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不包括律师和近亲属。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管制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缓刑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假释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法定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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