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能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6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阶段的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研究生处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实施细则是对研究生学习、生活的日常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严肃校纪校规、加强良好校风、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高尚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培养研究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对研究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以思想教育为主,全校教职工要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以良好的师德,高尚的人格,严谨的学风,理性的科学精神去熏陶、影响、教育广大研究生。研究生业务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加强教育。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研究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具体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各培养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依照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规模配备研究生政治导师(班主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硕士生导师对自己所指导的学生的日常行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各级研究生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积极配合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和处罚 第七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扰乱学校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校园景物,珍惜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

第八条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禁止在每学期学习期间擅自组织或参加外出旅游;禁止擅自到江、河、湖、水库等水域游泳;禁止在学习时间内玩游戏机;个人课外活动和生活要求健康、有度。

第十条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保守秘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积极防火防盗。禁止在宿舍内生火作饭,禁止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将加重处分。

珍惜水、电。对研究生宿舍实行用电限制,每寝室用电每月超过规定用电量者,由该室研究生按重庆市电费收费标准支付超额电费。

第十三条 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安排外来人员住宿。违反且不听从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宿舍失盗或其他事故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鼓励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从事被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创办产业,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启动资金、场地、技术指导等支持。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缓刑除外);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禁止以任何理由煽动、策划、组织、参与非法游行、罢课、静坐等破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的活动;对煽动、策划、组织以上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以上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打架斗殴。研究生个人或集体间发生争执和冲突,应互敬互让,友好协商解决或主动请各级组织解决。对打架斗殴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打架斗殴中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参与打架未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寻衅打人、结伙斗殴者,不论理由如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斗殴者或请非当事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使用凶器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但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伤人者,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均要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五)对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将根据打架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一方或双方予以赔偿。

(六)对于经组织调解后,仍挑起事端,并使事态扩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应负法律责任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赌博(含变相赌博)。有赌博行为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引起其他违反条例的情况,从重处理。为赌博者提供赌具(如麻将、扑克牌)、场所等条件者,给予同赌博者相同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研究生宿舍严禁打麻将,违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酗酒。酗酒后打架肇事者,按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加重处理。酗酒后损坏公物者,按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物要赔偿。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损拒不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盗窃、诈骗公私财物。

(一)盗窃公私财物,经查实,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保卫部门、公安部门确认为扒窃或参与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结伙盗窃者,加重处罚。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以学校或以研究生名义,在校外骗取钱财,根据数额大小或所产生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观看、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严禁涉足带有黄、赌、毒色彩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站,观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科研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获取黄色信息、反动思想,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禁止利用互联网煽动、组织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违者按国家、学校有关管理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与异性交往时应文明、礼貌、庄重、正当,言行有度。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反对任何不道德的行为;禁止在校园各公共场所做出不文明、不得体的行为。凡发生下列行为者,学校将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有伤风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举动侮辱戏弄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育需经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证件、证明、公章和他人签章,违者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研究生的学风建设,树立优良学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出色完成政治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和学术研究任务;讲求严谨科学的求学态度,不弄虚作假、贪图虚名,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严禁“学术抄袭”和“学术造假”,违者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加重一档处分。

(一)违纪后抵赖事实、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错误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况者可酌情给予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

(二)在结伙违纪事件中,对检举揭发他人、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对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除自觉遵守本规定外,须同时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违反规定中两条款及其以上者,从重一并予以处理。以上条款的违纪次数是指一学年内的累计次数。

第三十五条

以前发布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如认为必要将进行复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演讲比赛策划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则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自学考试: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重庆工商大学毕业论文安排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日常行为规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