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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渔规章清理目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渔规章清理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渔船作业避让暂行条例(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农牧渔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年7月30日农牧渔业部[1987]农(渔政)字第2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3.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5.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发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1 (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10.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1.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1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15.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1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9.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22.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2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26.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发布)

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次修订) (1)第八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 3 关确定。”

(2)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1)将《办法》中所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更改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2)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或其周边的拟建项目,凡可能对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评价。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专题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涉及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题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3)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渔业船舶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将原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由 4 申请人提出,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将第四条中“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修改为“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

(2)将第四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修改为“海区渔政局”。

(2)第十条第

一、

二、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定点拆解船厂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船舶拆解相关影像资料原 5 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和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出具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时,应同时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抵押人在渔船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提供第(二) 6 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知晓渔船存在抵押情况的书面材料原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定点拆解船厂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船舶拆解相关影像资料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转为从事远洋渔业的,按照本项关于更新改造渔船的规定申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农业部批准时应当收回原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保存。”

(3)第十条第四项、第六项中各增加一目,分别作为第五目、第四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4)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海洋大型渔船”。 (5)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区、市)内购置国内中小型捕捞渔船,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具体办理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6)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的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回国后凭远洋渔业项目中止文件领回。”

6.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

8 ‚

(五)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并盖章确认后报农业部)。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和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需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代理或租赁协议;‛

(2)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项目企业不得跨省代理或租赁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出境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删除第二款。

(4)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或其指定机构报告下列情况:‛

(5)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 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报告上个月情况,填报《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见附表三)。‛

(6)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负责将项目渔船返回国内港口,办理远洋渔船相关证书注销手续;属代

9 理或租赁渔船的,应同时办理解除代理或租赁注销手续,并于30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7)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公安边防机关出具的渔船和船员边防检查材料。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农业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8)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 (9)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捕捞渔船,或国内捕捞渔船转产从事远洋渔业,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部审批。‛

(10)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11)第二十条修改为:‚远洋渔船应当按农业部要求填写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2)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 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未经许可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

新增四项作为第

(五)—

(八)项,

(五)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性政策时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偷逃税款的;

(六)违反我国或入渔国法律法规,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

(七)远洋渔船非法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

(八)不按规定安装、开通船位监测设备的;‛ 原第

(五)—

(十一)项顺延至第

(九)—

(十五)项。 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将“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改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将附件3中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修改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三、适时全面修改的规章

1.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 2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5.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9.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1.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

12.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1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 12 3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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