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法学全真案例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和实验中心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为加强我中心资料室业务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收集法学全真案例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规定流程,按时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关于集中管理教学档案资料的原则,集中统管需要长期、永久保管的教学案例资料,维护法学案例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实践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
第四条 法学综合实验中心案例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负责案例的收集、整理、复印、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二)为丰富实验中心实践教学和科研资料,做好法学全真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案例提供利用;
(三)开展案例资料的编研工作和参与、配合实验中心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章 全真案例的接收和收集工作 第五条 接收和收集的范围:
(一)利用法学院历届招收在职法硕学生的办学资源,收集其工作中接触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整理提供其接触的相关案例;
(三)中心教师兼职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第六条 收集与接收案例时间及方法:在职法硕学生,在其第一学年开学注册后,由法硕办公室通知要求每位学生提供,按照要求整理、编目后,资料室进行接收;全日制学生,在毕业前提供整理一份其社会实践过程中接触的案件形成案例料;实验中心教师,兼职律师工作中,提供其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
各类全真案例经过系统整理,符合要求,编有完善的《法学全真案例目录》(含民事法案例目录、刑事法案例目录、商事法案例目录、行政法案例目录)一式两份,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接收时,双方根据《案例目录》一一清点核对,双方经手人在案例移
1 交登记册上签名。《档案目录》由资料室和案例资料移交人员或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案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及利用工作
第七条 中心资料室案例资料一般以教学课程方向进行分类(民事法案例、刑事法案例、商事法案例、行政法案例)。每本案卷编号对应每个案例的标题。 在日常档案整理工作中,注意做好:不同类型案例资料的分类存放,确保案例资料的完整;加工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资料,调整资料室案例陈列不合理的布局等。
第八条 中心资料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所管的案例资料的内容,主动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利用。中心资料室设立案例陈列专柜,方便利用者查阅、摘抄。利用者需要时,在不违背保管原则的前提下,可摘录有关部分。
第九条 中心资料室提供案例资料目录,查、借阅案卷资料登记簿等。工作人员每次应做好案卷借阅的登记和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案卷数量、整理鉴定情况、利用人次进行统计。
第四章 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中心资料室提供专门的档案柜和资料架保管和陈列法学全真案例。所有案卷资料副本,对中心教师和学生实行开架阅览,但未经中心领导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一律不得借出资料室。 因课堂教学需要,在资料室内上课使用的案例,课前由专人统一办理借阅手续,课后清点后统一归还。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实行一季一检查、半年全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查。检查内容:
(一)案卷数量有无短缺;
(二)案卷材料有无损害;
(三)借阅手续是否规范;
检查时要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对受损害的案卷资料要设法抢救、修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