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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防治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5 08:02:37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煤矿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各单位: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 组 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 成 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

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二条 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

第六条

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七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监科必须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监科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 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监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工资科。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工资科报告。工资科应及时向矿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矿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工资科、安监科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矿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8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推荐第2篇:职业健康岗位职责

职业健康岗位职责

1目的:明确职业健康安全职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范围:全公司员工。 3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4安全职责 4.1董事长

4.1.1对企业内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负全责,是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1.2认真贯彻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和生产任务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1.3负责制定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案,批准发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4.1.4负责配置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各种资源。

4.1.5组织制订与健全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专职机构,配备和企业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心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相对稳定。

4.1.6经常监督检查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4.1.7负责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审批。

4.1.8支持下属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健康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到位。

4.1.9认真执行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做到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设施“三同时”。4.2总经理

4.2.1在分管范围内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代表总经理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权力,对总经理负责。4.2.2认真执行和贯彻上级和公司制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员制度。

4.2.3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讨安全生产状况,提出下阶段安全工作要求,每半年检查各子公司、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4.2.4经常深入基层、车间检查指导工作,重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组织全公司的综合检查,督促车间(部门)做好隐患整改。

4.2.5审核改善劳动保护的技术措施项目,并组织相应部门加以实施,竣工后组织验收。4.2.6亲自主持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直接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调查并分析、处理。 4.3部室主任

4.3.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总经理负责。

4.3.2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并监督各车间技术主任(负责人)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规定。

4.3.3对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技改项目完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4.3.4在审批各产品的操作规程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内容。

4.3.5在研究、开发、采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时,做好安全措施的审核工作,研究可能有关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点。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项目暂缓实施。

4.3.6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工艺技术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负责。4.4生产部主任

4.4.1在生产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是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4.2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4.4.3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组织力量、安排时间完成单位内内的不安全隐患整改。

4.4.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生产能力,防止超负荷运行,并保证设备中修、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负责大修、中修时的安全措施审核。

4.4.5在生产调度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4.4.6在制订经济责任书和考核定额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并切实执行。 4.5设备部主任

4.5.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为工程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4.5.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法规、规程和条例,督促车间和部门做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4.5.3配合车间和部门制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审查有关设备检修、维修、保养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各车间、部门合理安排好检修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电气的检查和检修。4.5.5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4.5.6参加大、中检修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审核,并负责落实。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4.5.7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计划安排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期限。

4.5.8负责设备验收的有关安全事宜。

4.5.9做好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特殊工种的资格审查、年审和培训工作。 4.6质检部主任

4.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法规、规程和条例,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安全生产任务。

4.6.2对因检验要用的剧毒试剂和要检验的剧毒物品,指定专人保管、检验,定期检查,不得遗失,注意易燃易爆试剂的的安全使用,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3做好精密仪器和贵重仪器的使用和保管、保养工作。

4.6.4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落实,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4.7安全部主任

4.7.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落实、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4.7.2组织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并贯彻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员工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7.3定期检查各部门、车间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车间生产第一线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4.7.4组织制订、修订并审核各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门实施。4.7.5参与技改、扩建、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技术审核,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

4.7.6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7.7负责公司内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4.7.8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调度会,提出安全生产意见,传达上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4.7.9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下令停止生产,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防止事故发生。4.7.10参加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和试产前安全审核、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4.8环保部部长

4.8.1贯彻执行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4.8.2负责三废处理过程的安全、职业健康工作。

4.8.3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措施的落实,参与项目“三同时”验收;4.8.4负责环境方面内外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 4.9机电仪

4.9.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条例,做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4.9.2负责编制计量器具、仪表、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9.3负责计量器具、仪表、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修,确保检修安全。 4.9.4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4.9.5负责部门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4.10技术部部长

4.10.1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全公司工艺操作规程、新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4.10.2在研究、开发、试制新产品、新工艺、采用新设备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系数,研究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提出防范措施。

4.10.3组织员工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和生产技术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产品试制、采用新设备时,要组织人员学习,使他们掌握操作技术,熟悉生产工艺、设备性能,懂得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4.10.4各产品在工艺上有重大改变时,要组织安全技术鉴定,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10.5在制订试验方案时,必须提出所有原料的名称、中间产品、付产品和产品的毒性、保护方法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4.10.6在试验前,必须详细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操作法。

4.10.7在试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安全防护措施和三废处理方法。

4.10.8在新产品、新工艺移交车间时,要把所有的安全生产资料、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如实交给接受单位。

4.10.9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由于工艺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负责。4.10.10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和活动,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11技措部部长

4.11.1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是技措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4.11.2其他按技术部部长相同。 4.12财务部主任

4.12.1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设立专款独立帐目。4.12.2保证和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经费的使用情况。 4.13供销部主任

4.13.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各种防护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对上述产品质量负责。

4.13.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4.13.3负责仓库的防火和危险物品、气瓶、有关贮罐、罐车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容器的回收处理工作。

4.13.4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4.13.5负责搞好车辆维护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4.13.6负责车辆用油和车库的安全并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实行管理。办理准运证和购买证。 4.13.7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办证检审工作,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

4.13.8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做好化学危险物品保管、押运、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4.13.9销售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4.13.10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4.14安全员

4.14.1在安全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机关和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分管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落实、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安全部负责。

4.14.2组织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并贯彻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员工参加的各种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健康安全技术素质。

4.14.3定期检查各子公司、分厂、车间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全例会。每月组织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车间生产第一线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并消除隐患。

4.14.4组织制订、修订并审核各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4.5参与技改、扩建、新建、改建、大中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技术审核,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

4.14.6负责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14.7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4.14.8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调度会,提出安全生产意见,传达上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4.14.9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下令停止生产,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安全部报告,以防止事故发生。

4.14.10参加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和试产前安全审核、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4.15车间安全员

4.15.1积极宣传国家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本厂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4.15.2深入现场检查工艺操作、设备运转、安全装置、防火设施、防护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或处于良好状态。发现违章作业、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和登记。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4.15.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记录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4.15.4领导或督促本车间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4.15.5负责做好对新进车间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督促班组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做好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15.6负责本车间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查落实工作,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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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项目经理和书记为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副经理和安全总监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施工范围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党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是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决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职业健康例会,主要研究解决项目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

第八条

小组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

第九条

项目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一、是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四、督促检查分管的责任区副职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五、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八、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条

项目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职业健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领导项目部组织开展劳动职业健康竞赛等活动,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范知识。

四、参加职业健康大检查及重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一、协助项目经理书记抓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总监直接领导安质部的工作,组织制定本项目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管业健康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教育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项目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各协作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副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项目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政策、法规,落实本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项目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三、领导组织本项目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确定考核指标。领导、组织配合队伍施工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四、督促检查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项目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危害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职业病防治的合理化建议,保证项目职业健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康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六、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总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四、组织重大安全技术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四条

安质部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带领部门人员完成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组织修订、审核新建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将其列入全项目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员工的健康技术教育,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等,监督检查项目员工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做好员工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五、组织制订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及时向经理、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安全总监,组织好项目部的安全职业健康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上报有关部门,并责令隐患单位采取好防范措施。

七、积极参加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竣工之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八、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九、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各协作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十、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及佩戴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物资部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工程项目和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的责任区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审批各类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等方案。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四、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五、组织设备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有关职业健康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将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分配到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三、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等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活动。

四、协助安质部门对新入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

五、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按时核定、征缴各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审定、印(收)发有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七、协助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第十七条

工程部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健康方针、政策。

二、下达生产计划时,监督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管理要求。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三、参加编制、汇总技改、维修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经费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四、在布置生产计划及检修计划时,应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毒方面的要求,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督促实施。

五、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设备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投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动作标准。

七、参与进行设计、技术改革或提出技术措施,监督是否符合健康卫生要求,同时提出防尘、防毒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安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中的技术问题,积极提出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革新及建议。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监督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参加有关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八条

工经部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在编制、审查建设工程计划费用预算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费用预算。中铁四局天津地铁二号线职业健康卫生档案资料

三、项目综合经营计划及综合预算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纳入其中,并将此费用纳入综合预、决算之内,进行审核。

四、在对各类项目进行决算审核时,同时审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第十九条

财务部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监督项目安全资金的管理和落实。落实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所需资金。

三、参加编制、审批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经费,统筹安排项目各项安全费用,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四、参加安全各类检查等活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险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险情;参与开展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生产环境。

推荐第4篇:某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并结合本矿开采工艺及实际情况,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名词解释

1.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 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我矿的粉尘危害主要以电钻或风钻打眼、放炮机械采煤、机械装渣、工作面放顶及假顶下的支护、皮带运输、运输设备的转载、提升装卸载等各种井下、井上生产作业及运输所产生。

1.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我矿的噪音危害主要为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件的往复运动等。

2.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

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瓦斯检验工;安全检查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采煤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凿岩机司机;钻探工;锅炉工;皮带司机、刮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绞车操作工;人车跟车工;信号把钩工;环形车场操作工;轨道维护工;采煤工;掘进工;泵站司机;拌料工;搬运工;管路工;局扇司机;主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测量工;地质工;储量工;束管监测工;爆破材料管理工;井上手选工;装卸工;给煤机司机;除渣工;材料管理工。

