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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路安全保护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保护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要: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违反本以上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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