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核销应具备的条件
为促进不良贷款核销工作,不良资产经营部经综合有关文件精神和核销工作经验,将不良贷款核销应具备的有关条件进行了综合梳理,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领会国税发〔2009〕88号(在外网上自行查阅并打印)关于不良贷款核销精神的同时,积极对照本次梳理出来的条件搜集、完善、上报核销材料。
一、借款方应具备的条件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吊(注)销证明材料;
2、企业破产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和破产财产分配清单;
3、企业被政策性强制关停的,提供市、县政府强制关停的文件;
4、借款方被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担保方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方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之一)的,担保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或之一),方可对贷款进行核销: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吊(注)销证明材料;
2、担保方破产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和破产财产分配清单;
3、担保方被政策性强制关停的,提供市、县政府强制关停的批文;
4、担保方被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文书;
5、担保方是村委会的,由乡镇政府出具村委会无任何收入来源的证明;
6、担保方是乡镇七站八所(经管站、企管办、工业公司、种子站、林业站、农技站、农机站、兽医站、蚕桑站、食品站、农科所等单位担保的,只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上述单位已被撤消或解散的证明;
7、借款方是1990年以前的信用放款,提供借款合同即可;
8、借款方是抵押借款的,应提供抵押财产被处置的还款证明。
三、其他材料
借款方、担保方分别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贷款核销的申请说明,统一模本;
2、当地政府出具的企业无还款能力的证明;
3、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分户帐(手工分户帐);
4、信用社催收说明或贷款催收通知书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2份,加盖信用社公章和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注:内部资料,请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