2.2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2.2.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2.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2.2.6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2.2.7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2.2.8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2.2.9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2.2.10严禁干钻作业,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2.2.11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除尘设施、设备经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2.2.12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除尘。3.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3.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

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采煤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凿岩机司机;锅炉工、电焊工;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绞车操作工;采煤工;掘进工;泵站司机;拌料工;局扇司机;主扇操作工;绞车操作工;井上手选工、装卸工、给煤机司机、除渣工。

3.2接触噪音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3.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

3.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推荐第5篇:公司职业健康防治措施

版本:A/0

SCTH/QJES-QP-2013-25 公司职业健康危害防治措施

1 目的

为对公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消除措施的有效实施,进行严密的组织和控制,确保其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与指标的要求,以防止环境污染、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覆盖的所有活动、场所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控制。 3 术语

3.1 采用以下标准的定义: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3.2 采用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的术语及定义; 4 职责

4.1 本规章由副总经理为主管领导;

4.2 本规章由质安部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实施的归口部门,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4.3 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职责

4.3.1 工会负责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宣传教育。并负责落实患职业病职工的政策待遇并组织新进人员的进厂前体检工作。

4.3.2项目部负责本部门作业现场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质安部负责对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3.4综合部负责劳动用品的配置并组织采购、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4.3.5综合部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收集有关的法规文件、执行和落实。 5 措施

5.1 原材料、设备的选用与采购过程的风险因素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5.2 危险品的购、运、存等由项目部按国家、地方和法律法规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5.3 作业过程的危险因素控制 5.4.1 一般作业过程危险因素控制

a) 在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对《重大危险源控制清单》中的重大危险因素的版本:A/0

SCTH/QJES-QP-2013-25 运行与活动进行重点控制,明确控制要求,具体按《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控制程序》执行。

b) 对易产生职业健康安全危险的场所或作业(包括存油区、带电区、运行区作业和重大危险的作业活动等)按安全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作业相关规定执行。

5.4.2 特殊作业过程危险因素控制

a) 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过程中,对有较大危险的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作业,特别是关键部位及工序如爆破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b) 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现场的油料库、炸药库按国家、地方和法律法规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控制。

c) 用电作业按《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用电进行控制管理,消除电危害,预防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5.4.3 焊接切割的动火作业应执行重点防火部位动火有关规定。 5.4.4 工程分包作业危险因素控制

a) 各职能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并对供货方提供的现场咨询、现场作业服务等活动进行测定与控制。

b) 对于分包方等其他相关方,要及时将本项目的危险源、风险控制的要求,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防止相关方发生事故。

5.4.5 各项目部负责对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对于随时可能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作业场所,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由安全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连续监测、监控。

5.4.6 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设备和装置运行控制

a) 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拆卸全过程的管理,项目部应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方案,落实作业中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b) 项目部定期对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设备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检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验和校准,保证其安全有效;

c) 对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以及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装置,严格按规定配置齐全,并按要求定期检验、检测、定期更新。

5.5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5.5.1 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项目部应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控制劳版本:A/0

SCTH/QJES-QP-2013-25 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督正确使用,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5.5.2 各项目部按《工作环境控制程序》的要求,控制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配置、使用、验收和维护的管理。

5.6 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5.6.1 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项目部必须保证从事重大危险因素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生理、心理素质,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体实施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执行。

5.6.2 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时,应考虑其性格、气质、兴趣、专长、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方面与从事工作的适应性,尽量满足作业岗位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并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5.6.3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由劳动人事部门和项目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6.4 职业病防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执行,由工会负责管理。

5.6.4.1职业病种类:尘肺病、青光眼、耳聋、中暑、化学中毒、风湿病;5.6.4.2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5.6.4.2.1发放劳保用品,调换工作岗位;5.6.4.2.2对容易出现职业病的岗位进行定期体检;

5.6.4.2.3对发生职业病的人员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康台帐;5.6.4.2.4夏季时,在工地建立休息室并放置绿豆汤等防暑物资;

5.6.5 各项目部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外来人员,加强管理,对顾客和来访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要求的传达和采取必要的防护。

5.6.6 公司每年安排两次对覆盖的各项目部开展安全大检查,由质安部、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并形成安全记录,以落实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维护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

员工健康管理措施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2 适用范围

本措施规定了公司保护员工健康的控制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共同负责制定本措施,是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健康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有害作业场所治理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上岗员工和转岗员工按体系规定组织职工健康培训,负责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3.3 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健康投资计划,并平衡计划资金,把健康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总体计划之中。

3.4 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 措施

4.1 公司员工健康管理

员工健康管理实行两级管理者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员工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工作。公司机关各有关科室、各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向总经理负责,落实本单位员工健康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 4.2 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

4.2.1 公司依据国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技术参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有害场所在单位应加强员工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2.2 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工作具体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4.3 有害作业场所管理

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工作具体执行《有害有毒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 劳动保护用品

必须根据各工种特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 用品,具体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4.5 员工健康培训和教育

4.5.1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健康教育培训需求,安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年度健康培训教育计划》,确定健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协调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执行《培训控制程序》。

4.5.2 公司党工委协助人力资源部利用报纸、板报、宣传材料等传播媒介开展对员工的健康安全宣传教育。 4.6 健康监测

4.6.1 工会在每年10月底之前做好公司员工查体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保留体检记录;人力资源部依据体检记录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具体执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4.6.2 女工保健

具体执行国家卫生管理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4.7 健康投资计划

工会每年年底制定出下一年度《员工健康投资计划》,财务部平衡计划资金状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8 监督与审核

4.8.1 公司工会每季度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健康管理的综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书面通知所属单位,令其限期整改。

a)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及管理; b) 有害作业场所管理; c)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发放; d) 职业健康教育; e) 职工健康监测。

4.8.2 公司工会根据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上报管理者代表并呈总经理,作为管理评审的信息输入。

推荐第6篇:职业健康防治责任制(推荐)

职 业 健 康 防 治 责 任 制

目 录

一、企业职业卫生职责

二、企业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三、总经理职业卫生责任制

四、安全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五、生产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六、机电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七、经营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八、技术负责人职业卫生责任制

九、职业卫生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十、机电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供销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财务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劳资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四、安全科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五、机电科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六、财务科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十七、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责任制

八、班(组)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九、回采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十、巷道维修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一、凿岩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二、放炮员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三、放炮警戒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四、装渣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五、主扇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六、局扇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七、水泵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

八、电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十九、机电维修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十、电气焊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十

一、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十

二、机动车司机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十

三、空压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十

四、破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三十

五、球磨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职业卫生职责

1、企业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配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职业卫生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职业卫生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及时修订和完善职业卫生事故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职业卫生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职业卫生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履行职业卫生“三

同时”手续。

16、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8、按要求上报职业病事故,并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业卫生职责。

二、企业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研究决定本企业重大职业卫生问题及长远规划,并监督执行。

3、制定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计划措施、事故应急救援。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大检查。

三、总经理(厂长、矿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是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身作则,在保证职业卫生的前提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指标。

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

4、认真组织落实职业卫生承诺制度。

5、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7、对本企业各项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职业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亲自组织每月一次的职业卫生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立即组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落实解决。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对在职业卫生工作有贡献的职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三违”人员要给予处罚。

11、抓好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12、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开展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把职业卫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13、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制定措施。

四、安全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厂长、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的主要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卫生方针和上级的职业卫生文件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

3、做好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抓好职工的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工作。

4、审查作业规程,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办公会议。检查、布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

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处理。对重大隐患事故有权令其停产,消除隐患,确保职业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6、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时,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将事故的分析报告,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五、生产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厂长、矿长)领导下,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职业卫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2、在组织、指挥、协调生产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制度,推行职业卫生新技术和措施,消除威胁从业人员的各种事故隐患。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在制定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4、认真遵守《矿山安全规程》、《职业卫生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全矿职业卫生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5、在人、才、物各方面,要充分保证各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的需要。

6、与安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工作。

7、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职业卫生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六、机电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厂长、矿长)领导下,主管机电工作,对全矿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对机电设备的选型、使用、检修、报废等工作,负全过程管理的责任。

3、不断完善机电安全设施,保证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4、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机电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处理。

5、参与职业卫生大检查,并监督有关单位对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6、组织人员做好机电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验收工作,保证入井设备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7、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职业卫生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七、经营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和本企业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确保公司所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起到应有防护效果;个体防护用品必须“三证”并全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

3、对所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严格管理,确保不采购假冒伪劣的个体防护用品。

4、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卫生专项工作会议,为职业卫生工作积极出谋划策,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

八、技术副职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厂长、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技术工作,并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本单位作业规程的编制和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制定。当好主要领导的技术参谋,协助主要领导搞好本矿职业卫生工作。

3、正确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九、职业卫生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安全副职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生产环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毒、防寒、防冻、防洪工作。

3、负责对新招工人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经常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训练,组织对特殊工种的训练。对上岗职工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是未经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严禁上岗作业,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监督检查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

5、负责健全各工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组织制定、修改和完善企业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违章违制度的职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教育。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大检查,及时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按期落实。

7、负责按时编制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卫生及消尘、防毒危害的长远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治理尘毒危害的具体措施。

9、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填写和上报伤亡事故报告书。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贯彻执行。

