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山西新绛县向襄汾县借款壹佰万元整借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日期年月日为期五个月,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特规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月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5个月;
2、每月利息叁万元整每月结清;
3、借款到期按时归还,每超一天罚息壹万元整;
4、借款到期超过五天仍不能归还,原俊义所经营的洪洞县马木和襄汾县古城焦末厂内的所有机械、车辆、所有原料、焦碳、焦末、焦粒,全部归刘庆勇所有,按社会均价作价抵还所借款项。
借款人:
年月日
《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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