一套书看透!!这是你混的根本,有了它,你心里永远都不会慌!

2.是否要上辅导班?

关于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负责任的说,我并没有上过任何班,只是免费听了北斗星的两次网授公开课,但我又听过太多辅导机构的音频课程。我尽量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客观公正的谈下我的看法。

我觉得,一方面不能以哪个人上了班考了高分而断言上辅导班是必需的,反之,也不能以谁没上班就高分通过而否定上班没用。上司考辅导班绝对是有帮助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我认为上班不是适合每个人的,更不是必需的。问题在于你上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与你从那些所谓的名师嘴里得到的帮助是否成比例,而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我看来,上辅导班适合那些在职工作的和法检系统的朋友,以及那些基础不是很好想借助他律约束以速成通过的社会上的朋友,从实践看来,学员也以这两种人居多。而在校的学生尤其是全日制的研究生,有大量系统的时间和资源可供利用,报班的必要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再则,动辄数千上万的费用,也不是闹着玩的。据我所知,我周围的研究生同学没有一个报班的。

不上班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名师资源呢?当然不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上应有尽有,我们完全可以准备个MP3或MP4什么的,从网上免费下载音频课件听,这也不存在什么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当然,独自听音频和报班听大课肯定是有区别的,但只要你静下心,音频其实也有一些长处的。我们完全可以想听谁的就听谁的,想听哪个阶段的班就听哪个阶段的,想什么时候听就什么时候听,想重复听就重复听,想快进就快进。这么好的资源怎么不利用呢?每当我的眼睛不堪重负时,我就出耳朵听音频。我的MP3七月底被偷走了,后来就又买了一个,我听过很多老师的课,每个部门法都听过,感觉受益匪浅。

那么什么样的老师才算是一个优秀的辅导老师呢?我的标准有三条:

(1)准确。这一点很重要,但没什么好说的,凡是敢出来讲课的老师都能做到,就那么一点内容,不弄的滚瓜烂熟,他也不会出来混。

(2)用词贴切到位。大纲考点明摆着放在那,每个老师都能讲,但衡量讲课优劣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他能否讲的让学员快速明白。这就取决于老师授课措辞的生动和到位,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能在浩如烟海的汉语词汇中随口选出最贴切的词语来表达,用词越贴切、举例越典型,学员就会越明白。试想,倘若某个老师对某个并不复杂的考点喋喋不休的讲了半天,但大部分听众仍一头雾水,那他绝对是个失败的老师。

这方面韩友谊和林鸿潮做的不错,记得林鸿潮在讲解纳税案件复议前置的情形时,用十二字予以概括:纳不纳,谁来纳,纳多少,怎么纳。纳税争议只有这四种情况存在复议前置,其余的都是复诉选择。当时我就感觉耳目一新,印象深刻,效果远胜有些老师罗哩罗嗦说半天。巧的是,08年卷三第85题恰考到了这个点:

85.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显然,A是怎么纳,B是纳不纳,故AB前置,可直诉的就是CD。我当初在考场上见到该题,想都没想就手到擒来这2分。

(3)善于总结。一个高明的司考辅导老师最重要的不是学养多深,因为这在司法考试里用的不多。重要的是他是否善于总结,帮助学生连点成线,连线成网;尤其是能把散落在多处的某个相关知识点串起来,从而帮助学生形成知识体系,运用自如。

就我所知道的老师而言,感觉讲的不错的,我会在第三部分各部门法分述中向朋友们推荐。

3.怎么利用真题?

真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相信通过司法考试的每一个过来人对此都深有体会。我的观点是真题乃最好的资料,从一开始就要利用(当然可以先利用一部分),要自始至终的利用,挖的越深越好,一定要把至少最新五年的弄的烂熟。切忌蜻蜓点水后丢置一旁,那样做简直是暴殄天物。最好能把典型题目的每个选项都能用自己的语言说出个子丑寅卯来,让别人信服。

我只所以强调开始就要用,就是为了看书时避免平衡用力,这一点前面也提到过。同时研究真题还可以知道某个知识点从什么角度考从而加深对这个点的理解,同时根据答案还可以对争议问题明悉命题老师采信的观点。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在此略举两例,加以印证。

(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无底洞之一,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刑法学家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都说了,但还是没有人能彻底解决,这也许就是刑法的魅力吧。主要有三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二是偶然因果关系在定罪时的作用?三是如何看待条件说与必然因果关系及偶然因果关系的关系?

平野龙

一、大冢仁这些大陆刑法最一流的学者都说不清楚,中国刑法自然更说不清楚。中国政法有个我比较欣赏的刑法学教授叫侯国云的,对此做过深入研究,曾出了本专著《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惜仍没有说清楚。但这个问题又是刑法这几年雷打不动要考的,如采用不同的标准,结论可能就会截然不同。尽管这个问题很复杂,但通过研习历年真题,可以发现张明揩教授观点鲜明,就是采条件说加中断说。且命题角度十分单一,永不改变,就是给定一个案例,让你判断介入的第三种因素是否割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有三:介入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多大作用?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通俗一点说,就是一般人能不能想的到。

通过真题明白了这一点,你完全可以不管那些乱七八糟的争议,只要紧紧抓住中断的条件会判断,这种类型的题目在司考中根本没有难度,就是送分。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一见因果关系题就发怵,头就大,这是不得要领之故。