10、掌握职业卫生动态随时掌握患矽肺病人员情况并负责监督调离工作。

11、根据上级规定,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发放、使用和管理。

12、,

14、、及时总结交流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经验与学习兄弟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职业卫生工作有成绩的单位、人员及时提出表扬和奖励,并协助基层搞好奖惩工作。

十、机电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的职业卫生方针,及时传达上级有关职业卫生的指令、指示、文件精神,追踪检查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本科政令畅通,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及时检查全科各岗位、各工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和运行状态,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效运转并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本科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保证有关设备、材料的及时运送到位。

4、负责制定与机电科有关的各项职业卫生措施。

5、审核、验收各项工程设施质量,并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监督有关单位或人员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6、建立健全本科各岗位职业卫生责任制的操作规程。

7、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十一、供销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1、必须采购安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三证”齐全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2、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照个体防护用品说明书要求发放。

3、对所属仓库应经常检查,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与防火器材,运送易燃易爆物品或有毒的危险品时,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以保证安全。

4、购买工具、设备及各种器材,要严格检查质量,确保安全。

十二、财务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厂长、矿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议工作和本科的行政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政府的有关财政、经济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规定。

2、及时提取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检查职业卫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握节能和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使用台帐,足额提取和使用安技措费用。

4、认真审核各类工伤事故经费开支情况,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5、组织制订本企业各项财政会议制度,建立财会人员职业卫生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督促贯彻执行。

6、组织本企业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开展目标成本管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以基层成本(会计)组和班组核算员,实行业务指导;参与组织全面经济核算。

7、参与拟定或会审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

8、负责向企业领导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分析结果。

9、学习并推广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10、负责协调与各科(室)、车间之间工作的关系,搞好对外业务联系。

十三、劳资科职业卫生责任制

1、禁止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相关职业危害作业,对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调岗。

2、在调整工资和奖励时,把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条件。

3、录用的新工人、外部调转工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4、严格执行劳动考勤制度,监督检查随意加班加点,倒班串班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保证职业卫生。修改劳动定额,劳动组织应在保证职业卫生的基础上进行。

5、协同生产科等部门改善劳动卫生条件和作业环境。

十四、职业卫生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总经理、安全副职的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科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职业卫生方针,遵守《职业卫生法》,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文件和指令。

3、负责组织全科人员团结一致,协调工作,完成有关领导

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

5、对现场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限期整改,特殊情况有权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安全。

6、协助矿安全副职组织好全矿职业卫生大检查,并组织本科人员对检查提出的存在职来卫生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7、实行科学管理,学习运用各种科学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按客观规律办事,克服凭主观靠运气、靠想当然的错误做法,以从严务实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

8、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以自己的模范行为领导本科的人员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十五、机电科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机电科是全矿机电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机电科科长在主管副职领导下,对所辖工作范围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责任。

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矿山机电设备质量完好标准》,管理好全矿机电设备,制定对入井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发生。

3、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采用固定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力度,掌握大型机电设备和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动态,发现隐患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限期整改或处理。

4、组织并加强对机电特殊工程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增强机电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防止机电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5、组织制定并完善有关机电安全管理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6、加强高低供电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年度预防性实验,提高矿井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保证轨道提升、大巷运输等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8、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水平,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更好地服务于全矿的职业卫生。

十六、财务科科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职业卫生专项资金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2、协助主管副职抓好经营管理工作。

3、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爱岗敬业教育,严格各项纪律。

4、协助主管矿长处理好与地方有关单位、部门、村民关系,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5、参加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会议,对分管工作作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对其他工作积极出谋划策,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

6、为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七、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责任制

1、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职业卫生的检查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

2、职业卫生监督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单位

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3、有权监督检查本矿对安全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和纠正。

4、对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事故隐患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5、有权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查,有权参加各种安全会议。

6、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有关领导组织抢救工作。

十八、班(组)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认真执行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责。

2、组织本班工人学习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制止和处理。

3、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解决不了的隐患,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4、组织开好班前会,分析预测当班作业中可能遇到的职业危害问题。

5、发生事故立即上报矿领导,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事故的有关情况。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十九、回采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回采工必须熟悉本地区回采工作面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2、回采工必须熟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以及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3、回采工作前必须准备好所用的回采工具,并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

4、回采支架前要按照规程规定备齐所用的支架材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5、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回采支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6、维护好工作地点周围的电器设备和通风、排水设施。

7、在工作中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给班长和矿长。

8、收工时要将工作地点的杂物、浮渣清扫干净,将工具放在指定地点。

十、巷道维修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认真检查维修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维护处理好后再进行工作。

2、备好工具和材料,处理好电缆、机电设备及管路后,再进行作业。

3、工作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作业。

4、维修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自上而下的原则。

5、维修工作必须达到规程要求,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6、及时清理巷道浮料,确保行人、通风要求。

7、独头巷道的维护,撤出独头巷内一切人员,加强通风,。保证巷道内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维护巷道或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保证巷道的规定高度和断面,支架质量符合要求,及时清理脏物,旧坑木等材料运到指定地点,管线吊挂好后才能离开岗位。

二十一、凿岩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掌握工程设计规格要求,熟知工作地点范围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

2、按照爆破说明书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钻眼定位。

3、开工前首先要掌握好中、腰线,并把中、腰线引至工作面。

4、工作中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5、坚持配带好防护用品,保证湿式打眼,掌握风钻及其它钻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6、发现工作面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班长汇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使用的钻具设备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更换。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成后将钻具、风管、水管等设施,放在安全地带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9、服从班组长的指挥,完成本职工作。

二十二、放炮员职业卫生责任制

1、放炮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领取放炮员操作资格证,方可担任放炮工作,并持证上岗。

2、严格按照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井下放炮工作。

3、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火药管理、装配引药和装药放炮,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4、放炮前,先检查好顶、帮、支架、有无透水异状等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放炮前要与班长联系,设好安全警戒人员。

5、放炮后负责检查遗炮、瞎炮等情况,处理瞎炮时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

6、必须用专用放炮工具进行放炮,放炮器手把要随身携带,放炮工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7、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合理装药,保证循环进度,并不崩坏支架。

8、未处理完的瞎炮,放炮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在现场交接班。

9、火药、雷管的领退,要做到领、用、退三清,不得私自存放。

二十三、放炮警戒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现场由班长指定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工人担任放炮警戒工作,担任放炮警戒人员按照班长指定的警戒工作,在警戒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或与其他人员闲谈。

2、警戒工作期间,不得放任何人进入警戒区。

3、只有得到指定警戒人员的班长亲自通知撤岗后,才能撤除警戒。

二十四、装(渣)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开工前检查好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

2、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每次放炮后,必须经班长或放炮员许可,方可进入工作地点。

3、装(攉)矿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并随时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装(攉)矿时,要注意附近电器设备和通风排水设施。

5、在25度倾斜巷内装(攉)矿,要打好挡板,防止大块滑落。

6、严禁进入老塘中装(攉)矿。

二十五、主扇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熟悉风机的性能,做到会维护、会保养、会使用、会处理 17

故障,确保风机正常运转。

2、定期注油、擦试机器,清理风机房范围内的卫生,保证机器的完好与清洁。

3、认真保管好备件和检修工具,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4、参加设备的检修和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5、认真执行要害场所的管理制度,现场交接班制度,严守工作岗位,详细填写运转日志。

二十六、局扇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局扇风机工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局扇司机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局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局扇正常运转。

2、每班负责对局扇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是否有循环风,吸风口附近是否有杂物,风筒接口是否严密等进行检查处理,或汇报有关人员。

3、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进行维护和操作。

4、经常与通风员联系,检查风流中的有害气体含量,含量超限时,与班长、通风员相互配合处理。

5、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按要求及时修理。

6、坚守岗位,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将本班局扇运转情况向班组长汇报。

二十七、水泵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水泵工在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

2、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要会使用、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3、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如遇到自己处

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睡觉。

5、爱护设备,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清洁、整齐,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二十八、电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坚持持证上岗。

2、在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做好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工作,保证安全供电。

3、按照完成标准和电气规程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4、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以及停送电制度,保证职业卫生。

5、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6、努力学习技术,提高业务能力。

7、填写好安装检修和试验记录。

8、使用保管好工具和仪表。

二十九、机电维修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负责对井上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

2、在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工作时,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带电作业,按时检查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3、保证检修质量,所检修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并做好检修记录。

4、及时准备各设备所需要的备件、材料,为维护、保养设备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管好、用好备件、材料。

5、认真进行交接班,对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如实

地向下班交待。

6、努力钻研技术,掌握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数据、运行情况,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管好,用好,修理所负责的电器设备。

十、电气焊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坚持持证上岗

2、必须配带好防护用品,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前检查好现场,及时清除易燃物,定好安全防护措施。

4、严格执行焊割规程及操作规程。

5、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技术要求进行焊接,保证质量。

6、爱护设备,熟悉设备性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7、节约材料,达到物尽其用。

8、工作结束或检修完毕后,清理好现场。

三十

一、从业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责任制

1、积极参加本单位、班组组织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2、严格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上岗作业,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

3、自觉拒绝违章作业,检举和揭发违章作业人员,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4、上岗前对本岗位及作业场所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和处理,安全后方可上岗作业,工作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检查本作业场所周围的安全情况,对本岗位和作业场所

的安全工作负责。

5、上岗时必须穿戴和正确使用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6、针对企业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7、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交接班记录。

