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停产停业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暨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行动,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锡安办〔2008〕37号)的有关精神,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摸清底数,全面掌握企业动态
各地要迅速部署,组织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目前辖区内停产停业化工生产企业情况,并建立专门台帐。同时要明确要求,落实措施,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停产停业前的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的动态。
二、突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加强对辖区内停产停业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红色、橙色”危化品生产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高危工艺和液氯、液氨、环氧乙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督促其在停产停业期间严格按照苏安监〔2008〕166号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管理。
三、严格标准,做好复产验收工作
停产停业化工生产企业在复产前,应制定详细地复产开车方案,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检验,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其中“红色、橙色”危化品生产企业、涉及高危工艺和液氯、液氨、环氧乙烷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重点企业,在复产前必须向当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复产开车方案、生产(储存)装置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及检测检验情况、复产前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复产安全评估意见等,通过当地市(县)、区安监局检查验收后方可复产开车。
四、严格执法,加强对停产停业企业的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停产停业化工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对于短期内无法复产开车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在停产停业未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复产开车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在停产停业期间存在将生产装置、场所非法转包、出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请各地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化工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