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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10

l 总则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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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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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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