三十

二、机动车司机职业卫生责任制

1、机动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负责车辆使用和保养,车辆要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车况良好。出车前仔细检查机动车各部件是否良好,连接装置、液压系统、刹车系统、电路及灯光照明系统是否良好,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4、进入不熟悉的巷道和场所前,应先徒步进行检查,不得贸然进入。

5、阻止超高、超载、超宽装车。

6、阻止人员乘坐车辆载货箱。

7、司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合格的防护用品。

三十

三、空压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空压机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空压机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有事、有病及时请假。

3、空压机工工作时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负责空压机的运转及日常维护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

4、按要求及时向开拓工作面通风,不用风时,立即停止运转,节约用电。

5、每班下班前,换水一次,即将水池的水放出,重新注满。

21

6、如实填写记录本,不得敷衍了事,以便对设备运行状况有清楚的了解。

7、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房,工作时不许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监督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及所存在问题讲清楚。

三十

四、破碎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破碎机工工作期间,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

2、破碎机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有事、有病及时请假。

3、破碎机工负责破碎机的运转及日常维护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

4、工作时按要求开动机械防尘设备。

5、要及时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进行撒水降尘。

6、如实填写记录本,不得敷衍了事,以便对设备运行状况有清楚的了解。

7、工作时不许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监督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及所存在问题讲清楚。

三十

五、球磨机工职业卫生责任制

1、球磨机工工作期间,必须配带合格的防护用品。

2、熟悉配球磨机设备性能和操作程序,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

22

行操作。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停送电制度进行作业。

3、在工作中要对所有的仪表及设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汇报处理。

4、按规定做好日常记录和检修记录。

5、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进球磨机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爱护灭火设备及其他工具,做到放置整齐有序。

7、保持设备及室内的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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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职责

1、及时为员工提供常见病的医疗诊断和治疗,并负责员工突发疾病和突发伤病的抢救和护送工作,确保抢救及时、规范;

2、组织公司员工工伤、职业病的鉴定和认定工作,并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处理工伤和职业病事务,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的申报、认定、等级鉴定和理赔工作;

3、做好公司流行病、多发病、季节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疾病预防意识;

4、接受关于医疗保健的咨询,提出医疗保健的合理化建议,增加从业人员医疗卫生知识;

5、负责公司员工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职业病检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实施,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并根据职业病防治所等相关单位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公司员工医疗保健、体检和从业人员职业病检查等相关信息资料;

6、参与编制公司医疗费用等费用预算,审核各项医疗费用票据,合理控制费用,杜绝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7、参加公司的环境卫生检查和稽查活动,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8、参与安全值班工作;

9、负责防暑降温以及冬季防寒工作;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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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

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

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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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益源柳塔项目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山西益源巷道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2012-09-1

山西益源柳塔项目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凡我项目部范围内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 2

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封尚宇

成 员:粱卫锋 封忠朝 翟振邦 封文东 翟展卜 苏纪尚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

第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二)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定期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员工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项目副经理的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经常检查项目部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卫生监督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完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组织员工健康查体,及时发现职业禁忌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病人进行鉴定、诊断、疗养、治疗;负责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3、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定期监督检查项目部各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3、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和女员工特殊保护政策;

4、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5、按照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机电运输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对井下供电、压风系统、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电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喷浆机、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四)通防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搞好我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送检粉尘样品;

2、落实井下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作业的防治措施;

3、监督井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的设置情况;

4、健全井下职业防护设施台账及检修记录,确保井下通风防尘设施完好。

(五)安监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制定并设置项目部各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2、负责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对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十二条 员工入矿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

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由卫生监督科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矿利用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矿安全培训室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二十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领导、职业安全健康专职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证件有效时间,

到期进行复训。

(二)对新入矿工人、新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三)每年组织所有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培训由安全培训室组织,要求安全培训室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记录,必须做到每次培训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通防技术部、机电运输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二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

中有较好的防护条件,促进我部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是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品的领用审批、统计工作。

(二)经营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的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的落实,对各环节及职责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四)后勤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手册,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的直接工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置,严格按规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微机集中统一发放。

(二)根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品工种配置标准,人力资源部每

半年编制一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经矿批准后,转供销公司华丰分部。

(三)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各工种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发。

(四)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或员工工种变更的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种、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

(五)员工凭个人防护用品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六)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矿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再予以办理。

(七)小护品每年集中发放两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册,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

(八)各公司、各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审批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主要责任人,定期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规定及时报废,重新审批。

(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要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

(三)安监员、工区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品佩戴检查,纳

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规定佩戴的员工进行酌情处罚。

第三十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供销公司华丰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编制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应商的评价,执行《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对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报告》及许可文件,由供销公司华丰分部负责存档保存复印件。

(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记录。绝缘靴、绝缘手套由生产部机运组定期打压实验,不符合要求的由鉴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到人力资源办理更换证明。

(四)个人防护用品一律由矿统一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特殊防护用品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予以配备。

(五)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的更该及调整,随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

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矿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由通防工程部具体负责矿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及设备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同时要配备持有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充足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煤尘、噪声、高温、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

第四十二条 监测的具体分布点、监测周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并严格各项制度及记录,保证测定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出现超标时,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原因落实治理措施,直到监测结果正常时方可进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每年委托具有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将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向员工公示,对于监测结果超标的地点要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所有地点达标。

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山东煤炭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卫生监督科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四十九条 新上岗的员工由卫生监督科联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查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十条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卫生监督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卫生监督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三条 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卫生监督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五十四条 卫生监督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 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承担。

第五十七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受查率应达100﹪,若无故不体检或因本人不配合造成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影响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由本人负责。

第五十八条 矿为员工建立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一)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第五十九条 设专人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推荐第10篇:煤矿职业健康工作汇报材料

国投昔阳公司黄岩汇煤矿 职业健康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黄岩汇煤矿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将矿井的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简要汇报:

一、矿井概况

黄岩汇煤矿位于沁水煤田东部边缘,批准开采

8、

9、15号煤层,井田面积15.0495km2,主采15号煤层,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截至目前可采储量5021.7万吨,服务年限39.9年。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尘无爆炸性,自燃发火等级为Ⅲ级,15#煤为不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要含水层为K

2、K

3、K4灰岩裂隙水,各含水层含水微弱,无带压开采。采掘布局为一采三掘,回采面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掘进工作面全部采用综掘工艺,供电系统采用双回路供电。主提升系统为胶带运输;辅助运输系统为绞车接力运输。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标准建设。六证齐全有效。矿现有员工1370人,职业病因素主要为粉尘、噪声。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

1、机构健全

牢固树立“职业病危害就是隐患,职业病就是事故”的理念,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矿安监科,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3名,明确了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制度完善

制定完善了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做到了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3、职业有害因素的监测及防治措施的落实

矿井建有职业有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按国家规定,委托山西信载义矿山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日常监测。2014年11月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提交了评价报告书,判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治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4、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矿井建立了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岩巷及接触噪声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一年,煤巷周期为两年;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与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014年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822名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岗中809人,岗前13人),发现职业禁忌症3人,为冠心病患者;疑似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人员4人为噪声聋,现已调整了工作岗位。2015年定于6月21日、22日组织接触岩尘、噪声及离岗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现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

5、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矿井有严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了工作服、安全帽、防水雨靴、防尘口罩、手套、眼镜、毛巾、耳塞、自救器等个体防护用品,并要求按规定佩戴。

6、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矿井始终把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作为职业病防治的基础工作来抓,并纳入日常安全培训管理,采取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选派人员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在全矿上下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了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护技能。

7、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在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均设置警示标志。目前,井上下作业场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共有13类,设置数量超过200个。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落实情况

1、粉尘防治方面

一是提升理念,提出了“无尘化生产”工作目标,树立了“源头治理、系统降尘、流程控制”工作思路,推动粉尘防治由重结果向重过程、由单一被动治理向源头主动控制的转变。二是强化源头治理,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采掘工作面坚持实行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冲洗巷壁、装岩(煤)洒水、转载点降尘、潮料喷浆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对皮带、轨道运输大巷及地面煤流系统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对地面储煤场安装了防风抑尘网。三是加强监测监控,井下每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浓度、两次粉尘浓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粉尘分散度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噪声防治方面

2 一是对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进出口均安装消声器,并设置隔音间。二是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使用高效低噪声通风机,并加装隔音罩。三是对副井绞车房设置隔音控制室。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职业健康防护技术设施,不断提升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尽管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坚决防范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努力创造良好的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确保职工健康从业。

以上是我矿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情况,希望各位领导对不足之处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国投昔阳公司黄岩汇煤矿

2015年6月10日

第11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

责 任 制 度 汇 编

二0一二年二月

目 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务川县石柱坝煤矿所属部门、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作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臵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矿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班组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安全生产部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矿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矿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矿综合办公室根据企业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副矿长、安全员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本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本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本矿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科室、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矿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浣溪煤矿所属部门、科室、班组。

2 告知制度

2.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本矿技术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臵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保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综合办公室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安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施工现场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设施如:栏杆、沟、洞上盖的盖板、警告术语、应急工作灯、红绿指示灯、安全工器具等。这些都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是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鉴定设备的状况,判断设备的合格与不合格。为此对这些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作好超前的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第三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第四条 现场设臵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由于施

工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工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高保护罩。

