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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和 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委选派工作队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为加强对县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简称“县委工作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工作队的组织管理机构为县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基层党建办”)。

第二章 工作队组建

第三条 每个工作队由2-3人组成,其中队长一般由优秀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作队员由县委组织部从各驻点包村单位选派。

第四条 工作队员原则上从包村单位的党员干部中选派,要求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农村基层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包村单位选派工作队员时应优先选派新提拔的科级干部、中层骨干和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队员驻村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五条 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与所在单位的工作脱钩,享受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每月一次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县委工作队受县委委托,指导、帮助、推动驻点村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搞好贫困村扶贫开发;

(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督促包村单位落实帮扶资金和帮扶工作。每个包村单位为驻点村全年提供帮扶资金至少10000元,对口扶贫单位为帮扶村全年提供帮扶资金至少5000元,开展一次以上“送温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各包村单位主要领导全年到村指导工作至少3次、分管领导至少6次;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帮扶工作。主要是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对驻点村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扶持,协调落实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单位)对驻点村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支农资金;

(六)每月向驻乡(镇)的县领导、县委基层党建办及所在乡(镇)党委汇报一次工作,对所驻村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驻村帮扶工作中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要以

书面形式专题汇报进展情况。

(七)完成联系驻点村的县级领导以及县委基层党建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县委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在工作队驻村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县委工作队全面工作;

(二)负责外部协调、联络工作;

(三)代表县委工作队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列席当地乡(镇)党委研究经济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相关重要工作会议;

(四)定期向单位党组织、县级联系领导和县委基层党建办、县扶贫办、县委新村办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工作队员代表县委在驻点村开展工作,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谋划策,为队长、支村两委和乡镇党委当好参谋;

(二)扎实工作,圆满完成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联系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驻村工作期间必须坚持写《工作日志》,要详细记录每一天开展的工作、了解的情况和协调处理的问题。

(五)定期向单位党组织和县委基层党建办汇报有关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四章 理论学习

第九条 县委工作队要定期组织队员集中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指导农村工作的能力。每月至少集中学习2次。队员要坚持自学,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第十条 自学和集中学习要有计划、有资料、有记录(笔记)。

第十一条 学习内容要联系驻村工作实际,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驻村工作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简报,以及市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农村实用科技、农村干部必备常识等。

第十二条 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每个工作队员每月至少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三条 坚持严格考勤,每天有登记。队员驻村补助按考勤实际在村天数发放。

第十四条 县委工作队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县委工作队原则上实行轮休制度,确保驻

点村时时有工作队员在岗。

第十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工作队员凡一次请假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批准,工作队长请假或工作队员请假3天以上的由县委基层党建办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因原单位工作急需临时抽回的,必须报县委基层党建办批准,否则,按空岗对待。无故缺勤空岗的,扣除当月下乡补助,并予以通报批评,直接与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七条 县委基层党建办将定期不定期地对队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全年累计无故缺勤7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六章 会议

第十八条 县委工作队每周召开一次工作队员会议,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县委基层党建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县委工作队长会议,听取工作队的工作汇报,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七章 信息上报

第二十条 各县委工作队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上报2条信息材料,全年在县委基层党建办编发的《简报》上至少上稿8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委工作队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

第二十二条 重大社会动态、社情民意和本地工作的好经验及好的意见、建议要及时上报。

第八章 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弘扬中央倡导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扎实工作,树立形象,做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表率。

第二十四条 牢记和坚持“两个务必”,勤俭办事,不给群众增加经济负担。

第二十五条 严于律己,不索拿卡要和接受礼金、礼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项目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严禁贪污挪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驻村工作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队年初要有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驻村帮扶工作承诺制,平时要抓工作落实,年终要有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县委党建办对各驻点村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重点督查指导,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年度计划不落实、驻村工作效果较差的,对所驻村的工作队下发督办卡,责令限期整改,驻村工作队要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县委基层党建办。

第三十条 县委基层党建办年终组织对各工作队驻村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三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继续驻村直到验收合格。工作队员继续驻村期间,县委基层党建办不发驻村补助。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队和工作队员,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基层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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