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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黄山豫新公司员工请销假及考勤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评定员工的工作业绩,规范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员工假期规定、假期工资、考勤管理、请销假审批程序等。

第三条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化原则:员工工作时间、享受假期及待遇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 规范化原则:要求员工按规定出勤,不能正常出勤者必须请假。

(三) 分级管理的原则:员工请销假按层级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员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一) 负责公司各单位请销假及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纳入计分制考核。

(二) 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的汇总、审核、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是本单位员工考勤记录的主要负责机构。

(一) 对员工出勤情况和考勤管理负总责,指定专人对考勤工作进行管理,定期对员工考勤按照统一格式统计上报。

(二) 公司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副总以上领导的考勤记录。

(三)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人员由其所属的部门记录考勤。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是本单位员工请销假审批及记录主责机构。

(一)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和考勤的真实性负总责,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办法及配套处罚措施,定期对员工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员工日常请销假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请销假台账,定期对员工请销假情况按照统一格式统计上报。

第三章 基本要求与规定

第八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履行请假程序。周末、倒休或法定节假日需要外出办事的人员可以口头(电话、信息)向主管自己的领导报告去向,但严禁越级请销假。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科学进行正常的生产组织和工作安排,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内,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单位和公司机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公司要求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人员加班;其他单位和部门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安全和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台帐,对员工请假、出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保证考勤台帐与请销假以及实际出勤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要如实统计员工考勤情况,并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格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

第四章 员工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

(一) 公司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出勤天数进行记录考勤。

(二) 公司各单位、部室及连队的考勤员负责按月统计本单位员工正常出勤、各类假期、旷工及倒休假情况,月底计分制考核前仔细核对本单位出勤情况,必要时与人员定位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形成本单位当月考勤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考勤表将作为人力资源部计发工资、奖金等薪酬福利的依据以及计分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要加大考勤管理力度,严禁出现虚报、谎报、漏报现象。对于故意虚报考勤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公司除将虚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扣回,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考勤员进行200元—500元罚款,并按照公司当年度生产经营考核办法中的规定在当月的考核中扣罚一定的分值。

(四) 公司各单位、部室考勤员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考勤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员工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须请假。员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孝亲假等。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天数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员工请假类别,必须由员工提供相关证明,确保请假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事假

(一)公司员工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各单位或连队主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批,每次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请30天以上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审批逾假者按旷工处理,事假内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含在事假内。

(二)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并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事假工资扣发标准:本人岗效工资/本月天数×事假天数。

第十六条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 医疗期标准: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三) 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休病假时,本地的必须持公司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异地的必须持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和费用结算清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 员工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发放标准做如下规定: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7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按8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9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发放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在大黄山豫新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60%计发,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按65%计发,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按照70%计发。

3、病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工作年限计发百分比×病假天数。

4、公司经济效益差时,可以在各档次的基础上下浮5%,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五)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需在家休病假时,所在单位书记每半个月到病假员工家庭了解员工病情情况。

第十七条 探亲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父母在员工请假之日前二年内不在本地居住,妻子在员工请假之日一年内不在本地居住)且距离在500公里以上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但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相关证明(被探望人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探望人与被探望人的关系证明及合影照片等)。

(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四)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

(六)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七)公司在职员工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可在退休后半年内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兄弟、姐妹、子女)。

(八)探亲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探亲假天数。

(九)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1、探亲往返路费按照火车硬座报销,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员工,按票价最高可报销火车硬卧席位费。

2、公司高管以上凡在探亲期间可乘坐飞机、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探亲期间可报硬卧,副科以下按国家探亲规定报销路费。

3、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往返票据在员工退休后180天内有效。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

第十八条 婚假

(一) 公司未婚员工持结婚证可享受3天婚假。

(二)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 再婚的也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 婚假必须出示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为依据后方可办理。

(五) 婚假依据结婚登记日期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八)婚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婚假天数。 第十九条 产假

(一)产假根据公司计生办按照国家法律批准的假期执行,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女员工按病假处理。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工资统一标准为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统一结算后多退少补。

(四)产假需有本人或亲属持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签字盖章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丧假

(一)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公、婆、岳父、岳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丧假2天。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丧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 孝亲假

由公司工会按照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审批孝亲假7天,后将相关资料报劳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限按照《兵团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中按照伤害部位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工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带薪休假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天数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不计入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本年度连续旷工3天或本年度累计旷工5天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以用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冲抵本年度相应的事假天数。 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各单位负责人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员工的休假,要求在本年度12月1日前安排休完员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报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由此产生的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春节放假或根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统一放假期间安排员工年休假,其标准如下:

(一)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为放假总天数除去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天数。

(二)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员工可在本年度内申请休剩余的年休假。

(三)在此期间的年休假天数大于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多出的天数公司给予不低于昌吉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第三十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年休假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年休假工资计发标准:本人工资/22天×年休假天数。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员工请假类别和天数进行严格审批,不得超出审批权限天数。

(一)年休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探亲假、病假、婚丧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相关证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

(三)产假由公司计生办按照国家法律出具相关证明后,经过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孝亲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工会按照公司相关文件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领导干部请销假纪律按照《公司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员工请销假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以及连队履行请假手续的员工,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流程使用统一的纸质请假条履行手续,各单位工资造册必须按照人力资源部统一开具的《员工请假通知单》中的请假类型及请假天数按月造册。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所属单位、部室以及连队办理销假手续,每月25日前各单位统计或负责人将本单位销假情况统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员工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旷工处理。每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连续请假超过180天的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第三十八条 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对不按时上班或旷工人员由所属单位及时做好书面及影音资料证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日常考勤管理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奖惩办法》中处罚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缺勤以及各种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大黄山豫新公司福利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室要对本单位的员工出勤及请销假情况进行管理与自查。对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单位领导在规定天数外擅自批准员工请假,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根据违规审批的天数扣发单位主管领导相应天数的工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请销假实施办法和细则流程。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本人工资指请假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即上年度的月平均基薪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本地区社平工资时,按照本地区社平工资执行。本规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公司文件条款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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