第六条 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七条 电气绝缘工具应设专人管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令克棒、绝缘绳每六个月由专业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并登记上台帐(包括领用日期、试验日期、试验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报废。预试后的电气绝缘工具应张贴试验合格证、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时间。

第八条 安全警示牌要有专人管理,购臵的警示牌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场所悬挂的警告标志方位醒目、具体。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本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2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本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3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2.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1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本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本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本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本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本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本矿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本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凡在本矿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定。

第四条、本矿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矿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本矿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臵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本矿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本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本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

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臵设臵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本矿安全监督部,由本矿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本矿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本矿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综合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本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安全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综合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综合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本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综合办公室。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管理制度

为建立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投入长效机制,加强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条件的资金,对其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 完善、改进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优先用于满足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企业对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程序为;由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本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形成的资产,本矿将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7、为职工提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列支。

8、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臵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

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水洋坪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

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12篇: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研究

动力与机械学院 龚强 2008301390120 摘 要: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以粉尘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就是灾难性的、难以治愈,只能用药物来控制病情的恶化。针对煤矿职业病发病现状及发病原因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煤矿;职业危害;尘肺病;防治

0.引言

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5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2007年河南张某“开胸验肺”事件,把农民工患职业病维权之路的困境引向高潮。事实上,这个例子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发布了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并启动了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调查。

1.煤矿职业危害现状分析

1.1 基本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都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煤炭生产企业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煤矿职业病患病率居高不下,据卫生部门的不完全统计, 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患者达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近64万例。近几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患者近万例,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因尘肺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尘肺患者的生活质量每况愈下。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发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在全世界的尘肺病患者中,我国约占50%。在我国的尘肺病患者中,煤矿工人约占一半。

据统计,在2007年新増的10963例尘肺病例中,煤矿工人尘肺和矽肺仍是最主要的尘肺病,分别为5351 例和4447例,两者共占尘肺病例总数的89.37%.1.2 煤矿职业危害特点

1.2.1煤矿尘肺病患病率高

据卫生部门统计, 2007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6.69%;2008年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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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农民工作为煤矿生产企业的建设主体,应当得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保障,由于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煤炭生产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显得积极性不高,致使职业卫生防护投入严重不足,使煤矿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的发病率逐年上升。

2.1.2职业卫生法律意识淡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现实中不少煤矿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企业甚至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跟不上,致使职工不知矿尘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放大了矿尘的危害和影响范围。

2.1.3政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目前,煤矿管理部门对煤矿的管理通常是综合执法,通过执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而尘肺病由于具有迟发性通常被执法部门所忽略。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非常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各煤炭生产基地都建立了职业病防治机构,但防治工作基本停留在鉴定和对患者治疗的层面。而管理、防护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即缺乏对煤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管,造成了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状。

2.1.4职业卫生法律略显无力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等权益,同时也明确企业负有对职工的健康保障的义务。事实上一些煤炭生产企业对其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履行,甚至有意欺瞒,使职业卫生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3.防治煤矿职业病的建议

3.1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投入

为接尘人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并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监管,健全防尘系统和设施,完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产尘量,控制粉尘危害范围和程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实现煤矿生产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转变。配齐测尘仪器和其他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检测设备,及时检查、监测所有工作场所的产尘量,对于产尘量超标的工作面强迫停产整改,产尘量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

《安全工程基础》课程报告

3.2构建分层、分级的职业危害防治机构

在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机构,负责辖区煤矿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在设区设置职业危害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业危害的政策、法规的落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在国有煤矿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地方、乡镇煤矿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煤矿日常粉尘、有毒有害物的监测和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内容之中,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开展执法监察, 督促煤矿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健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测设备、落实检测制度;监督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并监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3.3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加强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的职业病预防教育,使从业人员认识到职业危害的危害性,掌握职业危害的防范技术、措施,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使煤矿从业人员自觉、自愿、主动、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范工作。真正做到从物理方面、技术方面、组织方面和人员方面全方位地防范煤矿矿尘的危害。

3.4加大职业病防范的执法力度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执法力度,政府定期、不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环境检查、抽查,对于只顾生产不顾职业卫生环境的企业重罚,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好的单位重奖。对国有和地方国有煤矿的从业人员,加大职业病检查的频度,对乡镇煤矿的从业人员定期强制进行职业病检查和鉴定工作。要建立完善、合理的赔偿制度,职工在哪得的职业病,哪就要负责职工后半生的生活费用。

3.5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

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评估制度,通过中介机构每年一次对煤矿职业卫生环境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与煤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挂钩,对于职业卫生环境合格者发放许可证,对于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关闭。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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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公司简介

二、矿井主要危害

煤炭生产是综合性较强的特殊工业生产,其主要生产过程在井下,作业也十分复杂,井下作业地点经常变动,生产环节、机电设备较多,作业空间有限,生产中经常受到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导致职业危害因素也较多。

1、瓦斯

在5对生产矿井中,某矿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12.2m3/t,瓦斯绝对涌出量为34m3/min;其余均为低瓦斯矿井,相对涌出量均在1.18~ 3.95m3/t之间,绝对涌出量均在0.54~18.39m3/min之间。

2、矿井粉尘

矿井粉尘主要是煤尘和岩尘。矿井煤尘主要发生在回采、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冒落、采煤机综掘机高速切割煤体和运输以及液压支架放顶等过程中产生。另外在其他煤巷掘进头、各煤仓下口装载点、煤炭运输转载过程也产生一些煤尘。岩尘则主要来源于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地面煤尘主要产生在主井地面生产系统,在转载、破碎、筛分、装车等环节也很突出。

煤尘、岩尘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影响较大,是煤矿工作的主要职业危害。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中各类设备的运转,其噪声性质有机械震动性、空气动力性等,由于噪声强度较大,持续时间长,传播距离远,在矿井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噪声,会对操作及附近人员产生职业危害。

4、火灾

井下火灾一部分是采空区浮煤自然发火,另一部分可能由于明火、放炮、电流短路、摩擦等外因而引起,发生火灾后,往往生产大量有毒或窒息性气体和烟雾,同时还往往会引起瓦斯爆炸和煤体燃烧,对井下机电设备和巷道都会带来很大的破坏,对井下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5、水灾 井下水灾是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严重破坏矿井的正常生产,而且还威胁工人的生命安全。水灾主要来源于地表水、周边小窑采空区积水、上覆采空区水、承压含水层水、钻孔水。

6、其他危害 (1)冒顶片帮

易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巷道围岩松动,巷道支护不及时,顶板和两帮矸石容易掉落。回采工作面主要是上下端头煤壁受集中应力的作用区域,煤层顶板和煤壁松动导致发生冒顶和煤壁片帮。

(2)井下使用的炸药、雷管都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就会危害到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均为机械化生产,炸药用量较少,集团公司供应公司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各矿井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

(3)由于饮食、环境等其他因素对职工造成的危害。

三、主要防治措施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由于受到煤炭井工开采的地下生产特殊场所限制和多种制约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将会给煤矿生产造成重大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事故,对职工人身安全形成威胁,为了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各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集团公司以安字〔2011〕100号文件进行了批复。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集团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防治瓦斯

1、在李雅庄高瓦斯矿井建立了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站、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站。

2、防治瓦斯积聚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保证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使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保持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以下。

(2)严格瓦斯管理制度,特别加强对死角区域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局部存积的瓦斯。

(3)保证局扇正常运转,并做到了三专两闭锁,全部配备了备用局扇,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及时撤离人员,在恢复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测,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局扇进入人员。

(4)在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

3、所有矿井配备了先进的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运行状态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生险情时,及时发生报警、切断危险区电源。

4、防治瓦斯引爆措施

(1)杜绝一切与生产无关的热源和火源,对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进行严格管理控制。

(2)井口房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严禁将烟火和其他易燃品带入井下。

(3)井下设置了消防灭火管路系统,同时设置了消防材料库。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皮带运输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配备了灭火器和消防工具。

(5)在地面通风机设置了防爆门。

5、隔爆措施

水棚能有效把已发生的爆炸截住,有利于扑灭火焰,不使其传播开来,而且水的供给又方便、可长期使用不必更换等特点,因此采用水棚作为本公司的隔爆措施。

(二)防止粉尘

1、井下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在回采期间必须做到机组内外喷雾正常有效。

(2)通风防尘,保证有合理的风量和风速。

(3)定期清扫和冲洗巷道帮顶,支架和设备表面上的煤尘,消除转载点的浮煤。

(4)在井下煤仓、溜煤眼、运输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点都设置了喷雾洒水装置,并在回风巷道设置了捕尘网。

(5)在采区回风巷道、掘进巷道、主要回风大巷都设置了风流净化水幕。 (6)在个体防护方面,为掘进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为采煤工人配备了防尘口罩。

2、地面防尘措施

(1)地面系统中在易产生煤尘的环节都设置了喷雾降尘装置。 (2)在产生煤尘较大的场所设置了机械除尘装置。 (3)坚持作业场所清扫制度,每天清扫一次煤尘。 (4)配备了个体防护装备。

(三)火工品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供应公司地面集中设一个火工品库房,并通过了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验收,日常管理和向各矿井运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矿均在井下设火工品库房,日常管理和使用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噪声防治措施

1、地面噪声防治

(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如热风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送风机,水池泵房的水泵等,采取集中布置,对设备加装空气消声过滤器和减震装置,并采取了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

