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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示范性。省示范企业应代表本省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引导性。通过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带动各地、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三是代表性。省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四是自愿性。由各类企业自愿向所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省示范企业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 50家。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状况、效益良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无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3年省级以上监管部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三)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死亡率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有关决定。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等发布相关信息,当年9月为企业申报月,9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文字材料,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有行政许可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副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诚信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或依法纳税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监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省级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证明文件。

(六)当地节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环保达标证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和省联合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报告。

(八)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使用盗版软件相关证明;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可选择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国资委。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按照第八条所列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转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复核。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省内外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省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示范企业称号。

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示范企业获得以下优先支持:

(一)银行、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

(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向省示范企业倾斜。

(三)在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示范企业。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示范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诚信活动记录,企业诚信报告等。将省示范企业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省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省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省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省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省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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