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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渔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0: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渔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

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7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11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12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渔业法

第32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35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36条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8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32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部颁令)

第14条 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16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活动。

第17条 禁止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域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务院国发[2006]9号文件)

第5部分 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行动

(二)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的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补偿和修复。对水利水电、围垦、海洋海岸工程、海洋倾废区等建设工程,环保或海洋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制度

涉渔规章清理目录

行政审批项目法律依据

渔政渔监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渔业行政执法试题

渔业行政执法宣传单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渔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依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渔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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