(2)在维修间内改革了生产工艺,选用了低噪声设备。

2、井下噪声防治

井下局部通风所采用的扇风机是噪声产生的主要场所,因此采取以下措施: (1)在风机机壳表面采用消音材料做膈音层。 (2)在风机出口处设置了消音设施。

(五)防止水灾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针对性地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防治水工作方针和原则,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提前做好了分析预测,同时制定了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突水事故的区域进行探放水后再掘进。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了可靠的矿井排防水系统。

3、配备了探放水及注浆堵水设备。

4、对主要含水层建立了动态观察系统。

5、及时清理水仓,保证能有规定的有效容量。

(六)电气安全防治措施

1、所有输电线路都设置了壁垒线保护,在井口附近设置了集中接地。

2、所有电气设备均按规程规定选用了矿用隔爆型。

3、井下电气设备都设置了保护接地装置。

(七)加强顶板管理及巷道支护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所开采煤层的直接顶发育,一般为灰色粉砂岩、砂质泥岩、粉洗砂岩互层,岩石硬度不大,完整性较好,老顶一般为灰色粗砂岩或石灰岩,局部夹灰白色细砂岩、粉砂岩,属老顶周期来压短,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保证采煤设备的选型满足支护强度的需要。

2、工作面在初采、初放、末采、过断层、过老巷、顶板破碎以及片帮、冒顶事故的处理等特殊情况时,均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了工作面顶板的管理,配备了先进的矿压观测设备,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4、掘进巷道及时支护,不空顶、空帮作业,坚持正规循环,实行了“敲帮问顶”制度,同时认真落实了安全质量班验收。

5、根据不同的巷道围岩种类、特性,确定不同的巷道支护: (1)对岩石坚硬段巷道采用喷锚支护;

(2)对个别岩巷中的松软破碎带采用料石砌碹支护、锚网梁加锚索喷混凝土;

(3)各煤层巷道一律采用螺纹钢锚网梁或螺纹钢锚网梁加锚索支护; (4)所有金属支架巷道均考虑了8%的断面压缩率,可以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需要以及井下人员运行的安全。

(八)其他防护措施

为保证工人身体健康,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井下人员每人配备一台压缩氧自救器;为防治矽肺病,采掘工人每人配备安全送风防尘口罩;为打眼、风镐和锚喷工人配备了压风呼吸器。

(九)职业病防治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接触粉尘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患者,按国家规定及时治疗。

2、各矿均有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矿区一带卫生、职业病防止和卫生防疫的监督、监测与管理工作。

3、在井下设置了饮水站,工人下井班班都送班中餐,使工人能保持旺盛的精力。

(十)工业卫生标准和监测

集团公司各矿在井上、下各种有尘毒的作业场所,均采取了有效的降低尘毒物浓度的措施,使人员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井下有人工作的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的粉尘也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要求。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均按国家规定对本矿的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定期进行监测:

1、作业地点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生产作业点粉尘,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再测定一次;

3、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4、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2次;

5、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1次,其他季节每季测定1次。

6、噪声、放射线和其他物理因素,每年测定1次。

(十一)健康管理措施

1、新工人入矿前,都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必须拍照胸大片,建立健康档案。有禁忌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或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2、集团公司于2011年3月以职防字〔2011〕100号文件下发了《某某集团2011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对2011年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第14篇:煤矿行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7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1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3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5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7 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0 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22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3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5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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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弥勒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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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煤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煤矿2011年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2011年我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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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职业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各工作班组在当班工作结束前必须派人清除各溜煤眼口的煤尘,减少因煤尘污染井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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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煤时,溜煤眼口不允许把煤放空。

7、在没有解决湿式凿岩的地段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

8、开采较干燥的煤层,必须喷雾撒水,进行降尘。

9、定期捡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10、声的措施。

11、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

四、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等。

2)煤矿要结合本采区实际,配合做好本采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及有害场所的监测。

3)各采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把2011年度的职业危害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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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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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四、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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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全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采区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全科报告培训需求。安全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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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全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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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煤矿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

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⑴、采区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全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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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采区。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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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技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技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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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安全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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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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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统计室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采区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采区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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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及时通知用人采区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采区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统计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统计室、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采区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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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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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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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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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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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

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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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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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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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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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科。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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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各井口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

1、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电话: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电话:

(技术负责人) 电话: (机电副矿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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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2、应急救援行动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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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6、救援运输组 组 长: 电话: 组 员:

职责:负责事故中伤员的运输,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运输。

7、外部联络机构

XX救护队 值班电话: XX人民医院 值班电话: XX煤炭局调度室 值班电话: 6

三、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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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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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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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XX煤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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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案

煤矿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

侯增明

教学目的:

使职工熟悉职业病;了解职业危害预防的重要性;让职工自觉增强个体防护意识。

授课内容:

一、什么是职业病?

二、善良的尘肺病矿工及他们的生活痛苦心酸

三、尘肺病,肺呼吸机理及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四、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五、煤矿禁忌症及有关规定

六、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及煤矿井下防尘设施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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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2015年2月)有一个谈雾霾的纪录片——《穹顶之下》。这部长达103分钟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柴静自掏百万调查近一年 追问雾霾治理。

柴静的女儿在其怀孕期间就被诊断患有良性肿瘤,她说,不愿意孩子小的时候再受到雾霾的毒害。片中柴静以母亲本能让她觉得应该回答这些问题:雾霾是什么?从哪儿来?该怎么办? 她说:“以前我从来都没有对污染感到过害怕,去哪儿我都没戴过口罩,现在有个生命抱在你怀里,她呼吸、她吃、她喝都要由你来负责,你才会感到害怕。” “以PM2.5之微小,人眼无法看到,这是一场看不见敌人的战争。” 《穹顶之下》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不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挽回。”

现在,身边社会上对雾霾的重视和防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而我们的煤矿工人,长期工作在煤尘、岩尘和煤矿有害气体的工作环境之中,有些职工还不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工作中不个人防护用品,到时悔之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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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0年底统计: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万9千9百7拾例,其中尘肺676541例,占90.21﹪,大部分分布在煤炭行业。这是国有重点煤矿数据,而且漏报人数很多。XX矿的情况是什么呢?每年的职业病体检,疑似尘肺病人数甚至占到5%以上,每年的确诊人数在十几人以上。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的清除疾病,恢复健康,职业病患者在晚年和疾病后期的生活是非常痛苦的。所以我们要了解煤矿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才能避免“无知者无畏”,生在险中不知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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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什么是职业病?

1、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直接危害身体健康,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引起的,例如接触粉尘、噪音、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它的发生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反映一个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的工作重视程度。

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甚至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2、职业病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职业病目录》,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 分别是:

1.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3种。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3种。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5种。

合计共10类115种。

6

第二节

尘肺病矿工及他们的生活的痛苦心酸

大家对09年张海超网上时件是否记得?最早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的是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次事件推进职业病法制建设进程。

7 张海超:是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耐磨材料厂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自证其罪”的规定,张海超所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又因为职业病鉴定机构权限和属地限制等问题,没有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记者采写了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引起震动,在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最终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当地政府也解决他家的低保问题。 张海超事件也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0年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出台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试行)规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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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组图片案例:

1、这是湖南省耒(lěi) 阳市导子乡导子村村民,尘肺一期患者王平。

上世纪80年代末,导子乡的年轻人们,怀揣着美好的梦想,南下打工。他们做着当时最赚钱的工种,风钻工。十多年后,群体查出尘肺,死亡也随后加速到来。

治病,花光了打工挣来的所有收入,刚脱贫的家庭更为贫穷。

和王平一起打工的,还有曹家三兄弟,(曹满云、曹金、曹斌)都是尘肺病人。2011年农历十二月,35岁的弟弟曹满云从医院七楼纵身跳下。

今年4月的一个下午,43岁的哥哥曹金,喝了烈性农药。

9 “得了这种病,在后期,生不如死。”8月26日,曹斌眼神空洞,尘肺病让他呼吸困难,将“死”字的声音拉得很长很长。

导子乡与曹斌一样患尘肺病的至少103人。加上相邻其他四个乡镇,至少有119人,有50名尘肺病人去世。

这是从尘肺病患者肺中洗出的浑水(左为洗肺用的生理盐水)。

11

2、下煤窑13年患上了尘肺病

刘望是湖南浏阳人,下煤窑挖了13年的煤,2月初,他因头晕、胸闷、无力等症状,赶到市人民医院诊治,被确诊为一级尘肺病。

“我的工作主要是挖煤,工作的时候灰很大,沿途都看不见的。”今年43岁的刘望说。

“30岁以后,儿子上学的开销越来越

12 大,我每天都去挖煤。清晨6点出工,一直忙到下午6点出井,一天在煤尘里至少要呆12个小时,一年都难得请几天假。”

从业之初,采煤行业并没有得有效管理,“不像现在一样下井都戴专业口罩,那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保护措施。”

3、河北承德尘肺患者耗尽伤残补助 呼吸困难家中等死

13 郭海良生长在河北承德市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偏远乡村中。迫于生计,前往北京房山区史家营乡的煤矿中打工,每天在煤尘中工作12个小时。2011年3月郭海良等在一起打工的9人,确诊煤矿尘肺病,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每人10余万元。

