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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 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2 法运作的制度、立法监督的制度和立法与有关方面的制度所构成。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研究立法制度不能不注重研究立法体制。

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其一,在中国,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因而不属于单一的立法体制。其二,在中国,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政权机关行使,而不简单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政权机关行使,因而也不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也不是制衡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国家主席和政府总理都产生于全国人大,国家主席是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总理不存在批准或否决人大立法的权力,行政法规不得与人大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大有权撤销与其所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只表明中国立法体制内部的从属关系、统一关系、监督关系,不表明制衡关系。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突出的特征。①1

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性、二级、三层次、四分支”的结构。即我国立法权的配置是依照一部宪法的统一规定而构成的统一的整体,它具体分为中央和省两级,分别行使国家和省的立法权。立法权的配置在每一级的内部又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一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这三个层次;省一级的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一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一个层次,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为又一个层次。中央一级的立法权延伸到地方,分为四个分支。第一分支是地方权利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 ①1 以上所论见于周旺生主编《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62页

3 规章的权力;第二分支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第三分支是经济特区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制定特区法规和规章的权力;第四分支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长官制定法律的权力。①2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

首先,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由体现全国人民最高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制定、变动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关系的法律,中国立法的本质才符合国情的要求。

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来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许多情况国家立法不好规定,规定粗了不能解决问题,规定细了又不可能。因此,要适应国情需要,除了要用国家立法作为统一标准解决国家基本问题外,还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文件等。

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四,从历史的和新鲜的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

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2① 侯淑雯主编《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10—111页

4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3①。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基本上适合我国目前的状况的,因此是较为适宜的。但这并不是说,这个立法体制就十分完美了。就整体来看,在许多方面,我们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第一,关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精神来看,二元立法(或曰双轨立法)是不允许的。在《宪法》第89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行使的18项职权中,除了第1项规定国务院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外,其余17项均无“根据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其中却不乏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再次加以肯定。这就使行政机关直接取得了行使立法权的依据,即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定,但依然照宪法,行政机关就可以行使与行政书屋有关的任何立法权,这就使“次级立法”变成了事实上的一级立法。要理顺这个关系,就应该取消宪法的直接规定,或者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法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关的授权。否则,“一元制”体制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双轨制”的疑惑就不可能消除。

第二,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赋予“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以立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是由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放下权力,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特别是改革开放多年来,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开始出现不平衡,开放的前沿和重点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对法律的需求也较大,所以中央在组织法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规定的对象却要由国务院来决定,即国务院认为哪些是“较大的市”哪些市才能作为立法的主体,否则便不能成为立法的主体。这和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的身份是不相符的,不符合国家权力分配的主体原则,应该在宪法中作出纠正。

第三,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分为一般省级立法、省会城市立法、较大城市立法,自治区立法,自治州立法,自治县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等,在这些不同层次的立法中又都同时存在权力机关和政 ①3 周旺生主编《立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163—164页

5 府机关两个不同系统的立法,立法主体可谓众多。如果是一个省会城市,它就同时要受到来自中央立法机关、中央政府机关、省级权力机关、省级政府机关四个方面、八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在这重重的规范网络之下,自己还有多大的立法余地?加之各地情况没有太多的特殊性,但它还要履行立法的职责,还要在上位立法确定的范围内立法,就只有抄搬上位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量的重复立法、交叉立法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地方立法体制应该改革,应该减少地方立法层次,使地方真正能够行使有效的立法权力。这和适当扩大地方权力的立法指导思想并不矛盾,只是消除地方立法混乱的一种手段。因为如果没有独立立法的空间,不能产生实际效用,设置再多的主体也没有用,只会造成制度的混乱。

第四,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享有立法权,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要解决“前沿和重点地区”的法律需求问题,是要支持这些地区谋求更大的发展。但也同时给其他地区以不平等待遇。发展史所有地区的要求,不论城市大小,经济实力强弱,都有在既有基础上努力发展的权利。“前沿和重点地区”的发展有他们特殊的课题,落后地区和中小城市的发展也有自己特殊的课题,在解决特殊问题的性质上,各地是一样的,应该有一样的权利,得到同样的权力资源的配置。①4

所以,从总体看,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重点应放在两头,一是在法律的规定上作出调整,进一步理顺关系;二是改革地方立法体制,对地方立法主体进行精简,同时给予平等的待遇,使各地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在明确、简约的规范中发展,使地方立法真正成为推动地方发展的推进器,而不是阻碍其前进的绊脚石。

参考文献

(1)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侯淑雯《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①4侯淑雯《立法制度与技术原理》

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第113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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