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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委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调整村委(社区)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

通知

各村委(社区):

为解决村委(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村委(社区)干部退休、退职补助调整如下:

第一条:享受本规定的人员范围

凡是经镇委行文任职的村委(社区)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村委(社区)依法选举产生和经镇委批准聘任的村委(社区)干部,可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退休人员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退休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镇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享受退休待遇:

1、年龄男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且工龄达到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

2、年龄男的未满60周岁,女的未满55周岁,累计任支部书记10年(含10年)以上或累计工龄15年(含15年)以上的,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二)补助标准

符合退休条件者,其退休工资按其工龄情况分别为:

1、工龄在30年以上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90%发给;

2、工龄在20年至29年之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80%发给;

3、工龄在15年至19年之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70%发给。

4、累计任支部书记10年以上,工龄低于15年的,退休补助按离任时工资的60%发给。

二、退职人员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因正当原因无再担任村干部,又未能达到退休条件者,实行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按其退职时的工资标准每年工龄补助一个月计。

第三条:实施的时间及具体事项

一、凡是复员、退伍军人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军龄可计入工龄;凡在镇办企业、林场工作或在学校任教后担任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前段工作时间可计入工龄。

二、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离岗后,仍按原办理退休时退休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并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按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当选为村委或社区干部的工作年数每年发给一个月的补助)。

三、办理退职手续后又重新当选为村委(社区)干部的,其工龄从新的任职时间计起,已办理退职补助的工龄不能再计。

四、凡在任职期间,有病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其本人申请、镇组织部门批准,可按以上规定享受退休或退职补助;如在任职期间病故的,按现职工资标准补给6个月的补助作丧葬费。

五、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后一次性补给500元作丧葬费。

六、未经镇委批准自动离职的,和在任职期间因犯错误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撤(免)职的,一律不发给补助费。

七、2011年11月前已离任的,补助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4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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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委干部退休、退职补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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