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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1: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 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 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

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

(一)、组织与安排 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 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 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等。

(二)、分工及职责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 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 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 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 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 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 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 (按工程性质的区别, 准备不同资料) 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 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 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 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 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 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 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 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 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 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进行工程验收。

3、代建办及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参加竣工验收的 各有关单位。

4、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 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根据建设项目及资料准备情况,实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同步或分步进 行 (

1)、现场验收程序 听:听取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 看:由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对该工程进行分类、分项现场验收。 评:现场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 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现场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整改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 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

2)、资料验收程序 交:在竣工结算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 建办提供各自的全套竣工资料,并签认资料移交手续。 审:资料验收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要求严格、认 真审查有关竣工资料。 评:资料验收组在严格审查有关竣工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 见。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需要的资料及要求

1、代建办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准备的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

2)、立项批复; (

3)、征地批文; (

4)、用地规划许可证 (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 (

6)、招标(比选)文件、投标(比选申请)文件; (

7)、施工许可证;

8)、执行的工程定额、调价文件。以合同约定的文件为依据; (

9)、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施工单位准备的资料

1)、开工报告及开工令; (

2)、竣工说明; (

3)、全套工程竣工图,供线路管网竣工图; (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变更、洽谈(会审、会议)记录; (

6)、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 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 (

7)、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计量书等有关结 算资料。 (

8)、施工组织设计; (

9)、安全防护方案; (

10)、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12)、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 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

办准备。

3、监理单位准备的资料

1)、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

2)、会议纪要、月报、联系单、各类通知单及回复 (

3)、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已移交代建办的资料,由代建办准备。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1、资料签认要求 所有现场验收必须按实际完成的工程签认。 工程计量签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使用单位现场代表负责 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现场实地计量签认。 签 认完成后,交代建办复检签认。 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更签认:工程项目增、减及主要材料等变 更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办签注的变更原因、变更量说明,并附有 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数量签认:该工程所是有的主要材料的品 牌、规格、质量、数量要有代建办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 详细验收签证。

3、资料准备要求 a、完整; b、分类、分项造册; c、交接签收确认

四、其他 代建工程项目施工完工后,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资料验收,具体时间安 排,根据工程项目完成和初验情况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目录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资料员《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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