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县广播电视台
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广播电视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用语管理
(一)普通话应为机关公务日常用语,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使用普通话。
(二)台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类会议、对外宣传、大型及外事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
(三)台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规定。
(四)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所有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都要达标。
(五)普通话应为本台工作用语,广播、电视自办节目要正确使用普通话,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
(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七)播音员、主持人和编辑、记者要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对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播音员、主持人以及编辑、记者要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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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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