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定作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安徽采油厂)承揽人:江苏油田建设总公司(电器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维修项目类别及金额:
(一)维修项目类别内容:
承揽人维修电加热系统,保证电加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内容见明细表)
(二)总金额(大写): 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
二、施工期限:
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28日,工程总日历天数:18天
三、维修地点:
安徽采油厂井站
四、质量保证期:
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设备质量和维修质量问题,由承揽人负责按定作人指定期限无偿修复。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由定作人现场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设备质量和维修质量不合规定,当面提出异议,承揽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整改。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验收合格后,定作人出具验收证明书,承揽人一周内向定作人提供全额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留总工程款的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七、违约责任:承揽人:
1、承揽人不能按时交工的,应向定作人偿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
2、设备质量不合格,承揽人及时维修或调换。
3、安装调试不合格,承揽方在定作方指定期限内整改至合格。
定作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安徽采油厂)
4、定作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逾期利息。
八、协作事项:
1、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人员的监督。
2、承揽人要做到安全施工,遵守定作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承担施工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内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鉴定地点 : 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安徽采油厂
定作人承揽人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安徽采油厂)
单位地址: 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单位地址 :
代表人:代表人:
日 期:日 期:
电话:0514-6745530电话: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天长支行城关营业所开户银行:
帐号:12-035901040002972帐号: 税号:32100172059808X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