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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立法不足及完善(洪序耿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立法不足及完善

---从一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谈起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2012年开始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问题的案件逐年递增。非婚生子女身份及时有效确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解释

(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笔者在2013年的代理了了数个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代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笔者发现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于确认亲子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重重障碍,笔者针对办理过的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阐述本文:

从一起确认亲子关系谈起:肖女与唐男2009年认识,交往后同居,同居期间(2011年5月)生下唐

一、(2013年7月)生下唐二。

一、唐二均未落户口。2013年8月,肖女在不经意之间得知唐男在老家已经娶妻生子,双方发生争吵,唐男开始拒绝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肖某迫于无奈诉至唐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笔者恰巧接受了该案件的指派,发现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问题如:

1、诉讼主体问题?该由谁来提起本案的诉讼?

2、是否需要主张确认亲子关系?

3、亲子关系诉讼与抚养费诉讼可以一并主张?并由此引发了对本文的思考。

一、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亲子关系类纠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复函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其中关于亲子关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大致两类。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二,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上述两种方式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抚养费或者继承财产。还有另一种更为少见的情况则是医院将出生的婴儿抱错的情况,当事人在请求赔偿的同时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

在现有的生效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确认亲子关系或者主张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除个别地区外(如上海),对于该类纠纷的具体规范性处理意见比较少,各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此类案件有时显得各不相同甚至无所适从。笔者从自己代理的案件出发以及结合最高院公布的部分案例结合后,分析现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后,笔者总结后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单独诉讼还是合并诉讼问题。

如前所述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财产或者抚养费。以笔者代理的案件(前文援引),女方确认亲子关系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追索子女的抚养费,而追索抚养费由于其本身证据缺失的情况(核心证据为亲子关系),因此导致必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因此在诉讼方案的设计中代理律师即不可避免的考虑是否能够尽量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时间和费用)合并诉讼将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与给付抚养费支付一并主张。同时谈及国目前存在不同类型的亲子关系纠纷诉讼。相比较而言,在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中提出亲子关系问题的时候较多。限于实体和程序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院对于是否一并立案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当然从法律层面是否需另行进行诉讼,分开杀诉讼,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原告持有的证据进行区分:

1、持有有效的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亲子关系之诉与抚养费、离婚、赡养等诉合并起诉的请求。这里的初步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一方委托的《亲子鉴定》等具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直接单独受理。(笔者曾经在福州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个这类的案件,持有出生证明跳过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这一前提诉讼,法院直接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

2、同上的情况,若当事人要求合并确认亲子关系与主张抚养费、离婚等诉讼的,法院可以予以合并受理。

3、如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即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先行确认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之诉后再行主张相应的下一个诉讼。(笔者曾经在福州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个这类的案件,直接跳过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这一前提诉讼,法院直接驳回该诉讼请求)

(二)诉讼主体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哪些人是适格的原

告,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提出诉讼的情况均存在。

举例说明:由于一些部分合并诉讼的案件中系因为继承纠纷引起的,因此甚至出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提出确认亲(外孙、孙)子关系的情况。作为该类案件另一主体的被告,在实践中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将子女列为被告的情形,有将子女和母亲都列为被告的情形,也有子女将父母列为被告的情形。即使以单独诉讼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也发现各有不同,有以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非婚生子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也由以非婚生子作为原告起诉父亲请求确认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而笔者查找的该类判决均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作出的判决。而笔者认为对于亲子关系之诉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主体应分为两类:

第一种,仅限于“夫或妻”由权利主张。该类是对亲子关系存否认意思之诉的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中诉讼主体的表述为“夫妻一方”,那么这里的“夫妻一方”应作何解释呢?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扩大至夫一方的家人或妻子一方的家人仅应限于“夫或妻”

第二种,应不限于夫或妻,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近亲属均有权利主张。该类是对亲子关系的存在存确定意思之诉的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类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表述就并非“夫妻一方”而是“当事人一方”,显然同第一款运用不同的表述,从而说明了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其诉讼主体仅限于“夫或妻”其中一方。

因此笔者认为本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原则,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将否认权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而相反的对于肯定亲子关系进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当扩大权利人的范围——即应包含“夫或妻”、子女及近亲属。

2、主体身份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原告主体身份信息的问题即户口问题。由于生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的确认,诉讼起来很麻烦。由于生父母因无办理婚姻登记,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更为棘手的是,这些子女连户口都没有(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不准上户口,生父母怕巨额罚款、或者生父母因为生育后出现矛盾一方拒绝配合等等原因),非婚生子作为原告如何行使诉权?另外,若连出生证明都没有又该如何行驶诉求?最高法的民事案由中并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确认之诉和抚养费纠纷,难道这些非婚生子女找生父母要抚育费,人民法院就不立案吗?“法官不得拒绝审判”,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因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有太多的漏洞,长此以往,根本不利于诉权的保护,更不能树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司法权威,厌诉也就见怪不怪了。

笔者认为对于未入户口的非婚生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仍应以非婚生子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但此处需注意的是在非婚生子原告主体身份信息中,应瞩目具体的法定监护人,并将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信息陈述清楚。

二、起诉时限问题。

该问题主要指起诉时子女的年龄状况。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在子女未成年时起诉的比较多,尤其是涉及离婚案件,涉及各个年龄段的情况都有。而对于继承类纠纷案件中,存在起诉时子女已成年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三、关于亲子关系之诉立法完善之建议

大部分亲子关系之诉均系因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非婚生子产生的纠纷。因此亟待对于非婚同居期间亲子关系的法律推定制度的完善。

建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同居的另一方同居男子为父亲。”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同时建议完善强制抚养的规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生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生父或者法律推定的父亲认领抚养该未成年人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建议将相应的强制抚养之诉与行政法、刑法进行衔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作出建议规定:“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生父或者法律推定的父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抚养的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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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2期作者:吴洪锋篇名:《民事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条》

3、《法制与社会》2012年20期作者:丁国芳篇名:《揭开亲子鉴定的“面纱”,探析亲子诉讼制度——以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为视角》

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2期作者:周成泓篇名:《亲

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

(三)》第2条》

5、《法制与社会》2012年23期作者:阴赵丹等篇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法条解读》

6、《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6期作者:麦合默旦木〃肉孜篇名:《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

7、《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11期作者:翁京才等篇名:《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亲子鉴定刍议》

8、《当代工人》2012年19期作者:杨宇篇名:《案中有法》

9、《吉林农业》2011年17期作者:未知篇名:《婚姻法最新解释: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10、《法制博览》2013年2期作者:梁雍薇薇篇名:《关于“我养了谁的孩子”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11、《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作者:罗杰篇名:《埃塞俄比亚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及其启示》

12《商情》2012年28期作者:姚栋财篇名:《论《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法》基本制度和理念的突破》

13、《山东大学》2004作者:王丽萍篇名:《亲子法研究》

1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3期作者:周成泓等篇名:《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亲子鉴定的证明妨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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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立法不足及完善(洪序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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