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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卫生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房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市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

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8、管帐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

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房。

9、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质量处理程序处理。

10、药品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统计汇总后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并进行监督销毁、记录。

11、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和院保卫处,并向市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2、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病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05)

病房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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