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相关的案防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个禁止”和“一个公开” “四个禁止”

 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不准为企业代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码等;

 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自对外担保;

 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  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 “一个公开”

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将《操守指引》在营业场所向客户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禁止: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的操作员卡和密码;已调离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印鉴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四、将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相关业务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执行;

五、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八、代客户(含亲属)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代客户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代客户办理电话/手机/网上银行业务;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

九、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明示或暗示告知他人内幕信息;

十、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一、不按规定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二、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

十三、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

十四、预留印鉴卡的采集和保管人员兼岗;

十五、对公记账人员制作打印银企对账单,参与对账;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

十六、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

七、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八、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十九、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

十、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本行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二十

一、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

二十二、不调阅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二十三、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的存储设备;

二十四、账外经营,违规揽存,虚假宣传,设立“小金库”;

二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

二十六、单人值守现金区;

二十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八、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不落实基层网点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二十

九、涉黄、涉赌、涉 毒以及大额举债、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打击报复案件举报人。

内部控制“十个联动建设”

(一)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基层行行长 、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

防范操作风险的“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银行员工案防学习心得

银行案防

银行案防

银行案防工作总结

银行案防3

银行案防工作总结

银行案防形势

银行案防工作意见

银行案防2

银行案防自查报告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相关的案防法规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相关的案防法规.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