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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吉直房改字[2010] 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现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 2号)文件的规定,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分别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多个职工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含以货币形式补偿),由国家或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五、公有住房拆迁后(舍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六、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金额出资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差价互换公有住房的,按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八、复转军人住军产公有住房的,计入公有住房面积。

九、夫妻离婚的,离婚前住房已房改,夫妻双方均享受了房 改的各项优惠政策,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都按原房改房的建筑面 积计算;离婚前住房没有房改(承租公房),夫妻双方的住房面 积以法院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为凭。

十、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 房面积。

十一、2000年10月1日《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前去世的无房 或未达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 贴;2000年10月1日《含)《细则》印发后去世的职工,其去 世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曲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领取。

十二、调转工作的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建立,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行政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执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或职称中高的执行。按职称执行的须以职称证书作为凭据。

十四、单位奖励个人承租的住房计算个人面积;单位奖励给个丿、的住房并直接给个人办理产权证的,不计算个人住房面积。上述各项奖励,均应符合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十五、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攻策的地区所在单位;未建立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虽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六、职工在2000午10月1日《细则》印发前,单位未分配住房但发放补助资金的,按当年市场商品房均价将补助资金换算或面积,视为公有住房面积;在2000年lO月1日(含)《细则冫印发后,单位发放补助资金的,视为已领取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给补齐。 `

十七、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后,住房补贴标准和工辞补贴标准调整提高、职工职务{职称)晋升、调转工作,不再送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差。

十八、自2000年lO月1日《细则》公布之日起,《细则》未规定事项均适用本规定。

十九、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省直房改办负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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