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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十大亮点解读

湖北日报 2010 10 05 三版

亮点一:突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主线

第五条规定: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这强调了企业工会在推动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条还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这突出强调了企业及其经营者重视工会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

亮点二:为“上代下”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企业工会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这些规定对“上代下”维权机制做出了明确表述。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帮助、指导职工方进行协商。这些规定为开展“上代下”维权工作明确了组织基础和工作模式。

亮点三:为灵活就业人员入会开了绿灯

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参加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在《工会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职工入会不受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和就业期限限制的表述,进一步明确把劳务派遣工、流动从业人员纳入入会范围。

亮点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可从用人单位之外选配

第十五条规定: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通过立法拓宽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负责人或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渠道,为从企业外选配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的企业工会负责人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五:为企业工会提升职工素质提供了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工会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劳动竞赛奖励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这赋予了企业工会监督教育培训经费和劳动竞赛奖励资金落实的法定权利。本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和科学技术奖评选的有效衔接。

亮点六:企业应限期回应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和调整机制、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这条规定对企业回复工会要约期限和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改变企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被动局面。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提高了处罚金额,强调了社会监督,有利于增强企业及其负责人支持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感。 亮点七:适应新形势关注职工心理健康

为适应广大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强烈需求,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职业病危害等事故以及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企业工会应当共同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职工心理疏导工作,组织开展适合本企业的文体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这些条文在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心理健康问题调查、职工心理疏导的表述,强调企业和企业工会要更加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职工实现有尊严的体面劳动。

亮点八:赋予地方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法律地位

2009年6月,省总工会下发了《湖北省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细则》,在全省市县两级地方总工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今年3月,省总工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出台了《人民法院支持和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市、县两级地方建立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为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作用,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协助、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内部调解不成,职工向地方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亮点九:将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6年,我省工会大力推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税务代收工作。四年多来,这项工作的流程不断规范、机制不断完善,实现了广泛覆盖,使我省工会经费大幅增长,极大地增强了工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职工的能力。在形成成熟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会经费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其中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总工会委托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收缴。这一规定把税务代收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亮点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法律责任

2006年,省总工会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推行工会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提出意见后,企业不予纠正的,上级工会可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向企业提出书面监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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