(2)第二个例子更典型,是行政许可的撤销主体。很多人都知道根据《许可法》69条,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能够撤销的主体有它自己和其上级行政机关。但从04年卷二96题A项可以看出,命题人认为权力被盗用机关市地矿局也可以撤销。关于这个题,很多人不知道命题老师的这个比较毒的观点,就感到难以理解。我曾看过市面上好几个版本的关于这个题的解析,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A项有待商榷,有的说官方答案错误,还有的说市地矿局是发证机关区水电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真是令人忍俊不禁。

命题人看很多人不服他的观点,为了给大家教训,06年卷二88题C项这种观点再次出现。市规划局作为权力被盗用机关照样撤销本应由它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但其显然不是颁证机关县土地局和乡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看你服不服。

我们姑且不论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表明,从司法考试应试得分的角度看,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真题,学会吃一堑,长一智。如若你对出题人的“异端邪说”持保留意见,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如何选择真题?

在这里,我和大家讨论下我所用过的三个版本的真题,不算是推荐。

(1)司法部组织一些命题老师编写的法律出版社的当年真题解析,每年一本。由于是命题老师写的书,故其第一大优点就是权威,尤其是对某些争议问题,更具有参考价值,从中可以窥见他们当初定答案时的思维过程。我只是从图书馆借了近两年的,也没有怎么详细看,在此也不妄加评论。不过个人感觉除权威外,也没什么优点,写的一般化,这一点从使用的广泛程度可以得到佐证,我并没有发现有多少人用这本书研习真题。此外,这书最大的缺点就是没人修订,当年出的的只对当年有大用,因为随着新法的颁布和命题老师观点的变化,过去解析给的正确答案现在可能已经错误。

(2)万国法院版的五卷本真题解析。这套书收集了从九十年代律考到现在司考每一年的现在还有价值的题目,其题目之全,市面上任一真题解析书都难以望其项背。而且更为难得是,对过去没给答案的律考题和现在有争议的司考题都根据新法和理论给出了与时俱进的答案,可以看出作者是费了心血写书的。当然,有些题目解析的理由也不对,甚至明显错误;再加上今年刚出第二年,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该套书收集题目超多,建议更适合基础比较好、时间比较充裕的朋友使用。当然,你在使用时,也可以对收录的以前律考题目放过不看。

(3)法律出版社的张能宝主编的那套八卷本的真题解析。这套书的使用之广,几可称之为使用最多的司考用书,我曾问两个考试书店的老板谁的真题解析卖的最火,他们也说这套真题很畅销。这套书每年都更新,收集的是最新五年的真题。此书的优点是解析非常详细,先讲法理,然后给出法条依据,每卷对章节的分类也很精细。当然,书中也有一些问题甚至是错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千万不能唯书至上的死读书,我上面提到的后两种真题解析都存在问题,有时甚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尤其是张能宝的八卷本。记得我07年第一次看八卷本时,对书中的话语很少怀疑,不解的也以为自己水平有限。08年暑假再看时,我突然发现里面有不少错误,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适用法条错误,对答案该质疑的不质疑,不该质疑的乱质疑。尤其是民法商法行政法,里面的错误更多。

因此,千万不要把上面书中的解析奉若神明(其他真题类的书也一样),即使你没有能力带着批判性的眼光看,也莫要不敢怀疑,唯书是从。

当然,市场上有太多真题类的书,也未必比上面三种差。比如三校或中法网出的真题几卷本之类的,只要作者是身临司法考试第一线的老师且用心去写的话,一般都不会太差。

5.如何学习法条?

鉴于中国司法考试之局限,虽官方多次表态加强理论考查,但大部分题目靠法条还是可以解决的。特别是程序法,百分之九十的题目都有法条依据。那该怎样学习法条呢,我谈以下两点:

(1)区分重点法条。每科都有支撑其作为部门法存在的一些骨干法条,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故要着重掌握。但开始不要太过功利,非重点的也要看,最后阶段可以看下万国的《重点法条解读》。

(2)借助法理,读透法条。法条的背后都有立法者的意志在里面,这就是法理,面对法条,非专业人士看到的往往只是汉字,而专业人士却可以看到法条背后的法理。如果我们把握了法理,即使法条记不清,有时也不影响运用,但反过来就不一定了。在此略举一例,加以说明。

学习最高院的《民诉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和新证据的界定这群法条时,如果我们能深刻理解立法者设计举证期限制度的初衷和担忧,便能高屋建瓴的把握这群法条。一方面,立法者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以提高诉讼效率而规定了举证期限,并且规定过了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但另一方面,公正才是司法的第一追求,如有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导致本应胜诉的官司败了诉,这显然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因此,立法者想严格执行举证期限,但又不得不小心翼翼的又规定了新证据作为例外来弥补举证期限制度的僵硬。如果我们了解了立法者的这种矛盾心理,不但可以学好举证期限,而且关于新证据界定的那几个法条根本不用记就能在考选择题时把新证据分辨出来。

另外多说一句,《证据规定》出台后,民诉法学界有人欢呼举证期限制度设计的完美。其实不然,想合法的规避也很简单:原告只需先撤诉,后起诉,即可使举证期限的规定几近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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