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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3: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2015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余兄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

(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2、家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的李刚有一子李犀利,一女李凤姐。李凤姐婚后一直在阳曲县居住,李刚身体不好,生活主要是李凤姐照顾。李犀利在迎泽区开公司,实力雄厚,并在小店区投资炒房,但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李刚生活困难。2011年,李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犀利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双方均未上诉。2015年,李刚病情恶化,再次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

(1)针对李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

A依法受理 B按再审处理 C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D依法受理,再裁定驳回起诉

(2)关于本案当事人,正确的是( )

A李刚是唯一原告 B李犀利是唯一被告 C李凤姐不是本案被告 D犀利凤姐均是本案被告

(3)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

A尖草坪区 B阳曲县 C迎泽区 D小店区

(4)开庭当天李刚突发疾病住院,未能出庭,法院应当( )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先于执行

(5)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当事人均进行了传票传唤。但庭审时,李犀利未到庭,也未说明理由,法院应当( )

A延期审理 B中止诉讼 C可拘传其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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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迎泽区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0万元的可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迎泽区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公司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又向该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刻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书,并在5日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该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法院因此作出了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请找出本案中程序上的错误,并且改正

4、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2014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2015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

(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5、马仁、马宜和马理系兄弟,其父母早亡,马宜和马理随长兄一家共同生活。土改时,马宜、马理和马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20年后,马宜和马理一同去外省B县工作。2015年马仁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C县的马仁之子马云将6间房卖给村民李某。不久马理得知此事,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请问: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哪些人应参加诉讼?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6、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微向家住甲市B区的黄晓明借了5000元,言明2014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微一直没有还钱。

2015年3月,黄晓明找到赵微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微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黄晓明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黄晓明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黄晓明并将其咬伤。黄晓明治伤花费6000元。

2 黄晓明起诉要求赵微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微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微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微称,其向黄晓明借款是事实,但在2014年1月卖给黄晓明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黄晓明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微,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微还称,黄晓明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黄晓明自己承担。对此,赵微提交了邻居陈昆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黄晓明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微认为,黄晓明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请回答第1-5题。

1.关于黄晓明与赵微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2.关于黄晓明要求赵微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3.关于法院对黄晓明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4.关于赵微向黄晓明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黄晓明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黄晓明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微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微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5.关于本案黄晓明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微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黄晓明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黄晓明是因为挑逗赵微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微承担 D.黄晓明受损害与被赵微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黄晓明承担

7、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

3 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8、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2011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腿骨被摔断,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但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王某虽有支付能力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医药费没有着落,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孙某无奈只好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请问: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9、2015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12月28日),彩电厂选委会认为周三已经下岗,应在其所在街道参加选举,未将其列入选民名单,但周三所在的街道选委会认为:周三应在彩电厂选举,也未将其列入名单。12月14日向彩电厂选委会申诉,选委会12月15日决定其应在所在街道参选。12月16日找到街道,也决定周三不应是街道选民,周三及其邻居陈婉不服。丙于12月19日乡街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周三的选民资格。法院认为:陈婉不得作为起诉人,应由周三起诉。于是周三在12月21日提起请求确认其选民资格之诉。由于临近选举日,法院决定由审判员明道独任审判,在街道选委会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12月29日作出判决:周三应在甲厂选区参选,于12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

问:本案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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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冲(男)、潘云(女) 系夫妻关系,生一子林丹。林丹半岁时被送到潘云的母亲周密处帮助抚养,现年4岁,林冲、潘云想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密认为林冲曾因犯盗窃罪服刑 1 年,品行不端,可能影响小孩成长,拒绝了林冲、潘云的要求,林冲为此起诉,主张对林丹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周密交回林丹。潘云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但碍于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关于本案如何认定诉讼参与人,存在如下各种意见:

A.原告:林冲 B.原告:林丹 C.原告:潘云 D.被告:周密 E.被告:林丹 F.被告:潘云 G.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潘云 H.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潘云 I.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周密 J.法定代表人:林冲 K.法定代表人:潘云

上列意见有下列组合,请确定哪一意见全部正确,在其后的括号内写\"对\" 甲组:A、E、H、I ( ) 乙组:A、E、G、I ( ) 丙组:A、C、E、I ( ) 丁组:A、D、H ( ) 戊组:A、C、D ( ) 己组:A、D、G ( ) 庚组:B、D、G ( ) 辛组:B、F、J、I ( )

11、陈玄风与梅超风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2014年5月,陈玄风向草坪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梅超风的婚姻关系。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二人均未上诉,2015年9月,陈玄风向朋友透露曾隐瞒20万元存款未在诉讼中处理,梅超风得知后,十分气愤。

梅超风能否就判决中的婚姻关系部分申请再审?

梅超风能否就判决中未处理的10万元存款申请再审?

梅超风认为判决中将房屋分给陈玄风明显不公,能否对该房屋申请再审?

梅超风能否向草坪区基层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再审法院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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