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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2〕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建立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支持服务业小企业的积极性。

(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七)进一步完善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机制。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参照已有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对个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充实完善政策。

二、加大扶持力度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2年达到全市GDP的万分之一以上。从2013年起,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大政策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九)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杭州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杭州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规定执行。

(十)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审核认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每年由市服务业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企业100强暨具有国际竞争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评选表彰活动,其中符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38号)要求的服务业100强企业可享受申购人才专项房政策。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上规模奖励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6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

三、扩大税费优惠

(十三)在税收管理方面,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纳入所在区、县(市)营业收入统计范围;连锁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地税)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

(十四)对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1-3年内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经认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当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幅超过10%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精神,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试运行范围,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事程序。

(十八)以 2000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入驻我市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市财政,并列入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评价激励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杭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基准日之后入驻我市的外地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营业税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中由省财政按 20%给予的奖励划归相应区、县(市)财政,专项用于鼓励引进、扶持金融机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助。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

四、加强土地保障

(二十)继续实施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加大对服务业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优先保证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及省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已列入用地计划、完成前期手续的服务业项目,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服务工作。对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应优先给予保障和倾斜。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二十三)选择1-2个市服务业重点类或培育类集聚区作为试点,允许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条件成熟后加以推广。

(二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培训力度,增加服务业人才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服务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及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服务业相关资质证书培训。继续实施“杭州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在市人才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及其补充意见执行。

(二十六)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杭,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十七)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六、推进项目服务

(二十八)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完善服务业项目管理,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十九)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资助。搭建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金融机构和服务业项目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项目与资本对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落实服务业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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