郭海良的呼吸声带着杂音,不停地喘着,他说:“补助要花完了,快没钱治病了。10年打工钱,刚够给自己办丧事。”

08年下半年,郭海良开始经常胸痛,呼吸困难,他觉得有些不妙。而附近矿上发生的一件事,更是让郭海良感到恐惧:一头从矿井里往外运煤的骡子,在一天早上突然

14 躺在地上不动弹了。这头骡子已经干了两年活,矿工们抽打它,希望它站起来,但骡子挣扎几下后突然死亡。矿工们准备吃骡子肉,结果发现骡子体内都是好的,唯独肺部硬邦邦的,用刀砍都砍不动,矿工们用石头把它的肺砸开,发现里头都是黑渣子。

4、一个尘肺病人的最后记录 46岁的柳永红曾是个煤矿工人,十几年前,他被查出患有尘肺三期。

柳永红要求记者给他把照片拍好一点,他说自己随时可能会死,这张照片将来可以做遗像。

柳家兄弟5人,柳永红排行老三,他和两个哥哥都患有尘肺。大哥已于几年前去

15 世,“死的时候,已枯瘦如柴。”亲眼见过大哥的死,柳永红似乎早已知道自己的宿命。

柳永红说,这十几年来,他就是一个“活死人”,“还有一口气,但又不能做任何事情。”“不能长时间站,也不能长时间坐。”坐一会儿,站起来走动走动。手扶在墙上,佝偻着背,用力地咳嗽几声。“真想把肺给掏出来丢掉。”

谈起妻子,柳永红的言语中满是感激与愧疚。“一般都是男人在外打工挣钱,女人操持家务。”现在,一切都反了。自从查出患有尘肺病后,柳永红已不能从事任何体力劳动,甚至是做饭,他也只能等到妻子忙完回家做。

这十几年,他的妻子黄治菊努力不去回忆已经过去的每一天。但每当一谈起,她都会泪流满面。

“哭又有什么用,抹完眼泪,还不是得继续干活。”黄治菊不太愿意谈起丈夫的病,更多的是倾诉自己十几年来的辛苦。

“都已经这么多年了,早就麻木了。” 家里没有一个能做事的男人,生活都变得不堪

16 重负,看着身边病怏怏的丈夫,黄治菊说自己就像个“活寡妇”。

柳永红沉默地听着妻子的讲述,一个劲叹气。

“胸口一直都疼。” 柳永红形容着这种常人无法理解的疼痛,“吸得进去,呼不出来。” 他说,“好像已干枯了,像砖头一样沉重。”

第三节尘肺病,肺呼吸机理及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煤尘是煤矿最大的自然灾害因素,如果工人工作环境差,没有防护,或者有而不使用,自我保护又不到位,很容易患上尘肺病。煤矿职业病主要的是尘肺病,占职业病的比例在92%以上,我们重点了解一下尘肺病和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机理和发病原因。

1.图片是一个正常的肺和病变的肺的对比。

2.尘肺(矽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目前医学水平尚无法治愈。病人肺脏纤维化,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最后,肺脏会像石头一样坚硬。尘肺的临床表现是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咳血等。

3.了解肺部氧气交换机理: 肺部氧气交换机理就是,浓度高的地方向浓度低的地方扩散。呼入气体氧气多,二氧化碳少,由于肺泡气、血液和组织中的氧

18 和二氧化碳的分压不同,在血液流经肺部毛细血管和组织细胞时,进行气体交换。呼出时二氧化碳多,氧气少。

19 4.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由于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粉尘沉积在呼吸性支气管和肺泡壁上,长期储留余肺内,巨噬细胞在吞噬进入肺泡的粉尘后,在SiO2的作用下,遭受损伤和死亡,产生大量致纤维化因子,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使肺组织丧失弹性。

5.尘肺病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临床表现多与合并症有关。尘肺病早期矽肺没有明显自觉症状,或者只有很轻微的自觉症状,往往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时才会发现。但随着疾病的进展,特别是晚期的矽肺病人,就会出现或轻或重以呼吸系统为主的自觉症状。病人常见的首发症状是气短。病情较轻的,往往在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爬山时感到气短,稍微休息一会儿,就能好转。再严重一点的,做一些轻体力劳动,走上坡路或上楼梯时有明显气短。

病情严重或有并发症时,由于呼吸和循环功能受到明显损害,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还可以有咯血、无力、消瘦、失眠、食欲减退等。如果

20 有发热,肝大和浮肿,则可能并发了别的疾病。

第三节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1、煤矿生产性粉尘——矽尘和煤尘。粉尘按照成分分为煤尘、岩尘和水泥尘;按照存在状态可分为浮尘和落尘。浮尘悬浮在空气中;落尘由于重力作用沉积在工作面或巷道周围。按被人体吸入的状况分为呼吸性粉尘和非呼吸性粉尘。80﹪粉尘来自采掘工作面岩巷凿岩、爆破、煤巷打眼、煤巷爆破、割煤、装载、顶板控制等。

根据引起尘肺的矿物粉尘的性质,尘肺病可分为2种:

一是由含游离二氧化硅为主的粉尘(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引起的矽肺,硅酸盐尘肺,包括石棉肺、水泥尘肺、滑石尘肺、陶工尘肺等。

21 二是由煤尘及含碳为主的粉尘引起的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和碳黑尘肺。(有些有机粉尘例如棉尘,虽然也能引起肺部及呼吸道的改变,且属于职业病的范围,但其病变性质与一般尘肺不同,故不属于尘肺病。)

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一是粉尘的性质。游离二氧化硅具有极强的细胞毒性和致纤维化作用,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多少与该粉尘致纤维化得程度密切相关,游离二氧化硅越高,致肺纤维化的作用就越强、进展越快,病变最严重。

二是粉尘颗粒的大小和比重。一般说,颗粒直径较大的粉尘往往通过粘液分泌或气管粘膜上皮细胞纤毛运动随痰排出,只有直径小于7微米的呼吸性粉尘才有可能进入肺泡,并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

三是接触时间的长短和接触量。接触时间越长,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越高,危害也就越大。

2.煤矿噪声——风机、打眼、爆破、割煤、风镐、乳化泵站、空压机、洗煤振动筛等。气动凿岩机噪声强度可产出120分贝;

22 刮板输送机可产生112分贝。噪声的主要危害是听力下降和听力损伤。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甚至生殖机能都有影响。

3.煤矿高温——主要指有热源的矿井。超过30度就算高温,一般人的适宜温度为12-23度。高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有心情浮躁、体温调剂紊乱、循环系统负荷增加、肾脏负担加重等。

4.振动——凿岩机、钻机、气锤等。震动的危害主要是手臂骨关节障碍,肌肉耐力下降,和伴有神经和肌肉系统的变化。时间越长病情越加重。

5.化学因素(有害气体)

氮氧化物——来自于井下爆破铵梯炸药的炮烟,火灾的.氮氧化物和柴油设备的尾气。主要危害是呼吸系统,尤其是深呼吸时,对肺脏毒害增大,胸闷、恶心头疼等。其次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

其他还有:不良的气候条件;不良的劳动体位;滑囊炎;接触放射性物质等等。

23 第四节煤矿禁忌症及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有的病症。

《煤矿作业规程》对职业禁忌症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以上所列不得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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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五节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待遇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的有关规定: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职工的职业健康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3年拍片检查一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

25 身体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

5、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二、尘肺病的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尘肺病的轻重分为3期12级,以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尘肺Ⅲ期最重。

1) 一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②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 二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 三级 ①尘肺Ⅲ期;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 四级 ①尘肺Ⅱ期;②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5) 六级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26 6) 七级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三、职业病病人待遇: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

27 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及煤矿井下防尘设施基本规定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企业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作场所职业病强度和浓度符合标准。)

2要求上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查体中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有权调离原工作岗位。)

3 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4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知情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措施、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

28 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企业在醒目位置和工作场所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体检结果要告知职工。)

5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民主参与权和获得教育培训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没有防护设施的作业。产生纠纷时有权提请争议处理和申诉。有权了解岗位职业病防护知识操作技能,掌握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井下防尘基本设施和基本规定:

1、回采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

每个采面必须安装2道风流净化水幕(包括防尘帘)。距采面回风出口100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从第一道水幕往外50米设第二道水幕,净化水幕要随采面的推进及时移动。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开关必须放置在行人侧。防尘帘由锚杆和盘条组装框架,铺设防尘纱网无破漏,覆盖全断面。须配挖排水沟(渗水池),尽量保持常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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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采工作面机组喷雾 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采煤机外(内)喷雾,雾化能覆盖滚筒并正常使用。

3、回采工作面架前喷雾

每个支架必须安装架前水幕,水源畅通,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

4、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2道风流净化水幕(包括防尘帘)。距迎头100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巷道不够100米,安一道水幕,可不安装防尘帘),从第一道水幕往外50米设第二道水幕,净化水幕要随掘进推进及时移动。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开关必须放置在行人侧。防尘帘由锚杆和盘条组装框架,铺设防尘纱网无破漏,覆盖全断面。净化水幕须配挖排水沟(渗水池),尽量保持常开状态。

5、掘进工作面放炮水幕

距迎头30米处设置放炮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尽可能按照上级要求使用放炮自动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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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载点喷雾

1.转载点喷雾水路畅通、雾化效果好,开关放在行人侧。

2.机头必须安装全矿统一的转载点喷雾支架,喷雾装置安装牢固,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点。

