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单位涉嫌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中,依据下列授权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本单位将承担其代理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一、委托权限(在“□”中,选定项打“○”,未选项打“×”):
1、代为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谈话;□
2、代为提交并确认有关材料、物品;□
3、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4、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听证权;□
5、委托的其他权限(自定权限应当明确列出);□ (1) (2)
二、委托期限(在“□”中,选定项打“○”,未选项打“×”):
1、自签发该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本案结案止;□
2、自定□:自 日起至 日止。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致: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只能是自然人,且注明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
2、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应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单位)。
3、如果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和谈话的,应对其是否了解或知情相关事实予以询问并记录。
4、应视情索取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如果发现委托代理人越权代理或超期代理行为,要及时找委托人予以追认,否则无效。需要重新走程序。
6、代理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代理行为,委托人可能反悔或不承认该代理行为,办案人员应有意识地收集委托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有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