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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某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XXX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在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质量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质量事故(事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在建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管理规定。

(一)质量事故是指因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规定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营安全以及施工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质量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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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A类、B类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D类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质量问题:因工程实体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三)质量事件主要指因现场质量管理不到位或问题处理不力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因现场质量管理或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的通报批评或官网公布、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领导、取消投标资格、无法处理导致设计变更或留下永久缺陷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曝光、处理不力导致问题升级等。

第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实体工程返工、加固、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以及由于工程质量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经济处罚

(一)各项目主要领导凡未实现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状有关条款实行经济处罚。

(二)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对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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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项目部,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 2.发生重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罚款。 3.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或问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4.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100万元。

(1)发生4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4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4个月及以上。

(4)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大范围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5.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50万元。

(1)发生3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3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及以上,4个月以下。

(4)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恶劣影响。

6.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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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罚款30万元。

(1)发生2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2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3)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以下。 7.发生质量事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每符合一种情形罚款10万元。

(1)发生1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2)发生1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三)对瞒报、谎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弄虚作假,以及事故处理不力的,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对项目主要领导进行处罚,对单位加倍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罚款按集团公司或公司签发的《罚款通知单》办理,事故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十日内向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罚款,不得拒付或故意拖延。

第五条 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发生质量事故(事件)的项目部主要领导,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职,不得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

2.发生3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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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3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4个月及以上。 5.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大范围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职、降级,不得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重大事故。

2.发生2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3.发生2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及以上,4个月以下。

5.事件控制不当导致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曝光或问题升级并造成恶劣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职、降级,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1.发生1起较大事故。

2.发生1起行业或省部级通报批评。 3.发生1起约谈公司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4.在行业或省部级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2个月以下。

(四)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发生2起质量问题视同1起一般事故、2起一般事故视同1起较大事故、2起较大事故视同1起重大事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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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大事故视同1起特别重大事故。

(六)项目部主要领导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七)对事故其他责任人的处理,依据《中铁XXX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保全监管办法(试行)》(公司监察〔2009〕165号)执行。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项目部主要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公司同意,可恢复职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和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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