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保证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当事人员的责任意识,依据《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床蠢事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值日、值宿、带班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重点工作人员及任课教师、活动的组织者,发生问题时都是第一责任人,即为当事人。
二、在安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伤亡事故、失火、失盗,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最低按学校奖惩制度扣分或罚款。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罪责”的原则。当事人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行一级追究一级的安全工作制度。
四、当事人对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故意制造事端的除罚款之外,要给予在党的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五、安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年内不评先、不评优、不晋级,实行一票否决。
九台区兴华小学
2018年3月
《1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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