3.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进行冲洗。

7、巷道冲洗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采面及其端头外50m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 50~l00m内的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l00m之外的进回风巷每3天冲洗一次。要有冲刷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或特殊时期,随时清理。爆破前后必须对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机电硐室、猴车乘车点每班洒水清扫。

8、警示牌板

进入工作面通道,在醒目位置必须悬挂防尘、噪声警示牌板,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完整。乳化泵站、风机等噪声源必须悬挂噪声警示牌板。

9、个体防护

31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不准放置在距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锚杆机操作、乳化泵操作、排水泵房、地面空压机房、主扇风机房人员在工作现场随身佩带耳塞。

32

第16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推荐)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呼吸性粉尘、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成云(矿长)

副组长:赵宝忠(技术负责人)、王凤龙(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全部全体人员、生技部全体人员、机运工区全体人员、通风工区全体成员等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安全指挥中心,由朱金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向职工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我矿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我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负责制订我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全部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生技部人员职责

(1)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运工区人员职责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3)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通风工区人员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工作计划、规划、措施、设计及预案等,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处理措施的编制和现场指挥工作。

(3)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职业危害防治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经费保障

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科就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五、防治措施

1、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2、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减小职业病对职工身体造成的危害。

3、健全防尘制度,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帐要齐全。记录数据要准确。

4、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井下作业地点、转载点等产尘地点进行实地取样,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辐射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一次;细菌检验夏季每旬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5、各运煤转载点必须要安设完善的喷雾撒水装置。要求设备运转时必须能够有效喷雾。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爆破时要求使用水炮泥。

6、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爆破作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7、粉尘、毒物的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井下职工个人呼吸性防尘保护器具的发放与管理。要求凡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并使用。

8、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必须按规定参加矿井组织的身体检查。

第17篇:某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生技科全体人员、机电科全体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技术科,由高文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全科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生技科人员职责

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电科人员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经费保障

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就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2010年我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一)总体目标

2011年我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单位负责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

8、按照国家规

第18篇:施工企业职业健康防治总结

职业健康与环保总结

职业健康方面: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关系到项目部所有人员,也关系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职业健康工作,项目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同时,对公司下发的各项职业健康管理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地面生产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我们杜绝了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消灭了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一级水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持续改善,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对员工防护用品的配备齐全,我项目部积极组织项目的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报告情况由项目部给工程处医院汇报,对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人员,严格禁止工作,有效地保障了项目员工的健康,维护了员工的权益。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

项目部成立了由项目经理、支部书记任组长,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技术组和质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作领导小组。形成领导小组主抓,以安全质量环保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安全技术组组织制定并完善了《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责任制》,同时下发了《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健康防治责任制和实施方案的下发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工程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职业健康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部从开工以来就非常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充分认识到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多数职业病可防不可治,职业健康工作事关生产一线员工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宁。充分利用施工现场现有设施在宣传栏张贴职业病防治宣传画册、职业病防治进展情况简报,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同时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项目部结合生产特点对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及预防控制措施采取培训的方式给生产一线员工轮流培训,经职业健康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悬挂宣传横幅,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了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定时在生产一线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周检查和月检查 项目部主管职业健康主责部门

安全技术组认真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每周日上午组织由项目经理带队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对各班组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周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每月的第四周也就是月底安全技术组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车间各班组就一线文明生产、职业健康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项职业卫生检查情况作为月底办公室给各班组、各协作队伍评优打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奖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工程处职业健康工作持续平稳发展。

五、加强个体防护,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项目部已经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在安全组的督促下物资部每月定期向生产一线的员工发放电焊作业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其它防护用品。同时各班组及协作队伍在班下后要对各自的生产区域进行清扫,并采取湿式清扫避免二次扬尘。安全组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员工需要佩戴防护用品而没有佩戴的给予严重警告,多次违规的给予相应的罚款。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严格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了工作服、安全帽、防水雨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手套、毛巾等个体防护用品,同时严格要求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并通过教育、检查和考核,提高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的自觉性、主动性,养成自觉佩戴的良好习惯。 环境保护方面:

扎实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 一是项目部办公室通过印标语、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给员工讲解《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在各生活区内张贴安全生产标语,大力营造环境保护宣传气氛。

二是项目部安质部用宣传标语、电视录象等舆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传递与全体员工的心中,做到人人皆知。

三是项目部进一步加强了自身厂容厂貌的整治。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干部职工重视支持环保工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坚持环保工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为改善作业环境,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项目部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同时,我项目部积极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各类噪声源的管理,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申报制度,加大对企业固定噪声源治理力度。积极开展污染物的治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公司安检查部门部署,我们对加工出的木屑、废料等物料归类堆放。使有效物质保留利用,无害气体达标排放,固体物料反复使用或者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不仅治理还进行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为项目创造了效益,减少了损失。 尊敬的各位领导,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始终摆在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因此,我们将以这次会议召开为动力,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牢牢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动摇,不遗余力地把职业安全健康和环保工作抓实抓牢,切实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努力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六处第二项目部

2015年6月17日

第19篇:职业危害防治及健康工作总结

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2013年电力分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公司本着“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护企业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企业职工尘肺病为重点,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健康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我公司始终把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员工职业健康作为重点工作,对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个体劳动保护配备、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企业职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强化对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管理和对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及作业环境的管理,完成了上级部门提出的应达到的具体目标;现做出如下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完善组织机构和规则制度建设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内,明确了我公司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目标,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设置了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落实相关职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以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护,确保了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必要经费投入。

(二)做好前期预防工作

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进一步明确职业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

1 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得健康的影响,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并完成了我公司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三)全面开展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全面布置了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根据岗位不同特点以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进行分门别类,明确其职业危害因素,开展了具有针对性的体检工作,保证广大职工职业健康情况受到监护,共计体检853人,其中职工719人,嘉城劳务用工36人,蓝领劳务用工98人。

(四)配合地方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工作

配合完成了霍市职业劳动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我公司各领域职工的职业危害因素,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认清了我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现状,为将来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夯实了基础。

(五)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我公司始终坚持把学习宣传职业危害知识作为职业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以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职业危害法制观念为目标。

(六)组织职工健康疗养

为了职工身心健康,使职工以健康的身体和饱满的精神投入到

2 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工作中,

7、8月份组织了每年一度的职工健康疗养工作,本年度共组织职工疗养38人。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职工自我防护意识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

今年新招毕业学员对职业健康的有关知识不是很了解,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认为现场作业防尘面具戴上后呼吸不便,影响工作,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职工存在在检查人员来了就戴,走了就脱的现象。对此,我们加强职工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将职业健康防护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完善管理制度:

我公司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1)明确规定各部门的具体职业安全健康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2)明确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人员的具体工作,确保职业安全健康各项基本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和奖惩制度 制定了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和奖惩制度,确保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同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人员将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对不按照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将进行处罚。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进一步振作精

3 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神,真抓实干努力把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抓紧、抓实、为我公司安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霍煤鸿骏电力分公司安环部

2013年11月26日

第20篇:职业健康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各部、室、组、厂: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强化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制教育和宣传,切实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和检查,及时消除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隐患,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完善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要求的各类档案及台账

3、做好职工就业前、离岗前的体检工作。

4、每年有针对性地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在岗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

5、各种职业禁忌症调离率达到100%。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年底达到95%以上。

7、职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合格率达到100%,正确使用率达 9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完好率为96%,投用及维检修率达到98%。

8、第四季度焦化厂达到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条件并申报。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总工程师

成 员:各厂、部、室、职能科室、车间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办公室主任由部长兼任。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保障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人、财、物的投入问题;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公司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拟定本单位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制度建设方面。

2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由安全生产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合理性。各单位根据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有:

1、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危害检测管理制度

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 宣传教育培训措施

1、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不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人人参与,人人知晓。安全生产部将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2、第二季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触电、创伤急救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各单位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自救、自防和互防技能。

3

3、第四季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综合知识培训。各单位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考试,对于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员工,进行再培训、再考试,直到合格,并将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上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三)职工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措施

1、企管部负责职工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本人。

2、安全生产部负责职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建立、健全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公司必须及时安排诊断、治疗,使其尽快恢复健康。

4、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各种危害因素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5、安全生产部负责配合有资质的职业危害检测部门对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及时公告检测结果,并负责将每年各种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归档。

(四)加强日常管理,改善作业环境,落实职业防护措施

1、为了加强事故急救处理能力,公司成立气体防护站。

2、安全生产部、后勤科和保卫科等职能科室负责有危害因素的 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单位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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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负责、按时和规范的完成本单位的各类职业健康档案及台账,并上报安全生产部备案。标准参考《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八项。

5、各单位要把职业健康管理作为岗位巡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运行、维护、检修及保养,警示标识的设置,检测仪器的完好,作为检查巡查的重点,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期限和预案,要确保作业场所粉尘、毒物、辐射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6、安全生产部不定期对生产岗位作业环境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使生产环境、工人休息室等场所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7、公司应逐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营养膳食,抓好“两堂一舍”的管理。

(五)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1、安全生产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第三季度焦化厂要达到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

2、职业危害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由企业直接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书面申报要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和电子版:

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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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的基本情况;

③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⑤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⑧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煤矿职业健康防治岗位职责
《煤矿职业健康防治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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