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途律师事务所员工行为准则
为加强管理,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保证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以下行为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以下人员:合伙人,专职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全体行政工作人员。
1、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严禁律师本人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
4、严禁律师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5、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机构执业,不得为其他律师机构介绍业务,收取好处费。
6、律师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股票交易等投资活动。
7、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挪用、私分、侵占、隐匿业务收费。不得侵占、挪动当事人的资产。
8、爱岗敬业,勤勉上进,树立严禁的工作作风,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人工作指标。
9、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所内一切规章制度。
10、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尊重、关心、礼待当事人,接待当事人时必须主动热情、和蔼、礼貌、专注、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1、尊重同行,反对不正当竞争。在庭审中,不得对对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以损害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威信和名誉等不正当手段排斥同行,招揽业务。
12、廉洁自律,不在律师服务费外收取委托人的额外报酬和财务。
13、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发扬团队精神。严禁以任何理由制造矛盾,损害集体利益。
14、在工作时间要穿着得体,谈吐文明。
15、每周工作日内,中午不得饮酒。
16、珍惜并自觉维护本所声誉。
17、爱护、合理使用本所一切设施,不得侵占所内财产。
18、保守本所及当事人的秘密。不传播、不索阅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工作情况和资料,不得对外泄漏本所的业务情报。
19、遵守本所作息、考勤制度,行政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所有人员外出办案或出差需向本所告知去处。
20、准时参加本所集体活动及会议。
21、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