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报告;
6.营运管理单位的使用情况报告;
7.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8.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结论。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在公路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所有材料移交给相关主管单位、管养机构、市档案机构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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