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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视讯处2012年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防治计划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实施方案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视讯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安全和教育培训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视讯处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基层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各部门要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教育和培训,结合实际工作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实施维修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2.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3.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视讯处主管领导批准;大修计划调整须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4.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5.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6.检修部门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7.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视讯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综合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部门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防护服装等)每月定期发放、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本单位保管员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发季度性用品。

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5.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6.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和保管。 7.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视讯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2.视讯处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

3.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人员,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离岗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6.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7.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8.各部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视讯处各部门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工作。

3.视讯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工作区域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部门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4.每年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小组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5.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我单位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向集团公司报告,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按法规与相关规定执行。

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1.“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2.“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3.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4.“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7.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8.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9.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0.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4.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6.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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