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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业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业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业扩工程管理,加快用户报装接电速度,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供电公司在业扩工程管理和用户报装接电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三条 供电公司应向用户提供的电压等级:

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

2、高压供电:10kV、66kV(含35kV应限制发展)、110kV。 用户所需电压等级超出上述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66kV(含35kV)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按终端变电所设计,方案需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第四条 供电公司对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和便于运行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和技术导则、负荷发展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与用户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低压用户单相负荷电流为30A以下时,可以采用低压单相供电。但对单台容量超过1kW的单相电焊机及其它换流设备,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

1 他方式供电。

第六条 用户负荷电流为30A及以上用电设备容量为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为50kVA及以下且无畸变负荷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较高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界限以不超需用变压器容量100kVA为宜。

第七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000kW及以下者,且五年之内无增容可能,可以支接在供电公司10kV公用线路上或接在10kV公用线路末端及供电公司的开闭所上(负荷性质特殊的除外)。办电时供电公司应与用户签定最终容量保证书,违约后在下次办电增容时,予以追补。

第八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超过2000kW或五年内累计容量超过2000kW者,特殊需要以及重要用户等,10kV供电可以满足用电需求,且供电公司具备供电能力的,应按从供电公司变电所出10kV专用线路的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选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第九条 大型10 kV及以上(如电气机车)或虽是三相负荷而有可能单相运行(如电渣重熔炉等)的设备当三相用电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采用高一级的电压供电。

第十条 用户用电负荷较大,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10kV供电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用66kV(含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2 第三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低压供电用户,自供电公司的公共低压线路、柱上配电变压器、变电亭(箱变)至用户的所有受电设施均应由用户出资建设。一般应采用地埋或架空电缆进户,责任分界点宜为:公共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公司;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因负荷自然增长而引起供电公司线路或变压器超载时,由供电公司出资增容或扩建。

第十二条 10kV公用线路供电用户,自公用线路至用户的所有受电设施均应由用户出资建设。责任分界点宜为:占用公用线路走廊的架空线路,双方协商并签定协议,建成后交供电公司维护,分界点宜在用户厂界外第一支持物,第一支持物属供电公司;不占公用线路走廊的,以公用线路分支杆为分界点;自供电公司电缆分支箱(开闭箱、开闭所)引出电缆供电时,分界点宜在电缆分支箱(开闭箱、开闭所)处,电缆接点归供电公司维护;自架空线路T接时,分界点宜在隔离刀闸或跌落开关电源侧引线10cm处,以下属用户维护。公用线路负荷超载或上级变电所供电能力不足时,由供电公司出资建增容或扩建。

供电公司10kV公用线路上不准安装用户专用配电变台,已安装的应限期迁出,且不准向外转供电。

第十三条10kV专线供电用户,自供电公司变电站10kV配电装置及以下应由用户出资建设,变电站内配电装置和保护控制等二次设

3 备由供电公司统一运行管理,并签定交接协议。责任分界点应为:采用电缆供电时,以高压配电装置内电缆接点为分界点,接点以下由用户维护;架空出线时,以变电站出线构架瓷瓶串外导线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外由用户负责运行维护。变电所供电能力不足时,由供电公司出资增容或扩建。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时,开发单位办电原则如上所述,所有受电设施应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投运后需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时,公共变电所(开闭所)及公用低压线路宜由供电公司无偿接收,具体低压分界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原则和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规划要求和本地区电网建设规划导则执行,并由供电公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66kV(含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用户输电线路及所有受电实施应由用户投资建设。供电公司变电站内配电装置和保护控制等设备亦由用户投资建设,建成后应由供电公司统一运行管理,并签定交接协议。责任分界点应为:采用架空出线时,以变电站出线构架瓷瓶串外导线1m处为分界点,1m以外由用户负责维护(线路PT、藕合电容器仍由供电公司维护); T接时,以分歧线路瓷瓶串外导线1m处为分界点,1m以外由用户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 用户受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相统一,与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相协调。对规划中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4 第十七条 用户新建改建扩建受电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试验和运行检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执行省级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第十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应按规定交当地供电公司审核,建成后交供电公司维护和管理部分,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必须改正,设计变更后,生产技术部门应再复核,直到满足要求为止,但杜绝提出超标准建设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建成后需交供电公司维护和管理时,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参与设备材料的选型和选厂工作,并严格把关,杜绝不合要求的产品进入电网。

第二十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公司应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进行整改;工程竣工后,经供电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表接电。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技术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用户报装接电工程、业扩工程及用户受电工程建设与改造技术标准应遵循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内建筑和人口稠密地区及树线矛盾突出的地段新建改建扩建10kV及以下线路宜选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居民小区内不宜建设架空配电线路。

5 第二十三条 城镇内繁华地区不宜装设柱上变压器,现有柱上变压器宜结合市政建设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繁华地区新增负荷宜新建开闭所或配电室,也可采用开闭箱或箱式变。箱式变内不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箱式变内单台变压器最大容量不宜超过630kVA,低压出线不宜超出8回。电气设备应选择高可靠性、免维护或少维护、易于扩展的产品,开闭箱和箱式变外壳应选择耐腐蚀性强及抗火灾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城镇中压配电网应按N-1供电准则进行建设和改造,城市低压电缆网亦应按环网或拉手供电方式建设。

第五章

业扩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扩工程资金来源于省公司自有资金(技改资金)和大中型项目资金,用于110kV及以下电网增容改造和10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业扩工程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全省高中低压配电网的供电能力,满足用户负荷不断增长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110kV及以下输电线路或变电所增容及新建变电所10kV配电送出工程列入省公司大中型工程项目,由省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10kV主干线路新建或增容改造列入省公司业扩专项工程,由省公司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10kV 分支线路、配电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增容改造列入省公司业扩专项工程,由各供电公司按技改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省公司业扩资金管理分工原则:财务部负责业扩资金

6 的筹措、管理和监督;生产部负责业扩工程项目计划的归口管理和资金使用;审计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业扩资金管理分工原则: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生技为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及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审计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扩资金分两部分管理。一部分下放到各供电公司,用于10kV 分支线路、配电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增容改造,按指导性工程项目管理;另一部分由省公司掌握,统一使用,用于全省10kV主干线路新建或增容改造,按指令性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扩工程按省公司技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指令性工程项目由各供电公司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定后,由省公司下达指令性工程项目计划,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指导性工程项目由各供电公司提报10kV 分支线路、配电变压器增容及低压线路增容改造项目名称和工程打捆可研报告,经审定后,由省公司下达指导性工程项目计划,各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年末进行工程项目决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转入下年,下放资金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十四条 凡因负荷突然增长而导致电网供电能力不足,业扩工程又未能列入年度计划时,各供电公司可提出专项申请,省公司可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项目确立后,按上述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

日起执行。

7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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