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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乘车安全,维护齐齐哈尔垦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和正常的校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校车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依规管理、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局的教育、安全、公安交警、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在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其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全局中小学校、幼儿园(私立园)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二章管局各相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局”的教育、安全、公安交警、是及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全局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履行校车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校车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车安全工作考核目标,组织与协调校车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校车安全的责任落实;

(二)建立校车安全检查工作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校车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促学校幼儿园有针对性地开展乘车安全教育、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学校幼儿园应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四)指导学校幼儿园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学校幼儿园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督部门对校车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检查指导校车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对校车安全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二)及时通报校车安全隐患,并督办隐患部位限期整改到位。

(三)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公安交警部门对校车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校车车辆档案资料的管理,掌握校车的信息资料, 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二)检查、指导校车司机按照相关规定行车和驾驶,并对 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车车况、证件、车险等,使其达 到安全标准;对不达标准的校车有权取缔其接送学生的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四)及时处理校车安全突发事件。

第九条交通部A对姣库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校车营运手续是否齐全,及时整改办理校率不全 的手续,使其达到标准;

(二)与公安交警、教育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进

行车况、手续、证件等方面的检查;

(三)对于手续证件不全的校车,有权取缔其接送学生的资

格。

第十条安全、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通报与校车安全管理下昂管的行业标准和新规,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对校车安全情况、安检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等及时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维护校车安全和正 常运转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章农(牧)场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农(牧)场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校 车的安全工作;农(牧)场党委书记、场长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三条农(牧)场应选派责任心强、懂安全管理的场领 导专门负责校车安全工作,以便协调本场相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的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牧)场要加大投入,按国家标准配备专用校 车,确保校车能够满足学校幼儿园正常接送学生使用,并负责校 车的正常费用。 第四章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全局各中小学幼儿园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主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与实施,校长和园长是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学校幼儿 @要按m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到入。学 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学初应将每次接送学生的校车、时间、地点、跟车护送人员、行车路线等情况列表上报农场和管理局教育行政、公安交警、安全督导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 做到文明乘车、安全乘车,并具有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学生乘车安全的领 导、安全保卫人员、陪送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负责将学 生送到指定地点或监护人,并及时做好工作和责任记录,使乘车 学生达到接送的无缝对接。

第五章校车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总局有关校车安 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校车安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应急机制,并及时开展等车乘车等方面安全教育和应急情 况演练。学校还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余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 负责制;学校应根据校车安全规章制度,细化和落实安全责任到 人。

第二十一条全局所有学校幼儿园对垦区以外在校学生的乘车安全要与本场学生一样对待,否则,不许接收垦区以外学生。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经常对校车安全管理的机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安全教育、乘车记录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应该在学校接送学生的时间,派 干警到现场履行本部门职责,特别要对校车是否超员、混载,车 况、证件和手续等是否完好齐全进行检查。严把车辆安全关。

第二十四条交通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校车的手续等 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使校率达到手续齐全,车辆符合交通部 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要教育学生不要乘坐无证车辆、超员车辆、陌生车辆、货运车辆等有安全隐患和不符合安全规定 的车辆;交警和交通部门要教育本辖区的司机不要使用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并警告他们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 接送学生要受到严格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加重。

第六章校车、校车司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全局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都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 的、能够满足学校幼儿园正常接送学生使用的合格校车。 第二十七条全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统一喷成黄颜色。并在 醒目位置标有校车的标识。 第二十八条校车必须达到安全运营标准,确保车况良好, 行车手续、证件齐全;值率在交通科交警处要有完整备案;校车 应服从学校幼儿园统一调管。

第二十九条校车司机应有五年以上驾驶经验。有符合驾驶 校车的资格,无饮酒、赌博等陋习,无违纪违法记录,有较高的 政治与业务素质,并且是专职校车司机。

第三十条校车司机要定期及时地对校车进行保养和安全检 查,并保存保养和检查记录

第七章校车安全责任追究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的教育、安全、公安交警、交通、广播 电视等部门,对没有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应给予 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应对非校车违反有关管理 规定接送学生的或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 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管局有关部门应当责令 其限湖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局有关部门应 当对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上报、瞒报、谎报或者不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局的教育、安全、公安交警、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在校车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为暂行,待国家、省出台新规定后,按 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及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 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2年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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